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财政体制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28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28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国家设户部,掌管全国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县设户房,管理田赋、牙杂税(见注1)、房田契税等收入,坐支县衙官吏、杂役薪俸费用后,全部上解。 1912年,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划分国、地税收支法案》,修订税制,县财政收支由省统管,田赋、统税、附加捐税收入全部解省,经费开支由省拨给,县无收支机动权。1929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昌邑县建立年度收支预算,包括田赋、附捐、杂捐等地方收入和县级经费支出。田赋正税、货物税、营业税等属中央、省级收入项目,县尽收尽解。 1941年,重庆国民党政府颁布战时财政,规定田赋折实征收,各项税收由地方代征,以供驻地军需。当时驻昌邑县的国民党杂牌军队任意向群众征收苛捐杂税,挥霍无度。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设置财政机构,负责解放区的田赋、货物税、烟酒税、盐税的征解和经费开支,县级财政由胶东行署实行统收统支。县财政科为一级领报单位,收入全部上交,人员经费开支按月由专署领报、结算,县级不搞财政收支平衡。 自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建立县级财政总预算。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造决算。具体执行办法,各年有异: 一、1953年到1957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预算管理办法。划归县的财政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及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县、区、乡行政事业公产收入。二是固定分成收入,即中央、省、县各分一定比例的收入。昌邑县分成比例:农业税,1953年23.8%,1955年18.4%,1956年30%,1957年49%,工商业税,1954年40%,1955年65%,1956年54%,1957年14%;工商所得税,1955年30.9%,1956年50%,1957年15%。三是上级补助收入,昌邑县支大于收,每年都由省预算补助一定的差额,保持县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县财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事业经费指标,实行按月拨款结算。 二、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办法。许多企业收入和管理权下放,一些支出项目也相应下放地方预算。百货公司、烟酒专卖公司、药材公司、木材公司、煤建公司的利润收入,全部下放归县。 三、1959年又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当年核定全县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为35.9%,上级补助收入52万元。1962年,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级,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方针,缩小县级财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县虽然仍是一级财政,但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县对所属单位的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四、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昌邑县年末比预算多收197万元,年终结余57万元。 五、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与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1976年又恢复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六、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明确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县内收入项目有:国营企业利润收入、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其他收入。盐税上缴50%,工商税全部上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亏损,县财政负担20%。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收入数和核定的支出指标,增减那些一次性和临时性的因素。同年县预算,上级补助63万元,1981年补助66万元。在预算执行中,中央借调县财政款237.7万元。县财政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减亏)分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支出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七、1982年,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管理办法。县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是26.3%,年底中央借调县预算款105万元。1983年分成比例是26.6%,1984年分成比例是30%。 八、1985年山东省在昌邑县搞县级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即以年度总收入的45%归县级财政,以1984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增收部分在8%以内的仍按45%比例分成,超过8%的增收部分,县留59%。县对所属单位,仍执行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1948年设立县级地方自筹经费,1959年改称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计划以外的地方性收支资金,收入项目为农业税附加和工商业税附加等。支用范围由县自行安排,解决地方公益事业开支,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 注:①旧时斗、秤、经纪等称牙行,牙行所纳的税称牙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