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检察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39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39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人犯权由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在20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一个月。对公安机关已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3天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昌邑县从1955年6月初开始担负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当月共审查了8起案件(纵火1起、破坏麦苗1起、偷盗6起)。批准逮捕的5起,未批的1起,驳回补充侦查的2起。1955年8月至1957年底,肃反运动期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不予逮捕的占21%。 195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不予逮捕的占17%。1959年初,开始贯彻“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政策。两年内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中,不予逮捕的占50%。1961年起,社会治安逐年好转。1965年仅批捕历史反革命1名,刑事犯罪21名。 1980年1月起,审查批捕严格遵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厉打击了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1年至1984年批捕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占批捕总人数的40%。 1979年至1984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批准逮捕的占受理人犯数的87%。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不予批捕的3起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起2人。 审查起诉 1955年11月以前,预审的一切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向法院起诉,县检察院主要是参加起诉案件的研究。1955年11月以后,检察院始担负审查起诉工作。至1966年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中,不予起诉的占3%,退补的占7%,作其他处理的占7%。 1968年至1973年,审查起诉由“军管组”行使。1975年审查起诉由公安局负责。 1978年6月,昌邑县检察院重建后,审查起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在审查案件中做到“四对照”,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是否一致;被告的口供与证人证言是否吻合,所有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复核材料对照,去伪存真。“一复核”即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多查少退,深入调查,核实证据,搞清案件的事实真象,做到不枉不纵,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980年至1985年检察机关共下乡调查916人次,每年下乡调查复核的案件占审结案件的70%。 1980年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至1984年共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占41%。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提起公诉的占91%,免予起诉的占0.6%,其余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