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优待 1945年秋,开始优待烈军工属,主要是在政治上尊重并提高其社会地位。开会演出时设光荣席,重要节日挂光荣匾、光荣灯,送慰问信等。1950年冬,在公房出借或机关、学校等雇用员工时,优先照顾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耕畜、房屋和粮食时,对贫苦烈军属适当给予优惠照顾;治疗疾病,享受减免;其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政府发放救济粮和贷款时,优先领取和借贷。对残废和复员军人,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回乡者则协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
自1949年11月以来,高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出席。
1959至1978年,高密县先后召开11次优抚对象代表会。与会人员,最少221人,最多530人。其间共有26名代表出席省召开的4次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群众优待 1946至1953年,对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中劳力不足、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无力耕作者,由乡、村政府实行代耕;对丧失劳力、家中无人担水取柴者,委托专人固定帮助,其用工抵折其他公共义务工。时全县共有烈军工属49778户,给予代耕者34845户,占总户数的70%;代耕土地46970亩,占其土地总数的36.6%。
1954年起,对烈军属等优待户,有的将代耕土地加入农业社,按一般社员年产如数分粮,其农具统一入社分红,半劳力参加社内劳动,另行记工;有的将代耕土地及农具全部入社,按实产分配;有的将全部土地由社员代耕,优待户负责种子、肥料,按实产分配。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退伍军人列入优待对象。
1956年,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工日。所优待的工日同社员一样参加分配。同年,地方上实行工资制,对工属不再优待。
1981年,各公社逐步将优待劳动日改为定额优待粮食、现金,即从大队提留中按既定优待数额将粮款分给优待户。义务兵入伍后,照分责任田,并户户给予优待。
表21—1 高密县1974年、1979年优待劳动工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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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属别 │户数 │人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工日数 │户均优待工 ┃
┠──────┼────────┼───────┼───────┼─────┼───────┼────────┼───────┨
┃一九七四年 │烈属 │958 │3572 │337 │2908 │171721 │509.0 ┃
┃ ├────────┼───────┼───────┼─────┼───────┼────────┼───────┨
┃ │军士兵家属 │7864 │31452 │5426 │21704 │727084 │134.0 ┃
┃ ├────────┼───────┼───────┼─────┼───────┼────────┼───────┨
┃ │残废军人 │898 │3597 │754 │3016 │251816 │334.0 ┃
┃ ├────────┼───────┼───────┼─────┼───────┼────────┼───────┨
┃ │复员军人 │4600 │18641 │414 │2061 │42642 │103.0 ┃
┃ ├────────┼───────┼───────┼─────┼───────┼────────┼───────┨
┃ │退伍军人 │530121204 │ │79 │316 │8927 │113.0 ┃
┃ ├────────┼───────┼───────┼─────┼───────┼────────┼───────┨
┃ │军官家属 │4529 │28516 │2269 │9042 │21922 │9.7 ┃
┃ ├────────┼───────┼───────┼─────┼───────┼────────┼───────┨
┃ │合计 │24150 │106982 │9279 │39047 │1224112 │ ┃
┠──────┼────────┼───────┼───────┼─────┼───────┼────────┼───────┨
┃一九七九年 │烈属 │812 │3285 │391 │1302 │99387 │254.0 ┃
┃ ├────────┼───────┼───────┼─────┼───────┼────────┼───────┨
┃ │军属 │5965 │32624 │2667 │13484 │684675 │256.0 ┃
┃ ├────────┼───────┼───────┼─────┼───────┼────────┼───────┨
┃ │残废军人 │759 │3995 │396 │2172 │160671 │406.0 ┃
┃ ├────────┼───────┼───────┼─────┼───────┼────────┼───────┨
┃ │复员军人 │4134 │20776 │198 │800 │45581 │230.0 ┃
┃ ├────────┼───────┼───────┼─────┼───────┼────────┼───────┨
┃ │退伍军人 │8348 │38920 │45 │203 │8229 │183.0 ┃
┃ ├────────┼───────┼───────┼─────┼───────┼────────┼───────┨
┃ │合计 │20018 │99600 │3697 │17961 │998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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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4年军官家属优待虚工分,参加分配。
第二节 优待
视图
政治优待 1945年秋,开始优待烈军工属,主要是在政治上尊重并提高其社会地位。开会演出时设光荣席,重要节日挂光荣匾、光荣灯,送慰问信等。1950年冬,在公房出借或机关、学校等雇用员工时,优先照顾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耕畜、房屋和粮食时,对贫苦烈军属适当给予优惠照顾;治疗疾病,享受减免;其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政府发放救济粮和贷款时,优先领取和借贷。对残废和复员军人,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回乡者则协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
自1949年11月以来,高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出席。
1959至1978年,高密县先后召开11次优抚对象代表会。与会人员,最少221人,最多530人。其间共有26名代表出席省召开的4次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群众优待 1946至1953年,对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中劳力不足、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无力耕作者,由乡、村政府实行代耕;对丧失劳力、家中无人担水取柴者,委托专人固定帮助,其用工抵折其他公共义务工。时全县共有烈军工属49778户,给予代耕者34845户,占总户数的70%;代耕土地46970亩,占其土地总数的36.6%。
1954年起,对烈军属等优待户,有的将代耕土地加入农业社,按一般社员年产如数分粮,其农具统一入社分红,半劳力参加社内劳动,另行记工;有的将代耕土地及农具全部入社,按实产分配;有的将全部土地由社员代耕,优待户负责种子、肥料,按实产分配。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退伍军人列入优待对象。
1956年,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工日。所优待的工日同社员一样参加分配。同年,地方上实行工资制,对工属不再优待。
1981年,各公社逐步将优待劳动日改为定额优待粮食、现金,即从大队提留中按既定优待数额将粮款分给优待户。义务兵入伍后,照分责任田,并户户给予优待。
表21—1 高密县1974年、1979年优待劳动工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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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属别 │户数 │人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工日数 │户均优待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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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 │烈属 │958 │3572 │337 │2908 │171721 │5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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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士兵家属 │7864 │31452 │5426 │21704 │727084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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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军人 │898 │3597 │754 │3016 │251816 │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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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军人 │4600 │18641 │414 │2061 │42642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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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 │530121204 │ │79 │316 │8927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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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官家属 │4529 │28516 │2269 │9042 │21922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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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24150 │106982 │9279 │39047 │1224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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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 │烈属 │812 │3285 │391 │1302 │99387 │2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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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属 │5965 │32624 │2667 │13484 │684675 │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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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军人 │759 │3995 │396 │2172 │160671 │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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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军人 │4134 │20776 │198 │800 │45581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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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 │8348 │38920 │45 │203 │8229 │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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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20018 │99600 │3697 │17961 │998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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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4年军官家属优待虚工分,参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