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征收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25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25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征收


  明代,田赋征收粮食,后改征货币。清朝,漕粮、租课仍征实粮。民国初期,沿用旧制只征款,不征粮。抗日战争期间,驻昌邑县的国民党杂牌军队,征收“给养”,向农民索取粮食。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地亩、人口和其他收入,以累进税率征收公粮。当年,全县共计征收粮食140万斤,谷草11.7万斤,柴草277万斤。1942年计征收粮食131万斤,谷草23.2万斤,柴草134万斤。县政府分设瓦城、辛安庄、张家车道、滩子、石桥等5个粮站,有职工13人,负责粮草的收、付和管理,以供应军队和政府工作人员、小学教师的口粮以及救济贫苦农民。
  1948年公粮征收实行固定比例税制,以户为单位计算,每人扣除7分标准中中亩,其余土地按常年产量的20%征收。全县平均每亩地全年征收公粮30斤,粮色夏秋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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