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林业权属 资料库:昌邑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1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7/section/1/article/1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林业权属


  自古以来,昌邑县劳动人民以植树为荣,历来就有“不树者无椁”之说。并对林木管理提出过若干章程。岞山镇皂角树村清同治年间碑文记载:折一树枝,罚款五百文。林木属于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买卖和继承。
  建国后,政府不断颁发保护林业的政策。沿潍河村庄,成立了专业护林队。
  1957年,昌邑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高级农业合作社林木入社问题的初步方案》,在青山、围子、饮马、岞山、朱马5个区进行林木入社试点。将埠岭、荒滩、河滩,原有林木和果园,随土地一同入社,作价归集体。宅旁、院内、祖属空闲地树木仍归个人。不久,推广到全县。
  1961年秋,党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仍然归国家所有;高级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归属不变。人民公社化以后新造林,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昌邑县将国家不便经营的国有林下放给公社、大队、生产队经营,原来归公社所有的,下放给大队所有,部分归几个大队共有;原属高级社所有的林木,一般归生产队所有;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社员在村前村后、房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上种植的树木,都归社员个人所有。上述政策的落实,对发展林业、保护树木均起了积极作用。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颁布以后,于1963年,根据中央《确立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昌邑县进行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年初成立了县林木确权发证领导小组,在城关薛家园子和石埠西孙家薛庄有代表性的林业单位进行发证试点,以解决遗留问题,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植树范围。规定:成片河滩埠岭宜林地归大队造林,大队所有;小面积林地和田间零星树木本着树随地走的原则,归生产队管理,属生产队所有;宅旁院内和村内空闲地零星植树,尊重历史习惯,土地使用权原先归谁,所植树木归谁所有。至1964年,全县16处公社、765个大队、3663个生产队、124085户社员分别领到林权证。
  “文革”期间,私人植树被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判,致使个人树木大部伐掉,全县林业生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重申了谁种谁有的政策,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各乡镇纷纷订立乡规民约,对破坏林木者,有的责其重栽,有的罚以重金,严重者受到法律制裁,对林业发展促进极大。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稳定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昌邑县重申了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永远归社员所有的政策。对社队集体林业,推广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十条规定,于1981年7月至1982年底,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全县共发证133024张,处理林木纠纷731起,重新划归社员植树的空闲地240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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