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票证管理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26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26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票证管理


  1955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昌邑县于同年11月1日起使用粮票。通行的有两类:一是全国通用粮票,分为5市斤、3市斤、1市斤、0.5市斤4种。二是山东省粮票,分为10市斤、5市斤、1市斤、0.5市斤、1市两5种。油票分为1市斤、0.5市斤、1市两3种。由粮店办理发放,实行收发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级粮食部门设立专管和兼管人员,并建立专库或专柜,发放的数量范围由上级控制。
  非农业人口外出,凭购粮证支取粮票,数量较大者持单位或组织证明办理。农业人口外出需用粮票,凭社队证明以粮兑换。 各单位收回的粮票要及时交当地粮食部门,严禁擅自兑换和买卖。管理粮票的单位,每月、每季、每年将收、支、存数字,结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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