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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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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安置办法
  1949年前,主要安置部队年老病弱不能随军的干部、战士和伤员,到地方上疗养、工作,或到老区成家落户。   新中国建立后,部队开始有计划地整编复员,直至1958年,安置办法是:入伍前系国家职工、在校学生者,复员后复工复学;少数有特殊功勋,或有一定技术和工作能力者,不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志愿,分别安置到机关或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大部分人员,安置回乡生产。之后,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其中自1961至1967年底,退伍的原从工作岗位上入伍而又家居农村者,均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不安排复工复职;凡从农村入伍,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致残者,均安置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