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沿革
清末,知县兼理司法行政事务,主持办案。民国初年,袭旧制,仍由县知事兼理。1945年,民国县政府警察局设司法科,1946年改称司法处,昌乐解放告终。
1948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履行法院职能。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设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兼理。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置局长、副局长各1人,工作人员若干名。翌年3月,司法局内始设法律顾问处,承办法律咨询和律师业务,置法律工作者3人;7月,又增设昌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置工作人员2人。是年,县内14处人民公社各置司法助理员1人,分别负责各社司法工作,其业务受县司法局领导。同期,全县建立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836个。1982年,增建厂矿企业单位民事调解委员会55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个。县内有民事调解干部3250人。1984年乡改,增建基层调解委员会28个,全县达920个。1985年7月,司法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8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基层调解科。至1990年底,司法局在编工作人员32名。置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调研员2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科、调解科以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
二、法制宣传
从1980年始设司法局起,着重宣传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食品卫生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令。1981年至1985年,共订购有关法律、法令幻灯片56套,由县内各放影队负责播放。1983年3月,县城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参加宣传的干部、教师、学生403人,受教育者达12.3万人次。1981年至19IB3年,先后在鄌郚、朱刘、乔官3处中学和县直机关举办食品卫生法学习班,宣讲12场次,受教育者2300人次。1985年8月,制定了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县、乡(镇)、村均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发放《农民法律常识读本》20100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7010本、《干部法律常识读本》2500本,同时编印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济合同法》等辅导学习材料。用不同形式培训宣传骨干7393人。先后对28名县级、363名局级领导干部和公安司法干部进行普法考试。同时,还结合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1984年至1985年,举办宣传栏,张贴法制宣传图片和公判照片各2期,举办了国庆35周年法律咨询站,使干部群众受到教育。1985年下半年,县内刑事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10%,民事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30%,治安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2%,民事纠纷较上年同期下降23%。1986年,普法宣传进一步正规化、系统化,是年,全县共举办干部骨干普法培训班186期,其中领导干部培训班3期、基层干部131期、中小学教师52期,培训干部骨干16560人次。1987年,法制宣传工作贯彻中共中央[1987]6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保证改革、开放、搞活的顺利进行。是年,仍以宣传教育《宪法》为重点,并新增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兵役法》等新颁法律、法规。为便于学习,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宪法》、《土地管理法》、《计量法》、《统计法》以及《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等学习辅导材料3300份,其中铅印《普及法律常识辅导材料》2500册;购买《法律汇编》、《法律续编》等学习材料1600本。举办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2期269人;举办企事业单位普法骨干培训班29期908人;利用暑假会同县教育局对5300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普法培训;指导县内22处乡(镇)举办农村干部法律培训班154期7772人;协助县工商局对县内个体工商户分13处,组织了法律培训。1988年,主要指导各业务部门有针对性的学习部门行业法律法规,在县内开展执法大检查。是年,县内所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普遍学习了《企业法》;在全县农村进行以查处各种违法事件为中心的普法教育,修改完善各种经济合同1855份,避免经济损失9.5万元,解决违法婚姻79件,签订赡养协议320件,解决民事纠纷1032件,依法拆除违章建房、旧房555间,收交企业单位及个人土地使用费7300元。同年10月,制定依法治县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1989年至1990年,主要在乡(镇)、农村和县直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十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考核验收和查漏补课。全县有175个单位进行了补课,举办补课学习班81期2060人。22处乡(镇)经考核全部达到合格要求。乡(镇)下属单位1321个,考核合格的1255个,占94.6%,不合格的66个单位都进行了补学、补课,直到合格。1989年夏,司法局据县委部署,组织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印发学习宣传材料2500余份。1990年,于县内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行依法治村、校、店、乡的试点,后于8月、11月两次召开全县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对县内依法治理工作先农村后企业全面作了部署。是年,还进行了《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学习,编印“两法”辅导材料4800份,举办“两法”培训班104期。10月,经省、市验收合格,被省评定为普法先进县。
三、公证律师
昌乐县自1980年始置公证业务,坚持边宣传边办证,扩大了公证业务。1984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79件,比前3年的总和多113件。1985年,申请办理公证的地域由过去的4、5个乡(镇),发展到全县各乡(镇)。是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681件。随着公证业务的开展,县公证处办证件数日趋增多。1986年至1990年底,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8703件,其中民事公证8026件,经济公证10598件,涉外公证事项29件。县公证处坚持回访制度,认真办证,严把质量关,做到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杜绝了错证、假证。至1990年底,共审查出假合同45件,避免经济损失50多万元。
昌乐县于1980年始设律师业务。1981年4月,正式设立法律顾问处,至1990年底,在编工作人员8人,其中中级职称律师2人,初级职称律师1人。顾问处积极开展法律顾问业务,从设立到1990年底,为84家担任法律顾问,为168件刑事案件出庭辩护,担任民事代理(包括非诉讼)358人次,代书574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912人次,法律宣讲39场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被告人、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沿革
