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补助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补助


  烈军属补助 1951年,政府为贫苦烈军属发放补助粮。1954年,为烈军属发放实物补助。1955年,发放人社基金补助。5年间,全县共补助烈军属46369户次,175554人次;补助粮食1245222斤,人民币607690元,农具501件,肥料5950斤,饲料18500斤。
  1955年起,对无依无靠的孤老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始,凡家居农村而无劳力的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除群众优待劳动日外,均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在482户中,享受补助的462户,543人,人均每月补助8.17元;1984年,在490户中,享受补助的450户,521人,人均每月补助8.61元;自1985年起,改为定期抚恤。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补助 1963年起,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每人每年发给临时残废补助费20元。1965年,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1978年1月起,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
  1977年,在乡孤老复员军人和三等残废军人中评发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改进补助办法,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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