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
残废抚恤 至1985年,全县共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及国家工作人员552名,按四等六级评定残废等级,给予抚恤金,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残废抚恤标准不断提高。1985年,全县残废抚恤金额为130470元。其中,配三轮车的15人、假肢42人、病理鞋50人、辅助器械152人、镶牙5人、补眼10人、享受护理费待遇13人。1988年底,国家再次提高残废抚恤标准,全县共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公安干警、参战民兵、民工及国家工作人员572人,发抚恤金13.8万元;1989年,享受抚恤的人数未变,但年抚恤额增至18.2万元。1990年底,享受抚恤的人员达580名,年抚恤金额为20.4万元。其中:配用三轮车者24人、按接假肢者10人、配用病理鞋者14人、配辅助器械的28人、享受护理费待遇的13人。
牺牲、病故抚恤 至1984年,县内享受牺牲、病故抚恤的计568人。其中1950年至1952年领取抚恤粮的292人,1958年至1984年领取抚恤金的276人。上述人员均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1985年1月始,对抚恤对象实行定期抚恤,全县240户、275人,年抚恤金额为6.6万元。1988年,全县230户237人,年抚恤金额9.9万元;1989年,全县224户231人,年抚恤金额9.7万元;至1990年,全县计213户216人,年抚恤金额9.1万元。
国家补助 从1958年起,对烈士家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户1人的每月2至3元;每户2人的每月3至5元。1958年,全县有30户50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1881元;1962年,全县241户489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17698元。从1979年起,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凡享受此项补助的户,人均月增6至7.5元。1979年,全县862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77080元。1985年,全县1053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13.5万元。1989年,国家又提高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扩大了定补面,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3789人,是年,国家支付生活补助款额为77.3万元。1990年,全县享受此项补助的人数减至3612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款额71.8万元。
群众优待 1949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前,县内基本上仍以个体生产为主,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1949年至1952年,为烈军属、工属代耕3239户14405亩。1956年,代耕1337户10827亩。农业合作化后,对烈、军、工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年,全县优待958户67159个劳动日。1979年,全县优待2485户616269个劳动日。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县内优待形式日趋多样化,但以折款优待为主。1981年,全县优待2826户42万元。1985年,优待3937户101.9万元。1988年至1990年底,全县累计优待8677户(次),累计优待折款269.7万元。
烈士褒扬 1956年,在昌乐故城东(现文化馆地址)建立烈士陵园,面积8亩,四周筑青砖花墙,大门面北邻街,大门内正中有纪念碑1座,正面刻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碑后安葬着84位烈士。其中有1946年荣山战役、朱刘店战役中牺牲的外籍烈士,有1948年潍县战役牺牲的昌乐籍烈士。墓地四周有苍松翠柏,每座墓前立烈士石碑1座。同年,县委、县政府在朱刘镇都昌村为李华亭烈士修建石碑1座。在朱刘镇圈子村为张适烈士修建立柱形石碑1座。1970年8月,烈士陵园迁至昌乐镇四图村北,面积35亩。周围花墙,园内正北建有1座民族形式的革命烈士纪念堂,后面墓地上松柏环绕,安葬着93位烈士,墓前各有石碑1座。纪念堂前有花砖铺地的广场,其左侧辟有花圃、鸟园,其右侧在冬青树围墙中,有花卉园1方,其前修围栏鱼池1座,池内建有精致古式凉亭1座,有镶栏栈桥与路面相通,池东侧有假山花窗墙1道,其内外两侧各有连渠花塘4个,拱形平顶大门坐北面南,顶布“烈士陵园”4个金色大字。拱顶横披刻有“浩气长存”横匾。烈士陵园革命烈士纪念堂内,展出昌乐籍11位著名烈士的英雄事迹,共有画面51幅,照片123张,烈士遗物4件,并书有解说词。