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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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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清末,昌乐司法由知县兼理。
  民国初年,试图司法改革,曾几经变动,后仍袭旧制,由县知事兼理。
  1928年1月,昌乐成立县法院。1933年,改称昌乐县承审处。
  1938年,日伪县公署设承审处,伪县长兼理司法行政事务。是年9月,民国县政府设司法处,县长张天佐兼理司法行政事务,任首席检察官,主签法律文书。审判官刘克善主持审理案件。1948年解放前夕,赵帮恩接任。司法处设有审判官室、书记官室、法警室、执达员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撰状处、缮状处、收状处和看守所。1948年5月,昌乐县境解放,司法处解体。
  1948年11月,昌乐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置副科长、录事员、执达员各1人,受理各类案件。1950年4月,撤司法科,设昌乐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李纯德。法院内置民事室、刑事室、秘书室、收发室。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同期设立昌乐县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主持,其他成员由法院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和疑难案件的研究。检察机关设立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1952年6月,司法改革,设第一办公室,审理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设第二办公室,审理婚姻案件;设第三办公室,受理一般民事案件;置院长、副院长,审判干事、录事员、执达员和法警等职。1953年6月,设人民信访接待室,接纳人民来信来访。同年7月,在第七区(乔官)、第八区(马宋)分别设巡回审判站。12月,建立鄌郚巡回法庭,受理辖区一般刑事、民事案件。1954年,县内设巡回法庭3个,并建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选配调解员614名、人民陪审员29名。1955年撤销第一、二、三办公室,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55年3月,设鄌郚,马宋两处法庭,同年12月,又增设乔官法庭。1956年12月,马宋法庭撤销,翌年8月复设,1965年又撤。1957年7月,撤销乔官法庭;1966年9月,撤销鄌郚法庭。1973年,恢复鄌郚、马宋法庭。
  1968年3月至1973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管,三家合署办公。1973年4月,撤销军管,恢复公安局、县法院。
  1977年整训,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社级14个、片(网)级108个、大队级799个,共921个。是年,法院有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5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2人,一般干部2人,法警1人。
  1979年,恢复信访接待室,配信访干部1人。
  1980年3月,法院干警30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8人,审判员8人,书记员5人,法医1人,一般干部4人,法警1人。1982年,法院干部职工增至47人,其中正、副院长5人,正、副庭长17人,审判员13人,书记员4人,执行员2人,法医1人,法警4人,工人1人。是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以及乔官人民法庭。1984年5月,昌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郭连林为县人民法院院长(1987年4月,法院院长定为副县级)。1987年4月,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郭连林再次当选。1990年3月,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孙明周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至1990年12月,法院置院长1人、副院长2人、副县级审判员1人,内置办公室、政工科、政策研究室、执行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民事审判庭,下设城关、朱刘、尧沟、五图、南郝、北岩、乔官、毕都、鄌郚、北鄌郚、漳河、红河、包庄、平原、朱汉、大宅科、马宋、阿陀、王俊、崔家庄、河头、北展22处人民法庭。计工作人员97名。
  二、刑事审判
  自1949年始,至1979年12月底止,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228起,处理3942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肆推行“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极“左”路线,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在中共昌乐县委复查案件领导小组领导下,参予复查1966年至1978年各类刑事案件378起458人,其中维持原判的203起248人;改判的175起210人,消除了极“左”路线所造成的混乱现象,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了广大群众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198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至1985年底,共受理645起,处结599起。其中1983年依据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受理175起236人,处结160起214名,其中判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194人、免于刑事处分7人、管制7人、拘役5人。1986年1月至1990年12月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47起921人,处结644起917人。审理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三、民事审判
  自1949年始,至1990年12月止,县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857起,处结9339起,处结率94.75%。其中,解放初期1949年至1952年,婚姻案件居多,四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婚姻案件均占99%,后趋下降;1953年至1956年,受理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53年受理889起,1954年受理521起,1955年受理342起,1956年受理153起;后两年又呈上升趋势,1957年受理203起,1958年受理255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机构受冲击,民事纠纷无人管,致使一些内部矛盾被激化,造成不良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事审判工作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渐趋正常。1979年,县法院培训基层民事调解干部568人,靠社队解决民事纠纷3448件。八十年代后,受理案件在类别上同“文化大革命”前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1983年受理279起,其中婚姻125起、赔偿22起、赡养17起、房产17起、继承5起、抚养5起、债务6起、其他42起;1984年受理372起,其中婚姻204起、赔偿36起、赡养32起、房产24起、继承8起、抚养1起、债务25起、其他42起。同时,民事审判在处结方法上靠调解处结率占主要比重。1985年受理,361起,调解处结302起,占90%;1987年受理431起,调解处结376起,占88.9%;1990年受理496起,调解处结419起,占84.5%。
  四、经济审判
  1981年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兼理。1982年,县人民法院始设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15件,处结261件,总结案标的额146.65万元。其中1982年受理15件,处结购销合同纠纷4件、运费纠纷1件、借用物资纠纷1件、承包合同纠纷2件、买卖纠纷3件,共处结11件,处结率73%,总结案标的额10.28万元;1983年受理26件,处结购销合同纠纷16件、承包合同纠纷8件、运费纠纷1件,共处结25件,处结率96%,总结案标的额15.19万元;1984年受理79件,处结购销合同纠纷29件、建筑承包合同纠纷3件、生产承包合同纠纷24件、其它8件,共处结64件,处结率81%,总结案标的额33.98万元;1985年,据中央“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了对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实了经济审判人员,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认真处结经济纠纷案件。是年,受理195件,处结161件,其中处结经济往来纠纷110件、生产承包合同纠纷45件、建筑承包合同纠纷3件,供电、货运、租赁合同纠纷各1件,处结率83%,总结案标的额达87.20万元。处结案件中,调解处结156件,占97%。1986年至1990年12月底,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657件,处结1663件(含积案6件),总结案标的额1772.79万元。
  五、信访
  1953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人民信访接待室,通过调解,处理轻微民事纠纷。1966年接访室撤销,1979年重设。自设接访室至“文化大革命”前,共受理来信来访2287件次,处结2262件次;1973年至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1259件次,处结11055件次;1986年至1990年12月底,共受理来信来访9760件,处结9760件。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已成为调解处结民事纠纷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