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调整 高密县清末、民国时期的物价,随青岛、济南两市行情和本地市场供求余缺而涨落,市场交易多以粮食为带头价。1950年,人民政府采取统一财政、银根紧缩、统一现金管理、回笼货币等措施,并集中大量物资投放市场,县内物价趋向平稳。1951年,在国营商业零售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加强零售物价管理。根据商品产、运、销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差价、比价政策,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稳定了物价。1953年,调整少量商品价格,先后对粮食、油料、棉布等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烟、麻、茶、畜产品实行派购,使主要物资纳入国家计划,并统一商品价格,下调硫酸铵、火柴、煤油等工业产品以及毛巾、袜子、卫生衣等日用百货价格。同时,先后两次提高小麦收购价格8.9%和4.3%,两次提高大豆收购价格8.2%和1.5%。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以国营批发代替私营批发,掌握物价的主动权,因之,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促进了生产发展。
1956年上半年,社会购买力提高,部分商品供不应求,物价出现上涨趋势。7月,冻结市场物价。1957年解冻后,上调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以及呢绒、纸烟、纸张、食糖等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商品价格;降低搪瓷产品。晶体管收音机等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品价格。以1950年底为基数,至1957年,市场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26.5%,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25.47%。
1958年后,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1年冻结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鞋、鱼、肉、食油、食糖、糕点、蔬菜、煤炭、煤油、火柴、文具等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供不应求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部分糖果、糕点、名酒、自行车、手表等高价销售,并在指定的饭店出售高价饭菜,回笼货币。同时,还分别提高粮、棉、猪的收购价格,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5年,商品恢复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变相涨价、随意提价现象。1967年8月,贯彻执行国务院指示,冻结物价,控制集团购买力;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各项收费不得降低,国家统购物资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1970年7月1日始,74种中成药降价12%。次年,下调农药、化肥、柴油、煤油等生产资料价格,提高大豆收购价格9.1%、棉花收购价格16%。
1977年后,在收购中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再次调整物价,坚持计划价,反对自由价,刹住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的歪风。对价格体系和管理体系,进行改革,理顺产品价格。1979年,按国家统一部署,将粮食收购价提高20%,超购部分加价50%;对棉花、大豆、花生果的收购价分别提高20.2%、15%、30%。高密菜刀每把由0.98元提为1.10元;县产33种皮鞋平均价格上调14%。县产亚铵磷农药每吨由3600元降为2400元,甲铵磷每吨由7400元降为6300元。
1980年12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基本刹住物价上涨风。同年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棉花、棉短绒和任务内的粮食、油料、油脂继续执行统购统销外,余者议购议销。对生猪、羊皮、苹果、大麻、红麻、蜂蜜、红枣、蚕茧和部分水产品、中药材按计划收购,其他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统一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价格。是年国产彩电下调20%,黑白电视机下调27%。棉花收购价提高10.7%,“三车”修理费上调,其中马车14%,手推车6%,自行车50%。
1981年,对主要工业原料、重要出口商品和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按国家牌价购销;对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议价。同年11月后,先后提高中高档烟酒和棉织品价格,降低国产手表、化纤布、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价格。日本进口彩电、国产彩电分别下调16%和10.8%。棉花收购价提高3%。对棉花与棉织品的比价由1比6.2调为1比4.9。
1982年,国产手表平均降价26.4%,进口手表平均降价8.6%。半导体收音机,青岛产降价6.6%,烟台产降价10.8%,潍坊产降价11.8%,淄博产降价2.4%,泰安产降价10.9%。同时,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实行按牌价供应。
1983年,棉花收购价格,交售量的70%按30%加价,加价后每担收购价格为185.20元。化纤织物再次降价,涤棉布降28%,中长纤维降30%,合成纤维绸降24%,涤羊毛混纺降18%,涤纶针织品降16%,晴纶粗绒毛线降12%。同时,提高棉布及棉织品的价格。国产彩电平均降价17.25%。机械手表平均降价18.5%。县产碳酸氢铵每吨由199元调为204元。县产春雨牌脱粒机由700元调为750元。县产325号和425号袋装水泥每吨上调4元。县产布鞋提价8%,黄胶鞋平均降价8.5%。高密菜刀每把提为1.33元。高价柴油城乡同价,1吨为870元。
1984年,贯彻改革精神,放宽物价,将原为一二类管价的小杂粮、小油料、等外棉、优质苹果等22种,以及省有关部门原为二类管价收购的27种出口农副产品和杂品,均放为三类管理,实行多渠道议购议销政策。扩大一批实行浮动价格的产品,花布和色织布零售价格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可上浮10%,下浮20%;对省管价的搪瓷品,非名牌自行车、名牌缝纫机、闹钟、手电池等20种工业品价格,上下浮动10%;市、县管的粮食酒、洗衣粉、钢制家具、收音机、录音机、菜刀、布鞋等19种商品价格,上浮10%,下浮不限。对日用工业品中的965种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协商定价和企业自行定价。对花色挑选性强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在零售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季节性强的商品实行季节差价。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把获得省优的碳酸氢铵每吨由204元提到214.2元;春雨牌脱粒机每台由750元提到787元;夜鹰牌胎面再生胶每吨由1700元提到1785元;棉浆粕每吨由1900元提到1995元。扩大乡镇企业定价政策,对乡镇企业用计划外原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高进高出,低进低销。此外对纯棉印花布和色织布,各种涤纶混纺布和色织布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上下浮动10%和10—20%。对农业机械和锻压机械上下分别浮动20%和15%。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加价(30%按牌价,70%高于牌价50%);棉花收购实行“倒二八”加价;本省机械手表降价12.5%。8种农药价格下调,5种六六六粉平均降价38.6%,2种滴滴涕降价47.6%,粘虫散降价42%;零号柴油提价,每吨由380元提到480元。
