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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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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人福利
  改行工资制后,按工资额2.5%提取福利费,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补贴有:   取暖、防暑补贴 1978年始,每名职工冬季发取暖费12元,夏季发防暑费3至6元。1985年防暑费改为6至12元。   交通补贴 1975年8月,实行公休假日回家的,报销乘车费的70%;上下班骑个人自行车在4华里以上者,月发修理费1.5元。   探亲待遇 1958年始,职工享受探亲待遇。1981年探配偶假,每年1次30夫;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1次20天,均报销车船费。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1次20天,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给予报销。   洗理费补贴 1981年8月,县以上企业职工,每月发洗理费,男1.6元,女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