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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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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清末,知县兼理第一级审判,不单设检察机构。
  民国初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昌乐县公署曾一度配设初级检察厅,1914年撤销,复由县知事兼理。1929年7月,昌乐县地方法院始设地方检察官。1946年,民国县政府设检察处。
  1948年5月,昌乐县境解放,昌乐县民主政府于县公安局置检察官,由局长兼任。1953年4月,县人民检察署成立,设检察长、检察员3人。11月,各区和县直各部门选出首批人民检察通讯员,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署共同组成人民来访办公室。1954年12月,检察署改称昌乐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6人,书记员1人。1957年,人员增至15名,人民检察通迅员55名,内部机构设侦察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监所监督组、接访室。
  1958年3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8月,三家分设,各司其职。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受冲击,正常工作无法开展。1968年3月,公、检、法机关由昌乐驻军军管,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乐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三家业务合并。1973年4月,军管组撤销,恢复公安局、县法院,取消检察院,于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行使检察权。
  1978年5月,据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规定,恢复人民检察院,置正、副检察长各1人。是年底,干部达9名,内设办公室、批捕组、起诉组。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79年底,全院干警增至41人,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接访室。1980年1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年;建立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主持,其他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兼。同年,又增设调查研究办公室,改接访室为控告申诉检察股。1984年5月,第九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于溪滨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7年7月,检察院检察长定为副县级),同月,又增设政工股。是年6月,股改称科。1987年4月,第十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刘凤德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年8月,成立中共昌乐县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置办公室,设在检察院。1988年6月,又增设税务检察室。1990年3月,第十一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刘凤德再次当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年底,全院干警74人。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副县级检察员1人、正科级巡视员2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一科、刑二科、三科、四科、五科、六科、技术检察科、调查研究室、税务检察室,并兼理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刑事检察
  1956年底,检察院试建审查批捕制度,设1名检察员专司审查批捕事宜。是年,补办1955年未行法律手续而行逮捕的案件72起;对12起错案,责成县公安局补填“提请撤销案件书”,对外地转来和各区扭送人犯补填“拘留证”和“逮捕报告书”,检察院补填“逮捕决定书”。对1955年镇反、肃反揭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进行审查,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105人,批准逮捕77人。1957年,继续开展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批准逮捕242起245人,不批准逮捕55起55人,补充侦查56起56人。
  1958年,检察工作制订“跃进规划”,废除、删减了一些必要的规章和法律文书。规定案件随报随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在一天内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保证案件不过夜。全年批捕人犯379名,其中主要是被指控为“破坏大炼钢铁”的人犯。由于缺乏调查研究,造成了一些错案。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复议,对错捕人员进行了平反。
  1959年据中央“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减少”的指示,提高办案质量,全年批捕人犯126名。
  1960年至1963年,结合整党整社,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贯彻中央对敌斗争“从严”的方针,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共批捕人犯363名。
  1964年至1966年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注重调查研究,共批捕人犯68名。1967年至1973年,审查批捕一度中止。1974年至1976年,批捕工作由公检法军管领导小组专理。
  1978年6月,检察院恢复后,依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审查批捕。至1979年底,受理公安提请逮捕刑事犯40人,经上呈批捕人犯10名。
  1980年,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查公安提请逮捕各类案件66起78人,批捕58起67人,不批准逮捕4起6人,退回作补充侦查的4起5人。
  1981年和1982年,大力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审查公安提请逮捕185起250人,批准逮捕170起215人。
  1983年,据中央关于严厉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加强了审查批捕工作,批准直接逮捕的不超过5天,批准刑事拘留的不超过2天。是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334人,审查批准逮捕的272人。1984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1115人,审查批准逮捕931人。
  检察院还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对起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5年12月,检察院试建审查起诉制度,制作起诉书,出席预审庭、公判庭、支持公诉。自1956年至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被告人2229名,经审查,决定起诉的2192名,免于起诉的22名,退回补办的15名。1986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被告人802名,经审查,共起诉487起691人,支持公诉484起681人。1967年至1973年期间,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法制工作遭到破坏,检察院审查批捕、决定起诉、支持公诉都无法正常实施。1973年检察院恢复后,特别是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院以法办案也日趋正规。
  三、法纪检察
  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违犯国家法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因渎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
  1954年建院初期,法纪检察称一般监督检察。由1至2名检察人员兼理,配合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查处。1958年省检察工作会议后,撤销一般监督检察。1979年7月,有2名监所、信访检察人员兼理法纪检察。是年12月,设法纪检察股。1980年,法纪检察股由10人组成,实施新颁《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案件进行查处。1980年至1985年底,受理违犯法纪案件61起,其中立案审查的17件,判刑的7人,作其它处理的22件。1986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法纪案件96起,其中立案56人,判刑43人,作其它处理的76人。
  四、经济检察
  自1954年起,经济检察属一般监督检察,1978年检察院恢复后,由法纪检察兼理。1979年12月,检察院内设经济检察股。
  1980年,经济检察股由6人组成,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查处贪污和盗伐林木案件15起23人,其中立案侦破3起3人,免于起诉2起2人。1982年,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检察长主持,会同县委纪检委、建委等单位,调集14人办案。全年查处经济案件25起,立案侦破7起8人,起诉后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的2起2人,判处罚款的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886.18元,并协助部分单位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林木管理制度,堵塞了经济漏洞。1983年,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查处经济案件11起。1984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423人,立案侦查107人,起诉后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的48人,作其它处理的52人。
  五、监所检察
  1955年,试设监所检察业务,派专人会同法院、公安局、尖庄劳教所人员,不定期地对劳教所工作进行一般检察。1956年,对监所检察3次。1957年,监所检察组执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每季度检察1次,与民警座谈、提讯犯人、巡视监房,重点了解罪犯改造表现,进行政治教育;了解检查监房卫生状况以及生活情况。此后,该项业务作为一项工作制度,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中止。1980年3月,检察院设监所检察股,置3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次,对打骂、体罚在押犯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尚在查处的以拘代侦而久押不当的问题,督促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杜绝。1981年4月,两名检察人员进驻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并协助劳教人员对犯人进行教育、感化工作,办理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件3起3人,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1982年检察人员深入看守所、劳教所了解犯人改造情况、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方针文明管理情况,召开座谈会20余次,提出合理化建议10次,并对27名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办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1起1人,起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983年8月,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收审拘留、逮捕的人犯较多,监狱容量超负,检察人员分驻看守所、劳教所就地办公,对犯人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开展政治攻势,避免了看守所1起1人预谋脱逃、2起企图自杀事故。还加强了卫生管理,杜绝了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的发生。对198名劳教人员进行排查,查出现行罪犯4名,经批捕、起诉,法院依法予以惩处。1984年至1990年,协助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和安全防范措施,纠正违法事件24起,对4名劳教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其中起诉1人、作其它处理3人。
  六、控告审诉检察
  1954年建院初期,由检察院办公室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979年12月,设信访室,1981年,改称控告审诉检察股,1984年6月,改称控告审诉检察科(六科)。自1980年至1990年12月底,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742件次,其中自办1905件次,转办676件次,重复信访161件次,处结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