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机构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0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40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机构


  法院
  清朝末期,司法审判机构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县令掌管司法审判权,下设典史、主簿、推事、检察官、并设刑科、吏科、承发科,协助县令执行缉拿、预审、囚禁、刑监等司法事务。
  1912年,昌邑县公署设审检所,置帮审员,受理诉讼案件。1915年,废止审检所,知县兼理刑、民两诉。1917年,县成立司法公署,由知县和审判官负责审判案件。
  1929年夏,昌邑县建立地方法院,置院长1名兼审判官。
  1931年,县法院正式独立,置院长1人,并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录事2人,勤务1人。
  1933年,昌邑县法院撤销,改设承审处。1936年,承审处撤销,改设昌邑县司法处,置12人,其中主任审判官1人,审判官1人,候补书记官1人,学习书记官1人,书记员2人,执达员3人,检验员1人,录事2人。1938年2月,日本侵略军侵占县城后,司法处解散。
  1945年,昌邑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本年8月,昌邑县分为昌邑、昌南两县。昌南县政府始设司法科。1951年9月,昌邑县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5人,法警2人,秘书、会计、统计各1人。分设刑事、民事审判庭。
  昌南县1951年9月,改司法科为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秘书、统计各1人。分设刑事、民事审判庭。
  1956年4月,昌南县并入昌邑县,人民法院随之合并,仍设刑事、民事审判庭。
  “文化大革命”开始,县人民法院被撤销,法院业务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办理。1973年6月,县人民法院恢复。
  法庭
  一、临时法庭
  1951年春,昌南县司法科成立了镇反法庭,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镇反运动结束,法庭随之撤销。
  1953年7月,昌邑县人民法院在七、十一、十二区分别设立普选法庭,审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1955年撤销。
  1953年9月,昌邑县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审理五、六区的案件。1954年7月,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二、十二区的案件。1955年7月,两处法庭撤销。
  1954年1月15日,昌南县人民法院设第一巡回法庭,审理十、十一、十二区的案件。同年3月,又设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一、二、三区的案件。1955年7月,两处法庭同时撤销。
  1957年12月,昌邑县人民法院在10个区设临时法庭。1958年3月,在全县15处乡(镇)设立临时法庭。
  二、人民法庭
  1957年2月,昌邑县法院设饮马法庭,审理饮马、北孟、岞山、朱马、朱阳、青山6个区的案件。1966年5月设丈岭法庭,受理丈岭、岞山、北孟3处人民公社的案件。1967年,这两处法庭撤销,1973年6月,法庭又恢复办公。
  1979年,县法院设夏店法庭,审理夏店、东冢、卜庄、围子、宋庄5处公社的案件。
  1982年2月设柳疃法庭,审理柳疃、青乡、龙池3处公社的案件。设围子法庭,审理围子、仓街、宋庄3处公社的案件。
  1984年8月,在城关、岞山设立法庭。分别受理城关、南逄、双台和岞山、太保庄乡(镇)的案件。
  1985年10月,设立南逄、李家埠、双台、北孟、石埠等5处法庭,分别受理驻地乡(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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