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抚恤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抚恤


  残废抚恤 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上无军籍而在编制的革命工作人员,以及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均分别按1950年、1955年、1958年、1983年规定的残废标准发给残废金。

    表21—2  高密县1982—1985年优待情况统计表
┏━━━━━┯━━━━━━━━━┯━━━━━━━━━━━━┯━━━━━━━━━━━━┯━━━━━━━━━━━━┯━━━━━━━┓
┃年份      │属别              │全县                    │评给优待                │其中优待款              │户均款数(元)  ┃
┃          │                  ├──────┬─────┼─────┬──────┼─────┬──────┤              ┃
┃          │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款数(元)    │              ┃
┠─────┼─────────┼──────┼─────┼─────┼──────┼─────┼──────┼───────┨
┃一九八二年│烈属              │478         │          │478       │            │478       │84090       │175.92        ┃
┃          ├─────────┼──────┼─────┼─────┼──────┼─────┼──────┼───────┨
┃          │义务兵家属        │4738        │          │4738      │            │4738      │764688      │161.39        ┃
┃          ├─────────┼──────┼─────┼─────┼──────┼─────┼──────┼───────┨
┃          │在乡残废军人      │833         │          │651       │            │651       │82869       │127.29        ┃
┃          ├─────────┼──────┼─────┼─────┼──────┼─────┼──────┼───────┨
┃          │复员军人          │4300        │          │259       │            │259       │25352       │97.89         ┃
┃          ├─────────┼──────┼─────┼─────┼──────┼─────┼──────┼───────┨
┃          │退伍军人          │9929        │          │117       │            │117       │16570       │141.62        ┃
┃          ├─────────┼──────┼─────┼─────┼──────┼─────┼──────┼───────┨
┃          │合计              │20278       │          │6243      │            │6243      │973569      │              ┃
┠─────┼─────────┼──────┼─────┼─────┼──────┼─────┼──────┼───────┨
┃一九八三年│烈属              │482         │          │441       │            │441       │105727      │239.74        ┃
┃          ├─────────┼──────┼─────┼─────┼──────┼─────┼──────┼───────┨
┃          │义务兵家属        │4155        │          │4155      │            │4155      │826675      │198.96        ┃
┃          ├─────────┼──────┼─────┼─────┼──────┼─────┼──────┼───────┨
┃          │在乡残废军人      │795         │          │607       │            │607       │81624       │134.47        ┃
┃          ├─────────┼──────┼─────┼─────┼──────┼─────┼──────┼───────┨
┃          │复员军人          │4260        │          │172       │            │172       │14025       │81.54         ┃
┃          ├─────────┼──────┼─────┼─────┼──────┼─────┼──────┼───────┨
┃          │退伍军人          │11148       │          │28        │            │28        │2211        │78.96         ┃
┃          ├─────────┼──────┼─────┼─────┼──────┼─────┼──────┼───────┨
┃          │合计              │20840       │          │5403      │            │5403      │1030262     │              ┃
┠─────┼─────────┼──────┼─────┼─────┼──────┼─────┼──────┼───────┨
┃一九八四年│烈属              │490         │          │429       │            │429       │143457      │334.40        ┃
┃          ├─────────┼──────┼─────┼─────┼──────┼─────┼──────┼───────┨
┃          │义务兵家属        │4106        │          │4106      │            │4106      │1273130     │310.07        ┃
┃          ├─────────┼──────┼─────┼─────┼──────┼─────┼──────┼───────┨
┃          │在乡残废军人      │859         │          │621       │            │621       │96377       │115.20        ┃
┃          ├─────────┼──────┼─────┼─────┼──────┼─────┼──────┼───────┨
┃          │复员军人          │4210        │          │488       │            │488       │45437       │93.11         ┃
┃          ├─────────┼──────┼─────┼─────┼──────┼─────┼──────┼───────┨
┃          │退伍军人          │12867       │          │103       │            │103       │15391       │149.43        ┃
┃          ├─────────┼──────┼─────┼─────┼──────┼─────┼──────┼───────┨
┃          │合计              │22532       │          │5747      │            │5747      │1573792     │              ┃
┠─────┼─────────┼──────┼─────┼─────┼──────┼─────┼──────┼───────┨
┃一九八五年│烈属              │490         │2025      │429       │1926        │419       │137872      │329.06        ┃
┃          ├─────────┼──────┼─────┼─────┼──────┼─────┼──────┼───────┨
┃          │义务兵家属        │3848        │17399     │3845      │17399       │3826      │1198558     │313.27        ┃
┃          ├─────────┼──────┼─────┼─────┼──────┼─────┼──────┼───────┨
┃          │在乡残废军人      │859         │3868      │689       │3102        │685       │82661       │120.67        ┃
┃          ├─────────┼──────┼─────┼─────┼──────┼─────┼──────┼───────┨
┃          │复员军人          │4165        │18566     │521       │2344        │515       │39034       │75.79         ┃
┃          ├─────────┼──────┼─────┼─────┼──────┼─────┼──────┼───────┨
┃          │退伍军人          │13311       │64970     │84        │378         │84        │6621        │78.82         ┃
┃          ├─────────┼──────┼─────┼─────┼──────┼─────┼──────┼───────┨
┃          │合计              │22673       │106828    │5568      │25149       │5529      │1464746     │              ┃
┗━━━━━┷━━━━━━━━━┷━━━━━━┷━━━━━┷━━━━━┷━━━━━━┷━━━━━┷━━━━━━┷━━━━━━━┛

