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与队伍
1957年10月,县内始设信访机构,称昌乐县人民来信来访领导小组。置组长1人、副组长2人。正、副组长一般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和监委副书记兼任;其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农村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县委、县人委办公室兼,“两办”均置1名秘书专理信访事务。“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访工作中断。1969年,县内恢复信访工作,县革委办公室设1名秘书专理,县革委有1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1972年,县委办公室设信访组,置3人,具体处理县内日常信访事务。1978年11月,县委恢复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领导小组,设中共昌乐县委信访科,不列县委序列,挂靠县委办公室,编制6人,置科长、副科长各1人,并由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1981年,昌乐县人民政府亦设信访科,不列政府序列,挂靠县政府办公室,编制6人,置科长、副科长各1人,由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或兼任科长。县委、县政府两信访科均附设接访室,实行县委、县政府信访分理。是年,各人民公社三级信访网(公社信访办公室、片信访网、大队信访员)建立,县直机关部门均设信访办公室,配设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归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县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信访工作网络系统。1984年5月,机关实行体制改革,两信访科改列县委、县政府两办公室下属科室。1988年6月,县委、县政府两办公室信访科合并,设立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来信来访办公室,为县委、县政府直属职能工作部门,置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信访员若干人,编制12人,并附设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接访室。
二、信访制度
1972年始,建立县委常委轮流接访制度,每10天(昌乐集日)接访1次。1980年12月,改进完善领导接访制度,每月农历十五、三十日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轮流在县委接访室接访,同时设乔官、鄌郚、马宋3个接访点,每月(集日)挂牌接访1次。1984年5月,又增设红河接访点。
1985年,建立文明接访公约:“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反映要诚心,登记询问要细心,调查处理要公心,解释说服要耐心。”接访人员按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信访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作,积极受理,认真查处,负责到底。县委信访科和县政府信访科是县委、县政府受理信访的综合部门,遵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县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转来的人民来信,介绍来的上访群众,及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和来访进行登记,接访后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到或介绍到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处理结果必须对口向县委或县政府反映和上报处结情况。县委信访科、县政府信访科除分别组织处结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外,并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某些重大疑难案件。1988年6月,昌乐县信访办公室成立后,订立《信访工作人员守则》,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做到:(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2)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不正之风;(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来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党的政策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教育和耐心疏导工作;(4)主动热情地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团结,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来信来访案件,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5)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信访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同时,信访办公室为搞好接访工作,制定《昌乐县信访办公室接访责任制》,规定接访工作人员文明接访,对来访者热情和蔼,细心询问,认真记录,能答复的要明确答复,不要“踢皮球”;不能答复的回报后及时组织查处;对来访群众合理的批评建议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对控告案件要注意保密,不得转给被控告的单位及本人,确保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同期,信访办公室还制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处理来信来访暂行规定》,对事涉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信访案件,作出明确分工,并规定凡由单位或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处结后一律将查处结果上报县信访办公室。
三、主要活动
培训信访人员 “文化大革命”前,信访工作人员较少,业务培训主要结合工作进行。1978年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逐步展开,信访量日益增加,政策性日趋增强,信访工作人员增至200余人。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1978年至1990年底,县举办信访干部培训班41期10250人次,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会代训。
查处信访案件 信访案件事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面大量广,查处信访案件是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县委、县政府信访科(1988年改设县信访办公室)查处信访案件,分催办和自办两类。催办案件多属来自人民群众上访或信访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由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按其来信来访的内容,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查处;对于县委、县政府领导个人受理的群众来信,按领导批复由乡(镇)或部门查处的案件,也由县信访部门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查处。乡(镇)或部门在查处信访案件期间,县信访部门按照转办规定的时间及时催办,保证信访案件及时查处。自办案件多属由中央、省、市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复由县信访部门查处的信访案件和县信访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重要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对于自查自办案件,县信访部门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处理。如果案情重大,则须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信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再做出处理意见。凡是上级交办的案件,县信访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均按要求写出处结报告,分别报送中央、省、市或县委、县政府。自1978年至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422件次(来信9731件、来访6691次),处结15979件次,处结率97.3%。其中县委信访科处结12692件次,处结率97%。县政府信访科处结3287件次,处结率98.5%。1986年至1990年底,县信访办公室共受理处结信访案件5443件次。通过查处信访案件,促进了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解决了大宗民事纠纷和社会保障问题,密切了各级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节 信访
