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国家抚恤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 1950年前,人民政府对烈士发给中等棺木1口,白布1.35丈,抚恤粮120斤。 1950年以后,抚恤粮按职别发放,最低(民工、民兵)1200斤,最高(旅、师长)4800斤。1953年抚恤粮改为货币,最低110元,最高550元。1955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抚恤金调整,最低120元,最高650元。1979年2月抚恤金进行第三次调整,最低370元,最高700元。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即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300元。 1980年,昌邑县根据中央民政部[1980]37号文件精神,给烈士陶信宝的家属,发一次抚恤900元。 1985年1月,遵照中央指示,将全县590户烈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平均每户比原来提高13元。 追烈失踪军人抚恤 1955年昌邑县对1949年1月至1955年6月,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失踪军人、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清理抚恤。 1958年又对抗美援朝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二次清理抚恤。标准不分级别,按时期,分别发放60元、80元、100元的抚恤费。截止1958年,全县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共260名。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 革命残废人员包括: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和民工,革命工作人员。1946年8月,昌邑县民政科召开了第一次荣誉军人大会,会上评定了等级,签发了残废证。全县共有等级荣军136人,无等级有荣誉军人地位的11人。每年抚恤金一等150元(北海币),二等100元,三等50元,四等25元。 1948年至1953年,荣誉军人的抚恤金按等级发给小米,最高1300斤,最低300斤。 1953年,中央内务部通知,抚恤金改发货币。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每年一、七月份两次发给。此后残废抚恤金又作过4次调整,金额逐渐增多。 建国以来,昌邑县4次评残换证。1985年全县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特等2人,一等9人,二等甲级26人,二等乙级54人,三等甲级67人,三等乙级55人,全年共发抚恤金1.1万元。在乡革命残废人员:一等17人,二等甲级113人,二等乙级232人,三等甲级377人,三等乙级280人,全年共发残废抚恤金29.6万元。 1984年,有27户在乡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按山东省人民政府[1984]98号文件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