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刑事审判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刑事审判
清末,县为第一审级,禁止“越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皇亲贵戚,官吏等享有特权。县令有权拷讯被告,逼取口供,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在押囚犯不得告举他事。卑幼和妇女也不得控告尊长和丈夫。每年农历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 民国初年,仍沿用清末的司法制度,县知事掌握审判权。《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审判一章规定:“审判方法,由县知事或承审员相机为之”。劳动人民告状须递交严格的诉状和高昂诉讼费。此外还有录事抄案费、承发吏送达费、证人和鉴定人到庭费等。“职官为原告时”可以不到庭;他们犯罪“不受笞刑”。 1935年,《法院组织法》正式施行,规定:“犯罪的被害人得提起自诉,但以有行为能力者为限”。“对于直系尊长和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在审理案件中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把“证据的真伪交由法院自由判断”。虽有辩护制度,但选任律师一般要付巨额酬金。 1945年至1949年,昌邑、昌南两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的审判任务,主要是审判和惩办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贯彻“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和“分别对待”的方针,积极审理了大批案件。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镇反运动中审判了一大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处决了一批血债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首要分子。 1952年,“三反”和“五反”运动中,依法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1955年昌邑、昌南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1966年至1976年期间,共审结反革命和各类刑事案件723件,795人。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混淆了敌我界限,铸成了很多冤、假、错案。反革命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占40.7%。各类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占22.4%。 1979年,县法院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514起各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共改判纠正冤、假、错案165件,涉及192人。 1982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加强了对破坏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1983年8月,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至1985年底,共审结经济案件24起,判刑2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