1985年,粮食价格放开。国家定购内的小麦、玉米购销同价或外加费用价,定购以外的数量和其他粮食品种,实行议购议销、生猪、鸡蛋价格实行议购议销。落实放宽物价的政策后,出现市场活跃,物资充足,价格平稳的局面。
表13—8 高密县部分年份几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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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小麦 │大豆 │花生果 │豆油 │棉花 │三等生猪 │鸡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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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8.91 │9.43 │11.05 │35.80 │76.57 │19.60 │32.00 ┃
┠──────┼──────┼───────┼───────┼──────┼─────────┼───────┼───────┨
┃1953 │10.74 │9.46 │11.05 │36.00 │79.13 │27.60 │37.00 ┃
┠──────┼──────┼───────┼───────┼──────┼─────────┼───────┼───────┨
┃1956 │10.30 │9.60 │11.05 │43.40 │82.50 │33.70 │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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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0.30 │10.20 │13.50 │49.50 │82.50 │35.00 │6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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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2.30 │12.80 │18.80 │71.70 │82.50 │46.00 │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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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3.60 │14.20 │24.00 │80.00 │89.00 │46.00 │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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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3.60 │15.50 │24.00 │80.00 │103.50 │48.30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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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3.60 │15.50 │24.00 │80.00 │103.50 │48.50 │70.00 ┃
┠──────┼──────┼───────┼───────┼──────┼─────────┼───────┼───────┨
┃1981 │16.70 │34.50 │31.20 │116.00 │153.10 │62.50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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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2.60 │34.50 │40.56 │135.00 │176.42 │80.00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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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查 1951年,国家下达商品牌价,各种零售商品,明码标价,接受监督。1962年,对全县商品价格定期审查,百货公司设专职物价员,负责物价审理。1964年,县商业局指导各单位进行审价工作,县百货公司对百货、文化、针织品、棉布4大类商品进行审价,并对批、零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3次核对。在核对的14310笔商品中发现错调、漏调等差错125起,予以纠正。1971年7月,组织全县商业系统的物价员,对计算环节进行全面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健全审查制度。1978年,组织商业系统的物价工作人员,对物价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审查了36500笔商品批零价格,发现差错393笔,予以纠正。1982年通过物价检查,对2个自行提高烟台钟表零售价格的商店和5个多次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的饭店,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予罚款;对1个高价销售生产资料的单位,责令将其非法收入退给用户。
1983年11月,县成立物价检查所,全县11个镇设义务物价检查员24名。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作价原则及销售价格等施行监督检查。除每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对城乡工商企业进行物价检查外,还不定期地组织其自查、互查和抽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是年春,对3个违反规定高价销售自行车、电表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收入。同年7月,查明10个工商企业单位加大管理费用乱涨价,平价进货高价出售等问题,对其中4个国营企业单位没收其非法收入13044.35元;对6个集体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纠正价格。
1985年,先后查获违反物价案件25起,没收其非法收入21960元,罚款565元。在工商企业中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并规定物价有帐簿,作价有资料,调价有依据,批零按规定,零售商品明码标价,柜台设公平秤、公平尺等。
第一节 物价管理
视图
