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拥军优属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慰劳战士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群众,积极为八路军、解放军筹备粮草,安排住宿,做军鞋,传信息,站岗放哨,护理伤员。建国后,人民群众也不断给解放军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1945—1946年期间,西海军分区医院二所驻在青阜村时,群众为伤员熬汤熬药,烧水做饭,缝补衣服。县一、二小学和昌潍联中组织了“看护队”,热情地为设在大院和姜家泊的后方医院护理伤员。
  1949年2月,昌邑县、昌南县的群众自愿捐献北海币419万元,做军鞋12.5万双,慰问解放军。
  1951年“抗美援朝”运动中,全县人民捐献北海币7647万元,做慰问袋12000个,写慰问信数千封。
  1985年春节,昌邑县府慰问两山(老山、者阴山)前线战士。送去点心1200斤,白酒480瓶,虾皮240斤,挂历75套,鞋垫4500双,价值6000元的土特产及人民币9399.60元。
  1985年8月,全县捐鞋、袜30082双,毛巾5040条,衬衣30件,枕巾528条,人民币1.4万元,慰问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战士。
  每年春节,县府向烈军属送贺年信、挂光荣牌,并组织干部深入优抚对象家中慰问。村(大队)给烈军属送光荣灯、春联等慰问品。
  代耕 1941年至1955年,群众给烈军属代耕,原则上有劳动力的不代耕,劳力不足或无劳力的代耕一部分或全部。代耕有3种方法,即固定代耕(代耕土地固定到人)、拨工代耕(临时拨工)、工票代耕(发工票雇人),各村不一。

    表22—4  代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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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县名      │优抚对象总户数    │烈属      │军属        │荣属        │工属      │享受代耕户数    │代耕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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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昌邑      │4337              │343       │2765        │136         │586       │2444            │13188.8     ┃
┃        ├─────┼─────────┼─────┼──────┼──────┼─────┼────────┼──────┨
┃        │昌南      │587               │38        │435         │            │114       │482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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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昌邑      │9881              │967       │6477        │586         │1508      │6382            │64610       ┃
┃        ├─────┼─────────┼─────┼──────┼──────┼─────┼────────┼──────┨
┃        │昌南      │4357              │239       │3192        │164         │738       │2782            │26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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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昌邑      │10656             │1078      │4786        │237         │1585      │7051            │34683       ┃
┃        ├─────┼─────────┼─────┼──────┼──────┼─────┼────────┼──────┨
┃        │昌南      │4368              │298       │3825        │175         │1070      │2020            │1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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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2—5  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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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优待对象总户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劳动日总数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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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7359              │2030                │8621                │135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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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612              │2028                │6694                │1494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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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0525             │3325                │18551               │354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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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1212             │4489                │18534               │498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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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1005             │6999                │28227               │5534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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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6368             │5190                │24504               │987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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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19093             │4116                │20080               │7949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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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1480             │2867                │12450               │670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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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0948             │4184                │18673               │9579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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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2601             │7007                │                    │19390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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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966—1973年的统计数,“文化大革命”中散失。 
  粮款定额优待 1983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废除了工分计酬,昌邑县对烈军属实行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大队1年评定1次,军属每户优待1个劳动力所得的1/2或2/3,烈属每年每户普遍优待1个整劳动力的全年劳动所得,并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
  1984年优待金额,烈属平均每户达600元,军属平均每户达240元。
  1985年全县22处乡(镇),采取统一集资的办法,筹集优待款,全县共筹资金200.7万元,分夏秋两季发放。590户烈属平均每户优待761元,2963户军属平均每户504元。各乡(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880户残废复退军人,也给予适当照顾。
  定期定量补助 对烈属、失踪军人家属、生活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昌邑县从建国初期就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全县受补助的仅有3户烈属。随着国家经济的好转,补助面逐步扩大,补助款亦渐增多。1959年补助烈属239户,398人,5054元。1961年国家规定: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孤老无依的荣誉军人和复员军人每月补助不超过5元;无依靠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补12—20元。1963年,补助566户,1008人,32155元。1973年补助436户,22065元,平均每户50.5元。1978年补助353户,432人,18324元,平均每户51.6元。
  1980年国家规定,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补助标准。陶信宝在1979年对越自卫作战中光荣牺牲,政府给其家属每月每人定补人民币10元。
  1983年开始,对烈士的父母、妻子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八路,普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全县共有1834人受到补助,计金额为164148元。同年对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增补5元,人均月补达到10元,其中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959名,人均月补达7.2元。
  1985年,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增至10元以上。
  临时补助 建国以来,政府对优抚对象,在生产、生活、子女入学、天灾人祸、疾病医疗、修缮房舍等方面遇到困难者,经申请、核批,及时给予临时性补助。1956年,发放临时性补助15万元。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1984年发放补助仅1.8万元。
  扶持发展生产 1954年昌邑县向烈军属发放马25匹、牛129头、排犁73部、步犁194部、喷雾器142部、大车3辆、胶轮小车29辆、水车12部等,价值计35804元。发盖房补助金15380元,共补助了905户。公社化后改为扶持贫队发展生产。
  1983年农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向烈军属提供生产资金50.7万元,优先供应化肥55.5万公斤,农药1.56万公斤,良种156万公斤,煤炭106万公斤,柴油14.3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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