著名烈士中,有1922年入党的山东早期党员、著名“四·五烈士”、原济南市委主要负责人李华亭;有抗日战争时期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中共昌乐第一任县委书记刘慈源、二届县委组织部长刘焕奎;还有曾参加过著名广州起义、党的早期高级干部、中共奉天(今沈阳)特委书记张适;有“文化大革命”中坚持党性原则,同林彪反党集团英勇斗争,壮烈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少将、国防委员刘善本。1986年后,陵园规模进一步扩大,到1990年,占地42亩、房屋45间、纪念堂5大间、烈士事迹展出版面92平方米,建有烈士纪念碑91座,其中8座专请雕刻名师为其雕刻了生平事迹,并将烈士遗骨迁入陵园内安葬。陵园建有雕栏花墙150米、温室花窖2个、100余平方米面积的养鱼池1个、凉亭1座,固定资产由原来的3000元发展到40余万元。每年“清明”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等上万人前往陵园祭扫烈士陵墓,瞻仰先烈事迹。平时,烈士陵园对外开放,供人们瞻仰和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每年计有4万余人次。1989年,昌乐县烈士陵园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
昌乐县烈士陵园
为褒扬革命烈士,昌乐县人民政府责成民政部门对县内烈士进行普查登记,广泛搜集烈士事迹,先后于1961年、1975年、1981年3次分别编写印刷了《山东省昌乐县革命烈士英名录》。1981年,烈士普查工作后,还编印了《昌乐县著名烈士英名录》,内集32名县团职以上干部、功臣模范和战斗英雄的简要事迹,其中地师职以上7名,县团职4名,功臣模范和战斗英雄21名。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6月始,县民政部门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昌乐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后改为“昌乐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50年至1985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727名,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8651名,其他行业的1076名。1986年至1990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522名,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127名,其他行业的395名。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从1979年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在县民政局内置军队干休所,专司安置和管理工作。1983年前,昌乐县安置退休干部30户,其中12人(户)后改办离休。1984年至1990年底,又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32户,其中地师级干部2人、县团级干部23人、营职以下干部7人。住房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师级90平方米、团级70平方米、营级50平方米,均由国家拨专款专材建筑。
二、社会救济
生产救灾 昌乐解放后,县委、县政府重视生产救灾,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充分调动群众抗灾积极性。自力更生战胜灾荒;从生产入手,增加收入,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解放前,昌乐县系国民党的“模范县”,民脂民膏搜刮殆尽,民生濒临绝境。1948年解放时,正逢春荒,县拨救济粮15万斤,夏贷豆种3万斤,拨2000元救济城内摊贩、贫民谋生。县政府公布减租减息、废除旧债,处理被霸占土地纠纷,改善雇工待遇的政令。秋,分被霸占土地2194亩,粮288万斤,衣3123件。实行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废除银两按户摊派,实行按收益多少累进负担办法。全年纳税负担,地主为41.5%,富农为39.3%,中农为19.2%,贫农免税,并免征烈、军属、鳏、寡、独困难户公粮596113斤,使贫苦农民负担减轻,增强了抗灾能力。1949年,遭旱、涝、雹灾害,春旱遍布全县,秋涝以五图、乔官、马宋、红河、平原、漳河、昌乐等乡(镇)受灾严重,初夏遭雹灾遍及南部漳河,红河、朱汉、鄌郚等7乡(镇)。县政府提出“生产不荒一亩地,救灾不饿死一口人”的口号,大力救灾。县发放救济豆种96210斤、油菜种200斤、救济款2.91万元,发放贷粮95.78万斤,无息贷粮10万斤、副业贷粮20万斤。至年底政府救济缺衣灾民990户3960人,计大衣20件、单衣1181件、夹衣211件、棉裤12件、被单24件、被31床、棉花240斤。组织群众打井掘塘,取水浇地,种早收菜214.29万斤。在红河镇挖庄皋河、九曲河、红河20华里;在漳河乡平原乡挖排水沟5华里。据乔官、马宋、朱刘、南郝等8乡(镇)统计,挖排水沟48处,排涝抢种小麦。鼓励农民拨野菜度荒,据32531户不完全统计,除地瓜叶外,共晒干菜184.78万斤。1950年至1952年,曾遇旱、涝、虫、雹灾。政府发放救济款2.7万元,救济粮32万斤,救济盐1.2万斤,救济衣469件,发放无息贷粮74万斤,贷款619.8万元,贷肥1150.9万斤,贷农药16314斤,贷水车284部,贷犁75部,减免税粮11.9万斤。组织群众开展苇编、条编、运输等副业生产,赚粮106万斤,现金2.46万元,收入以工代赈粮13万斤。发动群众互济,捐献粮食1.5万斤,菜1849斤。疏通河道60条,筑堵决口59处以抗涝。挖泉81个,闸山沟2015条,打井5000眼以抗旱。
