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演变 1949年,按中亩计算农业税,亩征粮46斤,人均土地不超过2亩者,免征0.7亩;2亩以上至3亩者,免征0.5亩;3亩以上者不免。1950年实行划片定产,每人扣除100斤常年产量,按18%的税率计征,依法减免。同时,征收15%的农业税附加。1952年秋,以原地级为基础查田定产。经查,全县实有土地1760411亩,常年定产亩均154斤,按1950年税率与计证方法计征。1958年6月,以原定地级常产为基础,调整产量和税率。全县常年定产25775万斤,平均税率16.5%。计征办法改为无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依率计征粮42420284斤,比原负担提高6.12%。公社成立后,仍按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规定,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夏征后,对农业税负担进行全面调整。全县平均税负下调30.9%,调减税额11513398斤,负担率占计税常产的11.36%,降低5.9%。总负担占1961年农业总收入的8.34%。1980年后,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先后由生产队统一交纳改为农户单独结算。
农业税减免 社会减免,1950年对革命烈士、现役革命军人、脱产工作人员、在外长备民工等仍作为其家中人口,扣除其免征点,予以照顾。对家无劳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在扣除其免征点后减征二至五成,减征后仍有困难者再酌情多减或全免;对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酌情减免其一部或全部。1952年,对经营条件差,同等土地收获量低于当地农民一般水平而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鳏寡孤独、残疾、病农,按其实际歉收成数确定减免成数;减免后仍有困难者,再增减一至三成。对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有困难的农户,根据实际负担能力,予以缓征和减征,特别困难者免征。1958年后,根据经济条件、负担能力和历年减免情况,酌情将减免指标具体分配到社。1972年,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予以减免照顾。
灾情减免,1952年后,对灾歉地区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受灾成数,平均受灾不足二成者不定灾;二至四成者按成减免;四成以上至五成者减五成;五成以上至六成者减八成;六成以上者全免。1955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定灾。1958年后,按当地习惯年景,确定受灾程度。受灾不到二成者不减免,受灾二成及其以上者合理安排减免数额。1972年起,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产歉收不足三成者不减免;歉收三至六成者,根据歉收程度减免;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1979年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量歉收不足二成者不减免;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余者,根据歉收程度酌减。1984年恢复执行1972年灾情减免办法,相沿至今。
第二节 农业税
视图
税制演变 1949年,按中亩计算农业税,亩征粮46斤,人均土地不超过2亩者,免征0.7亩;2亩以上至3亩者,免征0.5亩;3亩以上者不免。1950年实行划片定产,每人扣除100斤常年产量,按18%的税率计征,依法减免。同时,征收15%的农业税附加。1952年秋,以原地级为基础查田定产。经查,全县实有土地1760411亩,常年定产亩均154斤,按1950年税率与计证方法计征。1958年6月,以原定地级常产为基础,调整产量和税率。全县常年定产25775万斤,平均税率16.5%。计征办法改为无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依率计征粮42420284斤,比原负担提高6.12%。公社成立后,仍按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规定,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夏征后,对农业税负担进行全面调整。全县平均税负下调30.9%,调减税额11513398斤,负担率占计税常产的11.36%,降低5.9%。总负担占1961年农业总收入的8.34%。1980年后,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先后由生产队统一交纳改为农户单独结算。
农业税减免 社会减免,1950年对革命烈士、现役革命军人、脱产工作人员、在外长备民工等仍作为其家中人口,扣除其免征点,予以照顾。对家无劳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在扣除其免征点后减征二至五成,减征后仍有困难者再酌情多减或全免;对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酌情减免其一部或全部。1952年,对经营条件差,同等土地收获量低于当地农民一般水平而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鳏寡孤独、残疾、病农,按其实际歉收成数确定减免成数;减免后仍有困难者,再增减一至三成。对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有困难的农户,根据实际负担能力,予以缓征和减征,特别困难者免征。1958年后,根据经济条件、负担能力和历年减免情况,酌情将减免指标具体分配到社。1972年,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予以减免照顾。
灾情减免,1952年后,对灾歉地区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受灾成数,平均受灾不足二成者不定灾;二至四成者按成减免;四成以上至五成者减五成;五成以上至六成者减八成;六成以上者全免。1955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定灾。1958年后,按当地习惯年景,确定受灾程度。受灾不到二成者不减免,受灾二成及其以上者合理安排减免数额。1972年起,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产歉收不足三成者不减免;歉收三至六成者,根据歉收程度减免;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1979年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量歉收不足二成者不减免;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余者,根据歉收程度酌减。1984年恢复执行1972年灾情减免办法,相沿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