  自1951年以来,先后4次换发残废人员抚恤证。
  1972年全县共有882名残废人员评残换证。评定特等1名,一等17名,二等甲级93名,二等乙级194名,三等甲级302名,三等乙级275名。其中在职者133名,在乡者749名。1982年,全县有1035名残废人员换证。其中特等1名,一等21名,二等甲级104名,二等乙级224名,三等甲级373名,三等乙级312名。其中在乡者848名,在职者187名。1985年,全县共有残废人员1036名。其中特等1名,一等21名,二等甲级95名,二等乙级226名,三等甲级392名,三等乙级301名。其中在乡者813名,在职者223名。
  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粮油和副食品,按机关干部定量由国家供应;其本人以及其妻和16岁以下的子女分别于1979年和1984年转为非农业户口;18名需人扶助者自1980年9月起,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8.5元;其本人病故,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同等之优待和补助。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口粮,原社队分配每月不足35斤原粮者,其差额由国家补足。
  从1979年11月起,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月3元,三等每月2元。1985年7月,改为特、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在职者,除公费医疗外,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者,二等以上残废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由民政部门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者,其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费,在职者按因公出差由单位报销,在乡者由民政部门发给。残废人员需配备三轮车,安装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以及镶牙补眼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从优抚事业费中给予报销。因残废需要的护伤布和棉、纱,按有关规定发给。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优待半价。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标准,1949年9月至1950年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至1984年4月,先后作过6次调整,均遵照执行。
  追恤烈士,1956至1961年,对因战失踪军人未办抚恤者进行追恤。全县有70余名,经其家属同意追认为烈士,不分级别,各发抚恤金100元;并规定追恤后再确证已牺牲者,不再补发抚恤差额;如其人仍在世者,不再追回抚恤金,只取消烈士称号。
  烈士子女照顾,1951年,组织全县近30名革命烈士遗孤,公费建立生生工厂,设于火车站南马路西侧(现第三旅馆址),针织毛巾、袜子,生产自救。1953年冬,其中年龄较大者,分配至棉花加工厂就工;年龄较小者,保送至胶州专署烈士子弟学校就读。
  定期抚恤,1985年起,对烈属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全县共490户,529人,每人每月抚恤金19.6元。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