物价调整 高密县清末、民国时期的物价,随青岛、济南两市行情和本地市场供求余缺而涨落,市场交易多以粮食为带头价。1950年,人民政府采取统一财政、银根紧缩、统一现金管理、回笼货币等措施,并集中大量物资投放市场,县内物价趋向平稳。1951年,在国营商业零售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加强零售物价管理。根据商品产、运、销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差价、比价政策,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稳定了物价。1953年,调整少量商品价格,先后对粮食、油料、棉布等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烟、麻、茶、畜产品实行派购,使主要物资纳入国家计划,并统一商品价格,下调硫酸铵、火柴、煤油等工业产品以及毛巾、袜子、卫生衣等日用百货价格。同时,先后两次提高小麦收购价格8.9%和4.3%,两次提高大豆收购价格8.2%和1.5%。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以国营批发代替私营批发,掌握物价的主动权,因之,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促进了生产发展。
1956年上半年,社会购买力提高,部分商品供不应求,物价出现上涨趋势。7月,冻结市场物价。1957年解冻后,上调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以及呢绒、纸烟、纸张、食糖等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商品价格;降低搪瓷产品。晶体管收音机等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品价格。以1950年底为基数,至1957年,市场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26.5%,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25.47%。
1958年后,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1年冻结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鞋、鱼、肉、食油、食糖、糕点、蔬菜、煤炭、煤油、火柴、文具等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供不应求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部分糖果、糕点、名酒、自行车、手表等高价销售,并在指定的饭店出售高价饭菜,回笼货币。同时,还分别提高粮、棉、猪的收购价格,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5年,商品恢复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变相涨价、随意提价现象。1967年8月,贯彻执行国务院指示,冻结物价,控制集团购买力;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各项收费不得降低,国家统购物资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1970年7月1日始,74种中成药降价12%。次年,下调农药、化肥、柴油、煤油等生产资料价格,提高大豆收购价格9.1%、棉花收购价格16%。
1977年后,在收购中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再次调整物价,坚持计划价,反对自由价,刹住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的歪风。对价格体系和管理体系,进行改革,理顺产品价格。1979年,按国家统一部署,将粮食收购价提高20%,超购部分加价50%;对棉花、大豆、花生果的收购价分别提高20.2%、15%、30%。高密菜刀每把由0.98元提为1.10元;县产33种皮鞋平均价格上调14%。县产亚铵磷农药每吨由3600元降为2400元,甲铵磷每吨由7400元降为6300元。
1980年12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基本刹住物价上涨风。同年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棉花、棉短绒和任务内的粮食、油料、油脂继续执行统购统销外,余者议购议销。对生猪、羊皮、苹果、大麻、红麻、蜂蜜、红枣、蚕茧和部分水产品、中药材按计划收购,其他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统一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价格。是年国产彩电下调20%,黑白电视机下调27%。棉花收购价提高10.7%,“三车”修理费上调,其中马车14%,手推车6%,自行车50%。
1981年,对主要工业原料、重要出口商品和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按国家牌价购销;对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议价。同年11月后,先后提高中高档烟酒和棉织品价格,降低国产手表、化纤布、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价格。日本进口彩电、国产彩电分别下调16%和10.8%。棉花收购价提高3%。对棉花与棉织品的比价由1比6.2调为1比4.9。
1982年,国产手表平均降价26.4%,进口手表平均降价8.6%。半导体收音机,青岛产降价6.6%,烟台产降价10.8%,潍坊产降价11.8%,淄博产降价2.4%,泰安产降价10.9%。同时,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实行按牌价供应。
1983年,棉花收购价格,交售量的70%按30%加价,加价后每担收购价格为185.20元。化纤织物再次降价,涤棉布降28%,中长纤维降30%,合成纤维绸降24%,涤羊毛混纺降18%,涤纶针织品降16%,晴纶粗绒毛线降12%。同时,提高棉布及棉织品的价格。国产彩电平均降价17.25%。机械手表平均降价18.5%。县产碳酸氢铵每吨由199元调为204元。县产春雨牌脱粒机由700元调为750元。县产325号和425号袋装水泥每吨上调4元。县产布鞋提价8%,黄胶鞋平均降价8.5%。高密菜刀每把提为1.33元。高价柴油城乡同价,1吨为870元。
1984年,贯彻改革精神,放宽物价,将原为一二类管价的小杂粮、小油料、等外棉、优质苹果等22种,以及省有关部门原为二类管价收购的27种出口农副产品和杂品,均放为三类管理,实行多渠道议购议销政策。扩大一批实行浮动价格的产品,花布和色织布零售价格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可上浮10%,下浮20%;对省管价的搪瓷品,非名牌自行车、名牌缝纫机、闹钟、手电池等20种工业品价格,上下浮动10%;市、县管的粮食酒、洗衣粉、钢制家具、收音机、录音机、菜刀、布鞋等19种商品价格,上浮10%,下浮不限。对日用工业品中的965种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协商定价和企业自行定价。对花色挑选性强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在零售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季节性强的商品实行季节差价。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把获得省优的碳酸氢铵每吨由204元提到214.2元;春雨牌脱粒机每台由750元提到787元;夜鹰牌胎面再生胶每吨由1700元提到1785元;棉浆粕每吨由1900元提到1995元。扩大乡镇企业定价政策,对乡镇企业用计划外原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高进高出,低进低销。此外对纯棉印花布和色织布,各种涤纶混纺布和色织布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上下浮动10%和10—20%。对农业机械和锻压机械上下分别浮动20%和15%。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加价(30%按牌价,70%高于牌价50%);棉花收购实行“倒二八”加价;本省机械手表降价12.5%。8种农药价格下调,5种六六六粉平均降价38.6%,2种滴滴涕降价47.6%,粘虫散降价42%;零号柴油提价,每吨由380元提到480元。
