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优待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优待


  政治优待 1945年秋,开始优待烈军工属,主要是在政治上尊重并提高其社会地位。开会演出时设光荣席,重要节日挂光荣匾、光荣灯,送慰问信等。1950年冬,在公房出借或机关、学校等雇用员工时,优先照顾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耕畜、房屋和粮食时,对贫苦烈军属适当给予优惠照顾;治疗疾病,享受减免;其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政府发放救济粮和贷款时,优先领取和借贷。对残废和复员军人,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回乡者则协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
  自1949年11月以来,高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出席。
  1959至1978年,高密县先后召开11次优抚对象代表会。与会人员,最少221人,最多530人。其间共有26名代表出席省召开的4次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群众优待 1946至1953年,对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中劳力不足、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无力耕作者,由乡、村政府实行代耕;对丧失劳力、家中无人担水取柴者,委托专人固定帮助,其用工抵折其他公共义务工。时全县共有烈军工属49778户,给予代耕者34845户,占总户数的70%;代耕土地46970亩,占其土地总数的36.6%。
  1954年起,对烈军属等优待户,有的将代耕土地加入农业社,按一般社员年产如数分粮,其农具统一入社分红,半劳力参加社内劳动,另行记工;有的将代耕土地及农具全部入社,按实产分配;有的将全部土地由社员代耕,优待户负责种子、肥料,按实产分配。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退伍军人列入优待对象。
  1956年,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工日。所优待的工日同社员一样参加分配。同年,地方上实行工资制,对工属不再优待。
  1981年,各公社逐步将优待劳动日改为定额优待粮食、现金,即从大队提留中按既定优待数额将粮款分给优待户。义务兵入伍后,照分责任田,并户户给予优待。

    表21—1  高密县1974年、1979年优待劳动工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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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属别            │户数          │人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工日数      │户均优待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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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  │烈属            │958           │3572          │337       │2908          │171721          │509.0         ┃
┃            ├────────┼───────┼───────┼─────┼───────┼────────┼───────┨
┃            │军士兵家属      │7864          │31452         │5426      │21704         │727084          │134.0         ┃
┃            ├────────┼───────┼───────┼─────┼───────┼────────┼───────┨
┃            │残废军人        │898           │3597          │754       │3016          │251816          │334.0         ┃
┃            ├────────┼───────┼───────┼─────┼───────┼────────┼───────┨
┃            │复员军人        │4600          │18641         │414       │2061          │42642           │103.0         ┃
┃            ├────────┼───────┼───────┼─────┼───────┼────────┼───────┨
┃            │退伍军人        │530121204     │              │79        │316           │8927            │113.0         ┃
┃            ├────────┼───────┼───────┼─────┼───────┼────────┼───────┨
┃            │军官家属        │4529          │28516         │2269      │9042          │21922           │9.7           ┃
┃            ├────────┼───────┼───────┼─────┼───────┼────────┼───────┨
┃            │合计            │24150         │106982        │9279      │39047         │1224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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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  │烈属            │812           │3285          │391       │1302          │99387           │254.0         ┃
┃            ├────────┼───────┼───────┼─────┼───────┼────────┼───────┨
┃            │军属            │5965          │32624         │2667      │13484         │684675          │256.0         ┃
┃            ├────────┼───────┼───────┼─────┼───────┼────────┼───────┨
┃            │残废军人        │759           │3995          │396       │2172          │160671          │406.0         ┃
┃            ├────────┼───────┼───────┼─────┼───────┼────────┼───────┨
┃            │复员军人        │4134          │20776         │198       │800           │45581           │230.0         ┃
┃            ├────────┼───────┼───────┼─────┼───────┼────────┼───────┨
┃            │退伍军人        │8348          │38920         │45        │203           │8229            │183.0         ┃
┃            ├────────┼───────┼───────┼─────┼───────┼────────┼───────┨
┃            │合计            │20018         │99600         │3697      │17961         │998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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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974年军官家属优待虚工分,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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