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来源 新中国建立后,城区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主要有:没收敌伪房14间,286平方米;祠堂6间,14平方米;土地改革没收房340间,4086平方米;土地改革没收宅基地个人建房30间,405平方米;社会主义改造时小商贩合营房100间,1500平方米;单位调拨房43间,586平方米;房产管理部门建房422间,5697平方米。总计955间,12674平方米。1985年,由县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房产尚有896间,9988平方米。其中:企业用242间,1820平方米。余为居民使用。
收费维修 1956年始,向房屋使用者按间分等收费。楼房:每间每月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四等2.5元;瓦房:每间每月一等2元,二等1.5元,三等1元;瓦厦0.5元;草房:每间每月一等1.5元,二等1元,三等0.5元。1960年,改为企业用房每平方米0.35元。1982年,均以平方米为单位累计收费。企业用0.7元;居民用一等0.2元,二等0.17元。1985年,企业用一等0.6元,二等0.4元;居民用一等0.2元,二等0.17元,三等0.15元。1956至1985年,年均收房租19200元,支出维修费14000元。30年房租余额先后共建房422间。全民和集体单位房产、个人房产,均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房产所有证,自行管理。
表16—2 高密县城区公房建筑使用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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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计 │全民 │集体 │公产 │其它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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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9075 │771431 │395497 │40924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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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年代 │1949年前 │8033 │2158 │717 │3935 │1223 ┃
┃ ├────────┼────────┼────────┼─────────┼────────┼────────┨
┃ │50年代 │40713 │32293 │5607 │2813 │ ┃
┃ ├────────┼────────┼────────┼─────────┼────────┼────────┨
┃ │60年代 │114474 │71554 │38013 │4907 │ ┃
┃ ├────────┼────────┼────────┼─────────┼────────┼────────┨
┃ │70年代 │524485 │316937 │192661 │14887 │ ┃
┃ ├────────┼────────┼────────┼─────────┼────────┼────────┨
┃ │80年代前半期 │521370 │348489 │158499 │14382 │ ┃
┠───────┼────────┼────────┼────────┼─────────┼────────┼────────┨
┃层数 │平房 │767230 │460979 │273868 │31509 │874 ┃
┃ ├────────┼────────┼────────┼─────────┼────────┼────────┨
┃ │二至三层 │331130 │216428 │104938 │9415 │349 ┃
┃ ├────────┼────────┼────────┼─────────┼────────┼────────┨
┃ │四至六层 │107376 │90685 │16691 │ │ ┃
┃ ├────────┼────────┼────────┼─────────┼────────┼────────┨
┃ │七至十层 │3339 │33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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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钢 │1374 │ │ │1374 │ ┃
┃ ├────────┼────────┼────────┼─────────┼────────┼────────┨
┃ │钢、钢筋砼 │1238 │961 │277 │ │ ┃
┃ ├────────┼────────┼────────┼─────────┼────────┼────────┨
┃ │钢筋砼 │17950 │11784 │6166 │ │ ┃
┃ ├────────┼────────┼────────┼─────────┼────────┼────────┨
┃ │混合 │596824 │391617 │190464 │14743 │ ┃
┃ ├────────┼────────┼────────┼─────────┼────────┼────────┨
┃ │砖木 │568092 │344014 │198356 │24499 │1223 ┃
┃ ├────────┼────────┼────────┼─────────┼────────┼────────┨
┃ │其它 │23597 │23055 │234 │308 │ ┃
┠───────┼────────┼────────┼────────┼─────────┼────────┼────────┨
┃现用途 │宿舍 │316183 │211910 │80331 │23526 │416 ┃
┃ ├────────┼────────┼────────┼─────────┼────────┼────────┨
┃ │工业交通仓库 │504429 │300065 │190966 │13398 │ ┃
┃ ├────────┼────────┼────────┼─────────┼────────┼────────┨
┃ │商业服务 │255310 │134493 │120064 │753 │ ┃
┃ ├────────┼────────┼────────┼─────────┼────────┼────────┨
┃ │教育医疗科研 │36305 │33962 │ │2343 │ ┃
┃ ├────────┼────────┼────────┼─────────┼────────┼────────┨
┃ │文化体育娱乐 │16105 │15229 │876 │ │ ┃
┃ ├────────┼────────┼────────┼─────────┼────────┼────────┨
┃ │办公 │72174 │67203 │3260 │904 │807 ┃
┃ ├────────┼────────┼────────┼─────────┼────────┼────────┨
┃ │其它 │8569 │856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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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置 1952年11月,建县人民政府办公用房,搬迁55户,拆房183问。以房换房。将搬迁户安置于刘家街和马家街东段县委、县政府机关原住房内。
1960年秋,修建人民大街中段,搬迁56户,拆房231间。安置住房132间。缺房99间,补偿3960元。1970和1972年,人民大街分别向西、东延伸,拆房102间,国家补偿迁建费8040元。搬迁户所在大队统一建房分配。
1972年10月至1973年4月,疏浚小康河,拆房151间,补偿17059.34元。
1979至1985年,扩建顺河路、立新街、南关路、交通路、利群路等,共拆民房1173间,补偿迁建费292506.75元。
1985年,修建火车站广场,搬迁27户,拆房156间。对搬迁户,除安排宅基地外,发给拆房补偿费每平方米一等40元,二等35元,三等30元。共补偿63675.23元。
自1958至1985年,因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房,共搬迁62户,拆房255间,发放拆迁费247565元。
第五节 房产管理
视图
房产来源 新中国建立后,城区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主要有:没收敌伪房14间,286平方米;祠堂6间,14平方米;土地改革没收房340间,4086平方米;土地改革没收宅基地个人建房30间,405平方米;社会主义改造时小商贩合营房100间,1500平方米;单位调拨房43间,586平方米;房产管理部门建房422间,5697平方米。总计955间,12674平方米。1985年,由县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房产尚有896间,9988平方米。其中:企业用242间,1820平方米。余为居民使用。
收费维修 1956年始,向房屋使用者按间分等收费。楼房:每间每月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四等2.5元;瓦房:每间每月一等2元,二等1.5元,三等1元;瓦厦0.5元;草房:每间每月一等1.5元,二等1元,三等0.5元。1960年,改为企业用房每平方米0.35元。1982年,均以平方米为单位累计收费。企业用0.7元;居民用一等0.2元,二等0.17元。1985年,企业用一等0.6元,二等0.4元;居民用一等0.2元,二等0.17元,三等0.15元。1956至1985年,年均收房租19200元,支出维修费14000元。30年房租余额先后共建房422间。全民和集体单位房产、个人房产,均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房产所有证,自行管理。