1985年,粮食价格放开。国家定购内的小麦、玉米购销同价或外加费用价,定购以外的数量和其他粮食品种,实行议购议销、生猪、鸡蛋价格实行议购议销。落实放宽物价的政策后,出现市场活跃,物资充足,价格平稳的局面。
表13—8 高密县部分年份几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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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小麦 │大豆 │花生果 │豆油 │棉花 │三等生猪 │鸡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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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8.91 │9.43 │11.05 │35.80 │76.57 │19.60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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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0.74 │9.46 │11.05 │36.00 │79.13 │27.60 │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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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0.30 │9.60 │11.05 │43.40 │82.50 │33.70 │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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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0.30 │10.20 │13.50 │49.50 │82.50 │35.00 │6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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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2.30 │12.80 │18.80 │71.70 │82.50 │46.00 │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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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3.60 │14.20 │24.00 │80.00 │89.00 │46.00 │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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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3.60 │15.50 │24.00 │80.00 │103.50 │48.30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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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3.60 │15.50 │24.00 │80.00 │103.50 │48.50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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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6.70 │34.50 │31.20 │116.00 │153.10 │62.50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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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2.60 │34.50 │40.56 │135.00 │176.42 │80.00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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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查 1951年,国家下达商品牌价,各种零售商品,明码标价,接受监督。1962年,对全县商品价格定期审查,百货公司设专职物价员,负责物价审理。1964年,县商业局指导各单位进行审价工作,县百货公司对百货、文化、针织品、棉布4大类商品进行审价,并对批、零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3次核对。在核对的14310笔商品中发现错调、漏调等差错125起,予以纠正。1971年7月,组织全县商业系统的物价员,对计算环节进行全面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健全审查制度。1978年,组织商业系统的物价工作人员,对物价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审查了36500笔商品批零价格,发现差错393笔,予以纠正。1982年通过物价检查,对2个自行提高烟台钟表零售价格的商店和5个多次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的饭店,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予罚款;对1个高价销售生产资料的单位,责令将其非法收入退给用户。
1983年11月,县成立物价检查所,全县11个镇设义务物价检查员24名。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作价原则及销售价格等施行监督检查。除每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对城乡工商企业进行物价检查外,还不定期地组织其自查、互查和抽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是年春,对3个违反规定高价销售自行车、电表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收入。同年7月,查明10个工商企业单位加大管理费用乱涨价,平价进货高价出售等问题,对其中4个国营企业单位没收其非法收入13044.35元;对6个集体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纠正价格。
1985年,先后查获违反物价案件25起,没收其非法收入21960元,罚款565元。在工商企业中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并规定物价有帐簿,作价有资料,调价有依据,批零按规定,零售商品明码标价,柜台设公平秤、公平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