1959年至1962年,为战胜自然灾害和“左”倾思潮招致的困难,县委、县人委号召人民“三储备”(储备干菜、饲料、副业原料),生活“低标准、瓜菜代”,开展生产救灾。4年统销粮食2960万斤,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发放救济款161.16万元。其中:1960年76.29万元,救济34513户,166979人。拨治水肿专款4万元,办营养食堂96处,疗养院21处,收容重病号900余人,发放救济布4.3万尺,免票布8500尺,衣服12067件,棉花4000斤。组织生产自救,年种早熟菜10.2万斤,共储干菜6059万斤,各种副业收入231万元,群众互济捐献衣服2922件,社队救济衣服4624件。
1979年遭旱、风、水灾,1981年至1983年连续旱灾,除组织抗灾工作队,带领群众,调动所有抗旱机械投入抗旱外,政府发放统销粮3740万斤,退库粮550万斤,救济款161.8万元,救济布30800尺。此外,1979年,发放水灾建房救济款6.69万元,扶持生产自救救济款3万元。
临时救济 对优抚对象实行临时救济,多用于修房、治病及应急需要,1949年至1952年,发放救济粮702291斤。其中:复员军人安家粮2163斤,残废军人补助粮2232斤。发放残废军人救济款262元(折新币)。1953年至1958年,发放救济款397594元(其中包括复员军人补助款58567元),1959年至1962年发放救济款818450元,补助修房360户;发放1.7万元,医疗补助589人;发放11196元,给行动不便的病老复员军人雇员照顾(每月6元);安排5名年老体弱的老复员军人入疗养院疗养。1972年至1973年发放困难补助费20万元,社会救济费11.4万元,救灾费22.9万元,救济布4万尺,发放医疗补助费10250元,补助修房12户500元。1979年至1983年发放救济款123.9万元(其中口粮款100万元),补助修房852户172349元,为1820人发放医疗补助费1.5万元,安排67名重病老复员军人住院,发放救济布138500尺,为2600户发放冬季取暖煤450吨。
五保 自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全县558户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老病死都有指靠。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全县办敬老院109处,入院五保者1149人。无条件办院的单位分散五保。全县五保户1082户1274人,对五保户以高于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实行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五保户的支出由村委会统筹发放。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811户919人,其中入敬老院的17户23人。1982年秋后,实行生产责任制,全县795户974人享受“五保”,人均供应口粮500斤以上,人均享受现金补贴40元。1983年4月,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并发给“五保供应证”,明确规定包户干部,护理人员和集体供应标准。标准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供给项目包括口粮、食油、烧柴、菜金、零花钱、修房、治病款和单棉衣、被褥、床单等,使五保户供应得到保障。1983年全县五保户1150户1230人(其中老人1170人,残废54人,孤儿6人)。入敬老院集体供养的39人,供养款共16.69万元。全县有漳河乡师家沟、包庄乡泊庄、五图镇五图、马宋镇刘家营、南郝乡小李家庄5处敬老院,包户小组照料的204人,派专人照料的420人,亲属照料的103人,亲属代耕土地包养的61人,集体供给,分散自理生活的403人。1984年至1985年,朱刘镇万庄村、东南庄子,乔官镇于家山前村,尧沟镇东西王村,红河镇清泉村,昌乐镇东南村,北展乡孟家淳于村等6处乡(镇)的7个村办起敬老院。1985年,河头乡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在政府驻地建立一所乡办敬老院。
1986年全县22处乡(镇)全部办起乡(镇)敬老院,共收养五保老人219名。1987年,河头乡、昌乐镇二处敬老院被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命名为“省级文明敬老院”。毕都、北鄌郚、大宅科、崔家庄、阿陀、王俊被市评为市级“先进敬老院”。1989年,昌乐县被省评为“敬老院工作先进县”,阿陀乡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河头乡敬老院院长张炳太被省评为“优秀敬老院院长”。尧沟、北岩二处敬老院被评为“市级先进敬老院”。1990年,全县进行“五保”普查和敬老院情况调查工作。为1339名老人换发和补发了“五保”供给证。