清末,知县兼理司法行政事务,主持办案。民国初年,袭旧制,仍由县知事兼理。1945年,民国县政府警察局设司法科,1946年改称司法处,昌乐解放告终。
1948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履行法院职能。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设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兼理。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置局长、副局长各1人,工作人员若干名。翌年3月,司法局内始设法律顾问处,承办法律咨询和律师业务,置法律工作者3人;7月,又增设昌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置工作人员2人。是年,县内14处人民公社各置司法助理员1人,分别负责各社司法工作,其业务受县司法局领导。同期,全县建立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836个。1982年,增建厂矿企业单位民事调解委员会55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个。县内有民事调解干部3250人。1984年乡改,增建基层调解委员会28个,全县达920个。1985年7月,司法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8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基层调解科。至1990年底,司法局在编工作人员32名。置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调研员2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科、调解科以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
二、法制宣传
从1980年始设司法局起,着重宣传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食品卫生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令。1981年至1985年,共订购有关法律、法令幻灯片56套,由县内各放影队负责播放。1983年3月,县城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参加宣传的干部、教师、学生403人,受教育者达12.3万人次。1981年至19IB3年,先后在鄌郚、朱刘、乔官3处中学和县直机关举办食品卫生法学习班,宣讲12场次,受教育者2300人次。1985年8月,制定了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县、乡(镇)、村均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发放《农民法律常识读本》20100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7010本、《干部法律常识读本》2500本,同时编印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济合同法》等辅导学习材料。用不同形式培训宣传骨干7393人。先后对28名县级、363名局级领导干部和公安司法干部进行普法考试。同时,还结合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1984年至1985年,举办宣传栏,张贴法制宣传图片和公判照片各2期,举办了国庆35周年法律咨询站,使干部群众受到教育。1985年下半年,县内刑事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10%,民事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30%,治安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2%,民事纠纷较上年同期下降23%。1986年,普法宣传进一步正规化、系统化,是年,全县共举办干部骨干普法培训班186期,其中领导干部培训班3期、基层干部131期、中小学教师52期,培训干部骨干16560人次。1987年,法制宣传工作贯彻中共中央[1987]6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保证改革、开放、搞活的顺利进行。是年,仍以宣传教育《宪法》为重点,并新增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兵役法》等新颁法律、法规。为便于学习,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宪法》、《土地管理法》、《计量法》、《统计法》以及《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等学习辅导材料3300份,其中铅印《普及法律常识辅导材料》2500册;购买《法律汇编》、《法律续编》等学习材料1600本。举办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2期269人;举办企事业单位普法骨干培训班29期908人;利用暑假会同县教育局对5300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普法培训;指导县内22处乡(镇)举办农村干部法律培训班154期7772人;协助县工商局对县内个体工商户分13处,组织了法律培训。1988年,主要指导各业务部门有针对性的学习部门行业法律法规,在县内开展执法大检查。是年,县内所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普遍学习了《企业法》;在全县农村进行以查处各种违法事件为中心的普法教育,修改完善各种经济合同1855份,避免经济损失9.5万元,解决违法婚姻79件,签订赡养协议320件,解决民事纠纷1032件,依法拆除违章建房、旧房555间,收交企业单位及个人土地使用费7300元。同年10月,制定依法治县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1989年至1990年,主要在乡(镇)、农村和县直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十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考核验收和查漏补课。全县有175个单位进行了补课,举办补课学习班81期2060人。22处乡(镇)经考核全部达到合格要求。乡(镇)下属单位1321个,考核合格的1255个,占94.6%,不合格的66个单位都进行了补学、补课,直到合格。1989年夏,司法局据县委部署,组织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印发学习宣传材料2500余份。1990年,于县内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行依法治村、校、店、乡的试点,后于8月、11月两次召开全县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对县内依法治理工作先农村后企业全面作了部署。是年,还进行了《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学习,编印“两法”辅导材料4800份,举办“两法”培训班104期。10月,经省、市验收合格,被省评定为普法先进县。
三、公证律师
昌乐县自1980年始置公证业务,坚持边宣传边办证,扩大了公证业务。1984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79件,比前3年的总和多113件。1985年,申请办理公证的地域由过去的4、5个乡(镇),发展到全县各乡(镇)。是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681件。随着公证业务的开展,县公证处办证件数日趋增多。1986年至1990年底,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8703件,其中民事公证8026件,经济公证10598件,涉外公证事项29件。县公证处坚持回访制度,认真办证,严把质量关,做到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杜绝了错证、假证。至1990年底,共审查出假合同45件,避免经济损失50多万元。
昌乐县于1980年始设律师业务。1981年4月,正式设立法律顾问处,至1990年底,在编工作人员8人,其中中级职称律师2人,初级职称律师1人。顾问处积极开展法律顾问业务,从设立到1990年底,为84家担任法律顾问,为168件刑事案件出庭辩护,担任民事代理(包括非诉讼)358人次,代书574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912人次,法律宣讲39场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被告人、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