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 雇工工薪,民国时期,雇工在学徒期间,资方只管伙食。出师后的技工、店员工薪,行业之间不等,相同行业也不一致,一般雇工除伙食外年工薪可购小麦五六百斤。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地方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合作组织的影响,雇工工薪逐步提高,1956年其工资基本和地方国营企业工人趋于一致。
固定工工资,新中国建立后,新招收的固定工人实行学徒制度。学徒期间,1959年6月前发伙食费、服装费和少量零用费;同年7月,将以上三项合并改发生活津贴,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17元,第二年每月19元,第三年每月22元。1980年后,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8元。1985年7月,全县学徒工每月人均增加生活津贴5.35元。学徒期满,转正定级。
转正后工资,1951年对地方国营企业职工的多样工资制,按产业顺序,改为八级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按新的工资标准,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交通运输、商业等企业工人,分别实行等级工资制。经此次改革,普遍提高了工资标准,并给部分工人升级。1959年,企业职工根据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进行升级。升级面,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工人为3%,农林水部门工人及商业部门售货员、服务员和饮食业工人为5%。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1971年11月,对部分工人进行调资升级。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升级职工,人均月增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职工,人均月增5.46元。1977年10月,对职工调资升级,升级面为40%。1978年12月,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予以升级,升级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1979年11月,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工,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择优升级,升级面为40%。升级职工人均月增5.78元。本县并由三类调为四类工资区。1983年调整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进行升级。101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24个县办集体企业,共升级职工9941人,平均级差6.58元。1984年,对执行工人八级工资制标准进行简化归并。55个企业,归并9828人,人均月增工资7.45元。1985年,全县82个企业均执行新拟工资标准,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2个,县办集体企业40个,套改与升级后,职工普遍增加工资,人均月增16.74元。同时调为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
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工资,属技工的临时工,一般按本企业相同工种同等技术固定工工资标准发给;属普通工的,分5个工资等级,实行日工资制。
亦工亦农工,合同期内,第一年月工资33至36元。次年起年增1至2元,按其劳动、技术和贡献进行评定。合同期满,一般不再增加。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时,其工资一般和同时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基本拉平。1985年7月,1650人参加套改,人均月增工资7.78元;未套改的,也在每人每月8元内予以增加。
奖金、计件工资 1953至1957年,部分企业试行奖金和计件工资制。1961年始,逐步恢复生产性综合奖和计件工资制。奖金率每季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1965年“四清”运动中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9年,奖金作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奖金有综合性生产奖和单项奖,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发放。1981年,有19个企业实行超额计件工资,有3个企业试行超额浮动工资。1985年,大部分企业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浮动奖金,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奖金等。全县县以上企业共发奖金373.6万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1.9%,人均121.09元。
津贴 粮价补贴,1966年,对固定工人及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实行补贴,每年补给4.5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月补给1.2元;对农业户口自带口粮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部分,每百斤补助1.3元。1978年10月,固定工和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补助2元;自带口粮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其商品粮补贴改为每百斤2.5元。1979年11月起,新招收的固定工及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时工,不再实行粮价补贴。
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发给企业固定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2.5元。1985年5月,县以上企业非农业户口职工,每人每月发肉价补贴4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补贴2元。
另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和保健性津贴等。
第二节 工人工资
视图
基本工资 雇工工薪,民国时期,雇工在学徒期间,资方只管伙食。出师后的技工、店员工薪,行业之间不等,相同行业也不一致,一般雇工除伙食外年工薪可购小麦五六百斤。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地方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合作组织的影响,雇工工薪逐步提高,1956年其工资基本和地方国营企业工人趋于一致。
固定工工资,新中国建立后,新招收的固定工人实行学徒制度。学徒期间,1959年6月前发伙食费、服装费和少量零用费;同年7月,将以上三项合并改发生活津贴,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17元,第二年每月19元,第三年每月22元。1980年后,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8元。1985年7月,全县学徒工每月人均增加生活津贴5.35元。学徒期满,转正定级。
转正后工资,1951年对地方国营企业职工的多样工资制,按产业顺序,改为八级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按新的工资标准,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交通运输、商业等企业工人,分别实行等级工资制。经此次改革,普遍提高了工资标准,并给部分工人升级。1959年,企业职工根据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进行升级。升级面,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工人为3%,农林水部门工人及商业部门售货员、服务员和饮食业工人为5%。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1971年11月,对部分工人进行调资升级。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升级职工,人均月增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职工,人均月增5.46元。1977年10月,对职工调资升级,升级面为40%。1978年12月,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予以升级,升级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1979年11月,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工,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择优升级,升级面为40%。升级职工人均月增5.78元。本县并由三类调为四类工资区。1983年调整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进行升级。101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24个县办集体企业,共升级职工9941人,平均级差6.58元。1984年,对执行工人八级工资制标准进行简化归并。55个企业,归并9828人,人均月增工资7.45元。1985年,全县82个企业均执行新拟工资标准,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2个,县办集体企业40个,套改与升级后,职工普遍增加工资,人均月增16.74元。同时调为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
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工资,属技工的临时工,一般按本企业相同工种同等技术固定工工资标准发给;属普通工的,分5个工资等级,实行日工资制。
亦工亦农工,合同期内,第一年月工资33至36元。次年起年增1至2元,按其劳动、技术和贡献进行评定。合同期满,一般不再增加。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时,其工资一般和同时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基本拉平。1985年7月,1650人参加套改,人均月增工资7.78元;未套改的,也在每人每月8元内予以增加。
奖金、计件工资 1953至1957年,部分企业试行奖金和计件工资制。1961年始,逐步恢复生产性综合奖和计件工资制。奖金率每季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1965年“四清”运动中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9年,奖金作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奖金有综合性生产奖和单项奖,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发放。1981年,有19个企业实行超额计件工资,有3个企业试行超额浮动工资。1985年,大部分企业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浮动奖金,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奖金等。全县县以上企业共发奖金373.6万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1.9%,人均121.09元。
津贴 粮价补贴,1966年,对固定工人及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实行补贴,每年补给4.5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月补给1.2元;对农业户口自带口粮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部分,每百斤补助1.3元。1978年10月,固定工和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补助2元;自带口粮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其商品粮补贴改为每百斤2.5元。1979年11月起,新招收的固定工及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时工,不再实行粮价补贴。
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发给企业固定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2.5元。1985年5月,县以上企业非农业户口职工,每人每月发肉价补贴4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补贴2元。
另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和保健性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