扶贫 1980年初,全县常年困难户1589户,6821人,其中无劳力的242户,915人,人口多缺劳力的618户,3277人,主要劳力病残、痴呆的629户2193人;遭遇意外重大事故的100户436人。扶贫措施,因人制宜。安排农活,增加收入,使生活迅速好转的648户。对经营家庭副业有困难的550户,采取集体补贴工分的方法,使287户当年脱贫;对99户历年拖欠集体的12997元款,实行减免;国家拨发扶贫款15700元,扶持常年贫困户购买猪、羊、鸡、兔,发展饲养;拨10250元,帮助46户缺房户建房138间。1981年始,采取重点扶持的办法,帮助部分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到1982年,全县有807户脱贫。1983年,开展“双扶”(即扶持优抚对象劳动致富、扶持贫困户脱贫)。全县共拨款136835元,集体扶持款7.8万元,贷款130790元。1984年发放双扶款16.6万元,贷款206.6万元。共扶持工副业、服务业、养殖种植业78项,安排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子女8931人。1985年发放双扶款57万元,扶持3432户,其中当年脱贫的2772户,占扶持户80.7%。1986年,国家贷款349.8万元,民政拨款19万元,部门集资8.6万元,扶持7073户28910人,脱贫4173户17205人。1987年,民政拨款35万元,重点扶持22个乡(镇)的32个村,主要扶持项目为养殖和种植。当年,被扶持的5788户中,有4359户脱贫。1988年,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机关成立扶贫工作队,各队由派出部门牵头,是年各部门提供物资折款和资金累计498万元,民政拨款16万元,共扶持县内5000户,其中3780户当年脱贫。1989年,民政拨款12万元,派出200余人的包村工作队,全县扶持4640户,当年脱贫3346户。1990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又派出第二批计200余人的包村工作队,民政拨款46万元,扶持县内1650户7580人,当年脱贫1446户6594人。
残疾人安置 县民政部门从1985年起,创办福利工厂,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年底,办起昌乐镇福利玻璃厂,安排残疾人员35人,占该厂生产人员的40%。1986年,县内办起福利厂20个,安置残疾人员就业304人。有7个厂的产品参加了省举办的福利产品展销会。1987年,县内福利厂发展到33处,有职工1279人,其中残疾职工496人。至1990年,县内共设建福利厂41处,职工1718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员813人。并有河头福利造纸厂、马宋福利制钉厂和福利冷藏厂、乔官福利麦芽厂4个单位被市评为先进福利企业。
收容遣送 1963年至1965年,1970年至1972年,曾两度设县收容劝阻站,收容社会上外籍痴呆患者或闲散流动人员,每年约计200余人。后县收容劝阻站撤销,改由民政部门管理。1981年至1985年,共收容遣送130人。1986年至1990年收容遣送205人。
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当时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无依靠的人员,均给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其医疗费用,凭证报销三分之二;仍有困难者,可经批准给予临时救济。其亡故时,均发给少量抚恤金(本人原工资4个月的金额)。1983年以前,享受此项救济的55人。1983年续办122人,死亡撤销14人,实有163人。1985年5月,扩大救济面,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干部,在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者,均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月救济费不足20元,按20元发给。建国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月救济费不足15元者,按15元发给。
灾民安置 1957年9月,济宁地区发生特大水灾,济宁县、金乡县的2348名灾民来昌乐越冬。县成立接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在朱刘、尧沟、昌乐、五图、红河、漳河、平原、包庄、鄌郚、乔官、北岩等乡(镇)农村安置,由国家拨款供应每人每月粮食30斤,食油0.3斤。并在全县开展捐献活动,共捐款104740元、棉衣557件、单衣1558件、秋衣秋裤113件、被褥9床、鞋袜706双、帽子围巾等284件。县发放越冬衣物3371件、免费治疗疾病,灾民所在单位支持他们开展农副业生产,从而使灾民安心生活。1958年3月,由县接送安置小组组织人力、物力送至昌乐火车站,并派专人和医护人员护送到原籍。
1958年秋至1962年,人口盲目流入流出频繁。县政府于1959年3月,成立“昌乐县收容劝阻站”,分4个点收容,遣送外籍流入的灾民。对灾民不论本籍、外籍一律安排生活,进行思想教育,组织生产自救。1958年春,外流775户2605人,劝阻回家722户1843人,但外流并未中止。夏,从外地遣送回昌乐2223人,收容外籍灾民2180人。县发放救济款12.74万元(含省拨11.5万元)。统销粮65.8万斤(含地区拨44.8万斤),救济粮85万斤,生活贷款6.25万元,售干菜219万斤,用于安排全县困难户和外地灾民生活。1959年,外流901户1085人,劝回252户505人。1960年,外流内蒙、甘肃、青海、本省各地8992人,劝回1846人;外地流入8900余人(含本地区各县7962人)。全县除开展冬季副业生产外,发放救济款7629万元,救济45130户,166979人(含外地流入户)。县成立孤儿院,收容年幼孤儿19个,供应衣食。1961年,对流人3288人,边收容、边教育、边审查、边遣送,收容劝阻站负责生活照顾,注意疾病治疗、及时遣送。支付生活费、医疗费、路费6480元,用粮2500斤,5人以上者派专人送至原籍收容站。1962年8月流入灾民704户2366人,安置在乔官、北岩、鄌郚、漳河等乡(镇)农村越冬的50.4户,1481人,其生活、住宿、医疗和棉衣费用从全县3.73万元救灾救济费中支付。其余发给路费、生活费劝回原籍。
