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公证处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公证处


  建国初期,昌邑县人民法院兼管涉外公证业务。并负责介绍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事宜。1958年以后,公证业务停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府加强了法制建设。1981年1月,昌邑县建立公证处,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5年春,聘请各乡镇政府司法助理员为联络员,全县公证业务局面一新。自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国内公证1714件,其中民间的公证898件,经济合同公证816件,涉外公证42件,共计收费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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