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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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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来源
  社会吸收 建国初,除个别干部由上级委派外,大部分干部是从农民积极分子和其他劳动者中吸收。1960年,从工人、营业员、雇用人员中选拔一批成份好、德才兼备的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为国家干部。1965年招收录用服役干部33名。1966年招收录用社教工作队干部47名。1971年至1972年,社会招收录用干部72人。1972年招收基层干部、优秀知识分子65人。1975年至1976年,招收“三不脱离”干部76名,后转为正式干部。1979年12月,招收录用大专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20名,闲散科技人员42名。1981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录用干部117名。1982年招收录用税务干部22名。1983年至1984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录用干部910名。吸收录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中专毕业生以及“五大”(电大、函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毕业生12人。1985年,从“以工代干”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招考录用干部79名。1986年至1990年底,又从社会待业知识青年和“以工代干”工作人员中招考录用干部42名。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开始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干部队伍。从建国至1964年,共分配619人,其中大专93人,中专526人。1976年至1984年底,全县共分配2148人,其中大专555人,中专1593人。1985年至1990年底,全县又分配大中专毕业1445人,其中大专599人、中专846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从建国到1985年,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953名,其中团职38名、营职194名、连排职683名、专业技术干部38名。1980年7月,为1969年至1975年部队复员干部106人改办转业手续,并安排工作。1986年至1990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24人,其中团职4人、营职72人、连排职105人、技术干部43人。

表2—11 历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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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转业干部人数 │安排去向 │安排职务 ┃
┃ ├──┬──┬───┬──┬──┼──┬───┬───┬──┬──┼──┬──┬───┬──┬───┨
┃ │团职│营职│连排职│技术│合计│党政│企事业│市以上│政法│集体│县级│局级│企业负│股级│一般 ┃
┃ │ │ │ │干部│ │ │单位 │单属位│ │单位│ │ │责人 │ │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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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2 │ │9 │170 │ │17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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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965 │ │9 │110 │ │11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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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1975 │ │5 │121 │ │126 │20 │81 │ │ │2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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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9 │15 │34 │ │58 │30 │2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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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3 │35 │79 │ │117 │40 │77 │ │ │ │3 │17 │18 │9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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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4 │28 │64 │ │96 │44 │52 │ │ │ │1 │20 │11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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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983 │9 │40 │57 │20 │126 │40 │38 │ │4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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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5 │20 │12 │2 │39 │4 │3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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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 │5 │16 │10 │6 │37 │16 │2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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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 │17 │26 │10 │56 │14 │26 │10 │6 │ │3 │17 │2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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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38 │194 │683 │38 │953 │208 │357 │10 │54 │25 │7 │54 │55 │9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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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至1990年│4 │72 │105 │43 │224 │29 │138 │57 │ │ │ │4 │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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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2 │266 │788 │81 │1177│237 │495 │67 │54 │25 │7 │58 │55 │9 │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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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 1984年始,县人事局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于县内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选拔对象主要是基层农村干部,受过一定锻炼和考验的高中以上文化的农村优秀青年。经过文化考试和政治考核,择优录取。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审查后,推荐给乡(镇)党委和政府使用。应聘期间,保留农业户口,其待遇除发给一定数额津贴和基本工资与正式干部不同外,其他待遇与国家干部相同。1984年8月,审、定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106名。1985年9月,招聘第二批乡(镇)合同制干部52名,其中8名分配到有关乡(镇)文化站、其他44名被分配到农业系统任经管人员。1988年,招聘第三批乡(镇)合同制干部33人,全部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
