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污染事故赔偿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0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40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污染事故赔偿


  1974年始,凡公共财产、私人财产、人身等受污染损害,由排污单位对直接受损单位和个人补偿经济损失。至1984年全县污染事故赔款共41651元。

    表17—8  高密县1974—1984年污染赔偿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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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赔款单位      │污染事实                                                                          │赔款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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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化工厂          │漂液外流、氯气外溢,致厂周围庄稼绝产或基本绝产。                                  │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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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药厂          │排放氯气等污染周围农田,致庄稼减产。                                              │3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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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磷肥厂          │排放氯化氢气体,污染周围农田,致庄稼减产。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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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镇染化厂      │排放废水,污染周围农田,致庄稼减产。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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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镇胶木厂      │排放电镀废水污染东关大队菜园和井水,给菜园承包户造成损失。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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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床厂          │排尘污染北栾家庄村民承包的9亩耕地,致粮菜减产。                                   │1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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