表16—2 高密县城区公房建筑使用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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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计 │全民 │集体 │公产 │其它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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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年代 │1949年前 │8033 │2158 │717 │3935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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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年代 │40713 │32293 │5607 │2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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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代 │114474 │71554 │38013 │49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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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代 │524485 │316937 │192661 │148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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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年代前半期 │521370 │348489 │158499 │14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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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平房 │767230 │460979 │273868 │31509 │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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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至三层 │331130 │216428 │104938 │9415 │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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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六层 │107376 │90685 │166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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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至十层 │3339 │33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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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钢 │1374 │ │ │13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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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钢筋砼 │1238 │961 │2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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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砼 │17950 │11784 │61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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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 │596824 │391617 │190464 │147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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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木 │568092 │344014 │198356 │24499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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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途 │宿舍 │316183 │211910 │80331 │23526 │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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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交通仓库 │504429 │300065 │190966 │133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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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服务 │255310 │134493 │120064 │7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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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医疗科研 │36305 │33962 │ │23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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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 │72174 │67203 │3260 │904 │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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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8569 │856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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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置 1952年11月,建县人民政府办公用房,搬迁55户,拆房183问。以房换房。将搬迁户安置于刘家街和马家街东段县委、县政府机关原住房内。
1960年秋,修建人民大街中段,搬迁56户,拆房231间。安置住房132间。缺房99间,补偿3960元。1970和1972年,人民大街分别向西、东延伸,拆房102间,国家补偿迁建费8040元。搬迁户所在大队统一建房分配。
1972年10月至1973年4月,疏浚小康河,拆房151间,补偿17059.34元。
1979至1985年,扩建顺河路、立新街、南关路、交通路、利群路等,共拆民房1173间,补偿迁建费292506.75元。
1985年,修建火车站广场,搬迁27户,拆房156间。对搬迁户,除安排宅基地外,发给拆房补偿费每平方米一等40元,二等35元,三等30元。共补偿63675.23元。
自1958至1985年,因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房,共搬迁62户,拆房255间,发放拆迁费247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