三、拥军优属
拥军 拥军是地方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县内人民群众的光荣传统。1948年,为支援淮海战役和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县民主政府组织民政干部分赴各区,发动全县妇女做军鞋6100双,赠给亲人解放军。1949年农历年底,县内百姓掀起拥军热潮,广大妇女踊跃到部队驻地为解放军指战员洗衣、洗菜、帮助做饭;部分群众自愿凑款购猪肉200斤、老母鸡143只、蔬菜一宗,慰问县内驻军。1951年,360名从朝鲜回国的志愿军伤病员来我县休养,县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群众事前先到康复医院(址现昌乐一中)打扫卫生,安排床铺,做好接收准备。并准备马车45辆、担架30付预备接送伤病员。在伤病员休养期间,全县妇女分期分批前往医院热情为他们服务,洗衣服、拆洗被褥、做饭等。
1952年,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于二十里堡扩建飞机场。昌乐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动4批366人,带大车12辆,前往参加修建飞机场,圆满完成任务后返回。其间,曾有15人立功,第4批荣获奖旗一面。
1955年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进驻昌乐县。每逢“八一”、新年、春节,昌乐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都到部队驻地走访慰问,慰问团还为指战员演出文娱节目。驻地一带的少先队员、青年妇女也主动组织起来,到连队帮助清扫卫生、洗衣洗菜、缝补衣服。
现在,拥军工作已成为县内群众的一种传统,每逢有人民军队驻扎或路过县境,广大群众都热情拥军。
优属 战争年代,解放区的民兵普遍组织了代耕队。为烈、军属代耕代种,逢年过节,登门慰问烈、军属,并赠送礼品。
建国以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群众为烈、军属代耕代种极为普遍、经常。从1949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农村主要是个体生产,群众优待烈、军属的主要形式是代耕,其方式有三,即固定到户,村拨工,自己雇工领取代耕补助粮。互助组、初级社时期,采取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形式,达到烈军属、代耕户、村干部三满意。同时,群众还随时为烈、军属解决各种困难,1952年春旱,朱刘村民兵给军属打井5眼。夏种期间,为保证烈、军属增产,开展了献送一锨、一筐粪活动,仅据6个区的不完全统计,群众自愿向烈、军属献送土肥2256车。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形式改为优待劳动日,烈、军属实行“三定”(定生活所需工分、定自干工分、定优待工分),使烈、军属收入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每逢春节,拥军优属活动更为集中隆重,为烈、军属挂光荣牌,送光荣灯,赠送过年礼品,给前方将士写慰问信,寄赠慰问品。1963年,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活动以后,各大队普遍建立了学雷锋小组,主动为烈、军属做好事。
全县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后,各大队普遍建立了帮工队,帮烈、军属耕种土地,发家致富。仅据1982年统计,全县青年、少先队员共组织学雷锋小组1650个,优待烈、军属帮工队742个。
四、殡葬改革
建国后,政府提倡破除封建迷信,进行丧葬改革。1975年,建昌乐县火化场,内有火化间、骨灰盒存放室、消毒室、殡仪厅,配运尸车2部。全县建有“劳动人民纪念堂”45处。1976年,全县火化尸体432具,占年死亡人数的42%。1983年火化3188具,占死亡人数的84%。提倡以自然村为单位。在瘠地、荒山上建立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成立群众性治丧小组,帮助丧主料理丧事,负责联系火化事宜,革除封建葬礼,提倡节约治丧,建设精神文明。至1990年,无论县城还是农村,凡有人员死亡,均实行火化后再举行殡葬,已成为县内民间的一种殡葬习俗。
五、城户下乡
1963年,动员城镇无工作的居民144人下乡,转为农业户口。1984年,据县政府39号文件规定,收回139人(有4人自愿留在农村,1人病故)。1963年,有18名分散供养的一等残废军人,因家有房屋,生活条件较好,转为农业户口。1984年,据县政府35号文件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15人(有2人已转为非农业户口,1人病故)。“文化大革命”期间,有214名城镇居民响应“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号召,转为农业户口下乡。1980年至1983年收回209人(其中含下乡后新生的3人,病故8人,出生和死亡抵销,净减少5人)。1964年至1966年上半年接收青岛、济南、枣庄、淄博4市下放来昌乐农村落户的居民77人,1984年,据省民政厅2号文件规定,全部回收(有5人已转为非农业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