  二、干部构成
  年龄 1980年,县内共有干部3734人,其中25岁以下者485人,26岁至30岁者449人,31岁至35岁者467人,36岁至40岁者469人,41岁至45岁者688人,46岁至50岁者746人,51岁至55岁者352人,56岁至60岁者71人,61岁以上者7人。1985年统计,干部总数5535人,其中25岁以下者1008人,26岁至30岁者707人,31岁至35岁者679人,36岁至40岁者838人,41岁至45岁者796人,46岁至50岁者776人,51岁至55岁者536人,56岁至60岁者173人,61岁以上者22人。1990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干部7020人,其中25岁以下者1083人,26岁至30岁者1320人,31岁至35岁者1056人,36岁至40岁者1141人,41岁至45岁者957人,46岁至50岁者642人,51岁至55岁者542人,56岁至60岁者279人。
  文化程度 1971年,全县共计干部3639人,其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243人,占干部总数的6.6%;高中文化的898人,占干部总人数的24.6%;初中以下文化的2498人,占干部总人数的68.6%。1981年,共计干部3903人,其中大专文化的407人,占10.4%;中专文化的1321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3.7%;高中文化的510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3.1%;初中以下文化的1665人,占干部总人数的42.6%。1985年,在5535名干部中,具有大专文化的705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2.7%;中专文化的1963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5.5%;高中文化的964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7.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903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4.3%。1990年底,在县内7020名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837人,占26.17%;具有中专文化的2724人,占38.80%;具有高中文化的1215人,占17.31%;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的1244人,占17.72%。
  政治情况 1971年,在3639名干部中有共产党员1522名,占总人数的41.8%;共青团员385名,占总人数的10.5%;无党派的干部1732名,占总人数的47.7%。1981年,共有干部3909名,其中共产党员1947名,占干部总数的49.6%;共青团员580名,占干部总数的14.8%;无党派的1382名,占干部总数的35.6%。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5535名,其中共产党员2933名,占干部总数的53%;共青团员833名,占干部总数的15.1%;无党派的干部1769名,占干部总人数的31.9%。1990年底,在7020名干部中,其中共产党员4812人,占68.55%;共青团员1129人,占16.08%;无党派干部1079人,占15.37%。
  三、干部管理
  管理范围与权限 1985年以前,人事部门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是:负责管理县府系统的委、办、科、局的一般干部和科股级干部;全县初级中学的正副校长、完小校长、各乡镇(公社)卫生院正副院长和农技、林业、兽医、水利等站的正副站长、税务所的正副所长等干部的任免和调配。1985年4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把县直各部门的中层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院、校、所、站长的任免和管理,下放到各主管的委、局、公司办理;本系统的一般干部的调配和管理,由各主管单位办理,人事局只管跨委、局、公司的一般干部调配和县内外调动的审批。
  干部任免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条例》,省人委发出《关于县级所属干部任免范围及手续的通知》,任免手续由人事局办理。1960年,实行省二届人民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县以上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陷入混乱。1980年,《国务院批转全国人事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事局承办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干部的有关工作。此后,中组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分别对任免行政工作人员的程序和颁发任命书问题下达了文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昌乐县任免干部办法。范围:县府各委、办、局、科的正副职、正副股长、科员及下属公司、厂(场)、站、院、校、所的正副职。程序:县府各委、办、局、科的正副职的任免,根据县委意见,人事局代县府写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提交县府党组审议通过后,以县长名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以正式文件下达,公布执行。各委、办、局、科所属的科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主管单位提出名单,经人事局审查同意后,由人事局公布。1982年,为县府各委、办、局、科正副职干部336人办理了任免手续,其中发任命书的105人。1985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科股级干部任免,由各主管单位自行任免公布,报人事局备案。
  干部调配 1952年至1954年,为充实工矿、财经、文教等部门的力量,对全县干部进行了调配,并提拔一批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1958年,抽调一大批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充实到工业部门。1960年,为贯彻中央大办农业的方针,协同县委组织部调配69名干部充实农业部门的领导岗位,调配1168名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其中任大队长及支部书记的144名,生产队长227名,包队干部291名,巡回检查和参加农业劳动的506名。为力量薄弱单位调配干部56名。1962年根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原则,调配干部355名,加强农业第一线和财贸部门,其中调到公社去的57人,财贸系统188人。1963年调配干部163名,其中调去公社的19名,财贸系统89人,其他单位13人。照顾原籍解决夫妻分居的42人。1964年从各部门抽调一大批领导骨干和干部培养对象参加“四清”工作队,到海阳县、胶南县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试点。1984年,县机关整编,配合组织部调整充实了乡(镇)干部,共调配干部172名。保证了社改乡和各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本着服务和服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人才交流。为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科技干部36人,其中工程师级6人,助理工程师级6人,技术员级24人,按照两优先(优先重点企业、优先农业),两重点(科技和师资)的原则,调配干部146人。1986年至1990年,为加强党政机关和基层建设,以及锻炼培养青年干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干部调配面较大,五年间共调配干部957人。
  干部奖励 1978年以前,受“左”的影响,干部奖励工作未能很好地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奖励工作逐步展开。1983年,党政机关试行岗位责任制,开展“月检查、季评议、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考核方法,年终评出立功受奖人员217人,其中升级1人,模范工作者8人,记大功6人,记功202人,并发放了奖金和奖品。1984年,县机关普遍推行“百分考核岗位责任制”,22处乡(镇)机关推行了“一包三考岗位责任制”。执行这两种办法的共74个单位,县、乡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年终总评有266人立功受奖,其中升级的29人,模范工作者10人,记大功的45人,记功的182人。1985年,在总结1984年推行岗位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共16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召开了实行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议,从而大大推动了这项工作。全年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84个,占总单位数的97%,经过评比,达到优秀标准的35个单位,良好的25个单位,合格的24个单位。共有2224名干部参加了年终总评,评出先进单位5个,立功受奖者390名,其中先进工作者207名,记功的122名,记大功的47名,升级的14名。1986年至1990年,县、乡(镇)两级机关继续贯彻推行“岗位责任制”,干部都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记录册》,年初,据个人工作职责制订年度奋斗目标,分级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并建立工作实绩登记考察制度,仍坚持“月检查、季评议、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评比结果填入《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记录册》,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从1986年至1990年,全县共评出立功受奖人员2861人,其中晋级41人、记大功329人、记功616人、先进工作者1875人。1990年,县内7020名干部,立功受奖709人,占干部总数的10.1%。
