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抚恤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抚恤
残废抚恤 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上无军籍而在编制的革命工作人员,以及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均分别按1950年、1955年、1958年、1983年规定的残废标准发给残废金。 表21—2 高密县1982—1985年优待情况统计表 ┏━━━━━┯━━━━━━━━━┯━━━━━━━━━━━━┯━━━━━━━━━━━━┯━━━━━━━━━━━━┯━━━━━━━┓ ┃年份 │属别 │全县 │评给优待 │其中优待款 │户均款数(元) ┃ ┃ │ ├──────┬─────┼─────┬──────┼─────┬──────┤ ┃ ┃ │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款数(元) │ ┃ ┠─────┼─────────┼──────┼─────┼─────┼──────┼─────┼──────┼───────┨ ┃一九八二年│烈属 │478 │ │478 │ │478 │84090 │175.92 ┃ ┃ ├─────────┼──────┼─────┼─────┼──────┼─────┼──────┼───────┨ ┃ │义务兵家属 │4738 │ │4738 │ │4738 │764688 │161.39 ┃ ┃ ├─────────┼──────┼─────┼─────┼──────┼─────┼──────┼───────┨ ┃ │在乡残废军人 │833 │ │651 │ │651 │82869 │127.29 ┃ ┃ ├─────────┼──────┼─────┼─────┼──────┼─────┼──────┼───────┨ ┃ │复员军人 │4300 │ │259 │ │259 │25352 │97.89 ┃ ┃ ├─────────┼──────┼─────┼─────┼──────┼─────┼──────┼───────┨ ┃ │退伍军人 │9929 │ │117 │ │117 │16570 │141.62 ┃ ┃ ├─────────┼──────┼─────┼─────┼──────┼─────┼──────┼───────┨ ┃ │合计 │20278 │ │6243 │ │6243 │973569 │ ┃ ┠─────┼─────────┼──────┼─────┼─────┼──────┼─────┼──────┼───────┨ ┃一九八三年│烈属 │482 │ │441 │ │441 │105727 │239.74 ┃ ┃ ├─────────┼──────┼─────┼─────┼──────┼─────┼──────┼───────┨ ┃ │义务兵家属 │4155 │ │4155 │ │4155 │826675 │198.96 ┃ ┃ ├─────────┼──────┼─────┼─────┼──────┼─────┼──────┼───────┨ ┃ │在乡残废军人 │795 │ │607 │ │607 │81624 │134.47 ┃ ┃ ├─────────┼──────┼─────┼─────┼──────┼─────┼──────┼───────┨ ┃ │复员军人 │4260 │ │172 │ │172 │14025 │81.54 ┃ ┃ ├─────────┼──────┼─────┼─────┼──────┼─────┼──────┼───────┨ ┃ │退伍军人 │11148 │ │28 │ │28 │2211 │78.96 ┃ ┃ ├─────────┼──────┼─────┼─────┼──────┼─────┼──────┼───────┨ ┃ │合计 │20840 │ │5403 │ │5403 │1030262 │ ┃ ┠─────┼─────────┼──────┼─────┼─────┼──────┼─────┼──────┼───────┨ ┃一九八四年│烈属 │490 │ │429 │ │429 │143457 │334.40 ┃ ┃ ├─────────┼──────┼─────┼─────┼──────┼─────┼──────┼───────┨ ┃ │义务兵家属 │4106 │ │4106 │ │4106 │1273130 │310.07 ┃ ┃ ├─────────┼──────┼─────┼─────┼──────┼─────┼──────┼───────┨ ┃ │在乡残废军人 │859 │ │621 │ │621 │96377 │115.20 ┃ ┃ ├─────────┼──────┼─────┼─────┼──────┼─────┼──────┼───────┨ ┃ │复员军人 │4210 │ │488 │ │488 │45437 │93.11 ┃ ┃ ├─────────┼──────┼─────┼─────┼──────┼─────┼──────┼───────┨ ┃ │退伍军人 │12867 │ │103 │ │103 │15391 │149.43 ┃ ┃ ├─────────┼──────┼─────┼─────┼──────┼─────┼──────┼───────┨ ┃ │合计 │22532 │ │5747 │ │5747 │1573792 │ ┃ ┠─────┼─────────┼──────┼─────┼─────┼──────┼─────┼──────┼───────┨ ┃一九八五年│烈属 │490 │2025 │429 │1926 │419 │137872 │329.06 ┃ ┃ ├─────────┼──────┼─────┼─────┼──────┼─────┼──────┼───────┨ ┃ │义务兵家属 │3848 │17399 │3845 │17399 │3826 │1198558 │313.27 ┃ ┃ ├─────────┼──────┼─────┼─────┼──────┼─────┼──────┼───────┨ ┃ │在乡残废军人 │859 │3868 │689 │3102 │685 │82661 │120.67 ┃ ┃ ├─────────┼──────┼─────┼─────┼──────┼─────┼──────┼───────┨ ┃ │复员军人 │4165 │18566 │521 │2344 │515 │39034 │75.79 ┃ ┃ ├─────────┼──────┼─────┼─────┼──────┼─────┼──────┼───────┨ ┃ │退伍军人 │13311 │64970 │84 │378 │84 │6621 │78.82 ┃ ┃ ├─────────┼──────┼─────┼─────┼──────┼─────┼──────┼───────┨ ┃ │合计 │22673 │106828 │5568 │25149 │5529 │1464746 │ ┃ ┗━━━━━┷━━━━━━━━━┷━━━━━━┷━━━━━┷━━━━━┷━━━━━━┷━━━━━┷━━━━━━┷━━━━━━━┛ 自1951年以来,先后4次换发残废人员抚恤证。 1972年全县共有882名残废人员评残换证。评定特等1名,一等17名,二等甲级93名,二等乙级194名,三等甲级302名,三等乙级275名。其中在职者133名,在乡者749名。1982年,全县有1035名残废人员换证。其中特等1名,一等21名,二等甲级104名,二等乙级224名,三等甲级373名,三等乙级312名。其中在乡者848名,在职者187名。1985年,全县共有残废人员1036名。其中特等1名,一等21名,二等甲级95名,二等乙级226名,三等甲级392名,三等乙级301名。其中在乡者813名,在职者223名。 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粮油和副食品,按机关干部定量由国家供应;其本人以及其妻和16岁以下的子女分别于1979年和1984年转为非农业户口;18名需人扶助者自1980年9月起,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8.5元;其本人病故,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同等之优待和补助。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口粮,原社队分配每月不足35斤原粮者,其差额由国家补足。 从1979年11月起,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月3元,三等每月2元。1985年7月,改为特、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在职者,除公费医疗外,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者,二等以上残废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由民政部门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者,其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费,在职者按因公出差由单位报销,在乡者由民政部门发给。残废人员需配备三轮车,安装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以及镶牙补眼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从优抚事业费中给予报销。因残废需要的护伤布和棉、纱,按有关规定发给。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优待半价。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标准,1949年9月至1950年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至1984年4月,先后作过6次调整,均遵照执行。 追恤烈士,1956至1961年,对因战失踪军人未办抚恤者进行追恤。全县有70余名,经其家属同意追认为烈士,不分级别,各发抚恤金100元;并规定追恤后再确证已牺牲者,不再补发抚恤差额;如其人仍在世者,不再追回抚恤金,只取消烈士称号。 烈士子女照顾,1951年,组织全县近30名革命烈士遗孤,公费建立生生工厂,设于火车站南马路西侧(现第三旅馆址),针织毛巾、袜子,生产自救。1953年冬,其中年龄较大者,分配至棉花加工厂就工;年龄较小者,保送至胶州专署烈士子弟学校就读。 定期抚恤,1985年起,对烈属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全县共490户,529人,每人每月抚恤金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