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劳动保险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5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5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劳动保险


  劳保单位 1976年前,全县有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718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77年发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个,职工3684名;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3个,职工2756名。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实行,县办集体企业均参照执行。
  劳保待遇 固定工人的疾病医疗费及外出就医车船、住宿费,由企业负担。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职工病假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者,由企业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救济费。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全发。住院医疗和住疗养院期间,每天分别发给伙食补助费8角和6角;1984年9月起改为1元和8角。患职业病职工,据病情和病休时间,分别发给工资的60—100%。因工致残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负担,并发给补助费。
  职工生育,假期56天。流产假20至30天。1980年始,2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假84天,假期工资照发,并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其孕期检查费和分娩费,亦由企业负担。
  退职或被精减的职工,发给一次性退职费。1965年,为精减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办理生活救济,按其原标准工资的40%逐月发给。1978年6月后,退职职工的生活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逐月发给,低于20元者,按20元发给,退职回原籍者发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费。1985年,为精减退职的一般职工办理生活补助,凡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0元,新中国建立后至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每月15元。
  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原工资照发,其中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分别增发其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新中国建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月退休费为原工资的50—7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2元。退休工人享受公费医疗。退休后回农村者,发给150至300元安家费。1985年,全县计有退休工人24413名。
  固定工人因工死亡,按本企业3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丧葬费;病故或退休后去世,按本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固定职工因工伤亡、病故或退休后去世,据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一次发给6至12个月其原工资的遗属救济费,并分别按月发给其原工资25—50%的生活补助费。在职职工供养之直系亲属,在1周岁以上死亡者,企业发给全体职工人均月工资1/3或1/2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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