  干部惩戒 1960年以前,由县人委监察室分管。同年2月24日,监察室撤销,将监察工作移交人事科。至1965年,共受理违纪案件16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工作受到冲击,干部惩戒工作停止。1975年,监察工作恢复正常,至1985年,共受理违纪案件37起。1988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监察局,专司行政干部的监察工作,至1990年12月底,受理违纪案件227起,查处137起,有74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四、干部福利
  福利费 解放初到建国,政府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优待证,并实行代耕、代种,发给救济费等。1954年,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规定每月每人按6个工资分计算,统一掌握使用。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区以上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计算,乡镇工作人员按1%计算。1978年,中央财政部、民政部发出通知,国家工作人员福利费按标准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各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干部遗属抚恤 1950年12月12日,内务部发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安葬及家属抚恤等。1957年国家作了补充规定。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出联合通知,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对其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按照去世人员的职务级别分别在400元至700元内进行抚恤。1979年11月12日,省人事局、财政厅发出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以上者牺牲、病故后,其家属享受遗属补助费,其标准是: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2元。1982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以鲁人福字(82)1号文件下达了对干部遗属补助费的通知,规定:其直系亲属是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5元。孤独单身的可增加5元。死者是1937年7月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8元。1986年、1990年山东省人事局下发文件,分别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1990年,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财政厅(90)鲁人福字第2号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了重新规定。
  探亲假 自1958年2月9日始执行探亲假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对干部探亲假又作了新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干部享受探亲假,一般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的30天,探望父母的2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探亲路费实行个人自理与单位报销相结合的办法。1986年5月23日,国务院作出实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翌年5月27日,昌乐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制工人、机关附属机构工作人员),凡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5天;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1989年春夏之交,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北京等国内一些大城市发生学潮,国务院发出通知,临时中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制度。
  病假及女干部生育假 1981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人事局修改补充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规定。干部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工作年限扣发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90%,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作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70%,10年以上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发90%,18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女工作人员生育,给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流产给假30天。产假期工资照发。
  五、干部退休、离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退休费,对革命有重大贡献的,经省或中央批准,可提高退休费。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把企业职工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制度,统一起来。这两个规定放宽了职工退休、退职条件。除达到退休年龄可退休外,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体弱有病、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一般工龄15年,连续工龄满5年,专业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40—70%的退休费。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过去的规定有较大变动。一是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从制度上分开;二是增加了安排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三是将退休条件一般工龄去掉,连续工龄的年限改为10年;四是提高了退休费的标准:1945年8月以前入伍的干部,退休后发本人工资的90%,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干部,退休后发本人工资的80%,有特殊贡献的可提高退休费比数。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分别为本人工资的60—75%。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费提高到80—90%;对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护理费。五是规定了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的职工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1982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放宽了老干部离休条件。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者,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离休后,工资照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83年6月,劳动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了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不足31元的,按31元发给。因工致残的职工不足41元的,按41元发给。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发给12元至17元的生活补贴费。
  1952年至1965年,共有退职干部745人。1958年至1985年全县退休干部数已达到1591人,其中离休干部752人,退休干部839人。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124人,离休干部1099人。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其政治、经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