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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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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金银管理
  旧社会,金银可自由买卖。1942年,一两黄金换银元80枚。1945年,每两金价值银元255枚。1942年,50两的银元宝售价50枚银元。1945年涨至125枚银元。怡华银楼及银匠铺皆买卖金银、制造手饰,操纵金银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银行先后按照1949年2月《华东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加强金银管理。国家对金银统购统销,统一管理,允许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买卖和借贷抵押,只准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出售。1950年,高密县银行设专柜专人或委托基层营业所收兑金银和银元。如发现来路可疑的金银,即配合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查处。1980年共破获贩卖金银案16起。   出土的无主金银均属国家所有。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金银器物交文物部门保管外,其他均须售给人民银行,其价款作地方收入。对发掘金银有贡献的,奖给所掘金银总值的10—20%的现金。1959至1985年,共收购黄金38185克,白银2083831克,银元127835枚,出售银焊片12350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买卖少量金银项链、耳圈、手镯等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