一、机构与队伍
1957年10月,县内始设信访机构,称昌乐县人民来信来访领导小组。置组长1人、副组长2人。正、副组长一般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和监委副书记兼任;其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农村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县委、县人委办公室兼,“两办”均置1名秘书专理信访事务。“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访工作中断。1969年,县内恢复信访工作,县革委办公室设1名秘书专理,县革委有1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1972年,县委办公室设信访组,置3人,具体处理县内日常信访事务。1978年11月,县委恢复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领导小组,设中共昌乐县委信访科,不列县委序列,挂靠县委办公室,编制6人,置科长、副科长各1人,并由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1981年,昌乐县人民政府亦设信访科,不列政府序列,挂靠县政府办公室,编制6人,置科长、副科长各1人,由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或兼任科长。县委、县政府两信访科均附设接访室,实行县委、县政府信访分理。是年,各人民公社三级信访网(公社信访办公室、片信访网、大队信访员)建立,县直机关部门均设信访办公室,配设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归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县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信访工作网络系统。1984年5月,机关实行体制改革,两信访科改列县委、县政府两办公室下属科室。1988年6月,县委、县政府两办公室信访科合并,设立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来信来访办公室,为县委、县政府直属职能工作部门,置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信访员若干人,编制12人,并附设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接访室。
二、信访制度
1972年始,建立县委常委轮流接访制度,每10天(昌乐集日)接访1次。1980年12月,改进完善领导接访制度,每月农历十五、三十日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轮流在县委接访室接访,同时设乔官、鄌郚、马宋3个接访点,每月(集日)挂牌接访1次。1984年5月,又增设红河接访点。
1985年,建立文明接访公约:“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反映要诚心,登记询问要细心,调查处理要公心,解释说服要耐心。”接访人员按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信访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作,积极受理,认真查处,负责到底。县委信访科和县政府信访科是县委、县政府受理信访的综合部门,遵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县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转来的人民来信,介绍来的上访群众,及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和来访进行登记,接访后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到或介绍到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处理结果必须对口向县委或县政府反映和上报处结情况。县委信访科、县政府信访科除分别组织处结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外,并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某些重大疑难案件。1988年6月,昌乐县信访办公室成立后,订立《信访工作人员守则》,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做到:(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2)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不正之风;(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来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党的政策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教育和耐心疏导工作;(4)主动热情地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团结,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来信来访案件,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5)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信访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同时,信访办公室为搞好接访工作,制定《昌乐县信访办公室接访责任制》,规定接访工作人员文明接访,对来访者热情和蔼,细心询问,认真记录,能答复的要明确答复,不要“踢皮球”;不能答复的回报后及时组织查处;对来访群众合理的批评建议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对控告案件要注意保密,不得转给被控告的单位及本人,确保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同期,信访办公室还制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处理来信来访暂行规定》,对事涉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信访案件,作出明确分工,并规定凡由单位或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处结后一律将查处结果上报县信访办公室。
三、主要活动
培训信访人员 “文化大革命”前,信访工作人员较少,业务培训主要结合工作进行。1978年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逐步展开,信访量日益增加,政策性日趋增强,信访工作人员增至200余人。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1978年至1990年底,县举办信访干部培训班41期10250人次,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会代训。
查处信访案件 信访案件事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面大量广,查处信访案件是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县委、县政府信访科(1988年改设县信访办公室)查处信访案件,分催办和自办两类。催办案件多属来自人民群众上访或信访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由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按其来信来访的内容,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查处;对于县委、县政府领导个人受理的群众来信,按领导批复由乡(镇)或部门查处的案件,也由县信访部门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查处。乡(镇)或部门在查处信访案件期间,县信访部门按照转办规定的时间及时催办,保证信访案件及时查处。自办案件多属由中央、省、市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复由县信访部门查处的信访案件和县信访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重要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对于自查自办案件,县信访部门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处理。如果案情重大,则须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信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再做出处理意见。凡是上级交办的案件,县信访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均按要求写出处结报告,分别报送中央、省、市或县委、县政府。自1978年至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422件次(来信9731件、来访6691次),处结15979件次,处结率97.3%。其中县委信访科处结12692件次,处结率97%。县政府信访科处结3287件次,处结率98.5%。1986年至1990年底,县信访办公室共受理处结信访案件5443件次。通过查处信访案件,促进了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解决了大宗民事纠纷和社会保障问题,密切了各级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