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昌乐县始设巡警局,置巡官、警务总董和警兵等。
1912年(民国元年),民国县公署,仍沿袭清制,置巡警局,警兵达400余人,除县城内,乔官、北展等重要集镇均有警兵驻守。1927年,巡警局改称警察事务所;1928年,复改称公安局,内置巡长室、稽查室、秘书室、传达室,辖警兵4个班和朱刘分局。1938年1月,日军入侵,昌乐县城沦陷,民国县长逃离,公安局解散。1945年8月,以张天佐为首的国民党昌乐县政府,设置警察局,内设司法科、行政科、总务科、督察室、巡警。翌年3月,保安大队一个营改编为警察大队,与警察局并存。是年,警察局于县内分设4处警察所。1948年5月,昌乐全境解放,警察局解体。
1945年9月,昌乐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昌乐县民主政府,设公安局。1948年5月,公安局由尧山区大桃花村迁驻五图镇解召村,1949年8月,迁入县城。时,公安局内设秘书股、审讯股、侦察股、看守所,辖警卫队、鄌郚分局、朱刘派出所、尧沟派出所、城关派出所,同时,于马宋、朱汉、北岩、乔官、五图、清泉、南郝与平柳八区置公安特派员。
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公安局受到冲击,工作基本陷入停顿。1968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乐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三家合署办公。1973年4月,撤销军管小组,恢复公安局,并增设政治办公室、检察股(1978年5月,划归检察院)。1975年5月,始设消防股;1979年,增设刑警队、内部保安股、行政拘留所。1984年11月,撤股改科,置1室8科,并辖武警中队和22个乡(镇)派出所以及3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1987年3月,交通监理改隶公安,称昌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1988年10月,改称昌乐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至1990年12月,公安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户籍科、政保科、保卫科、治安科、法制科、预审科、消防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刑警队,辖交通警察队,山东省交通警察总队培训中心、22个乡(镇)派出所、1个治安所和孤山林场、高崖水库、朱刘煤矿3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
附:日伪昌乐县警务局机构
1938年1月,日军侵占昌乐城,拼凑县公署(伪),置警务局,内设警务股、司法股、保安股、特务股。是年10月,四股分别改称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1942年4月,又增设剿共班。1945年8月,日军投降,伪警务局解体。
二、社会治安
党、团登记 1949年初,县公安局对县内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骨干进行登记。先于乔官、城关两区试点,后在县境全面展开。根据不同对象,进行时事政策教育,至是年冬,参加登记者1356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自1949年初始,县成立登记工作队,分赴全县各地,用多种形式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并培养典型,带动一般,揭露内幕,重点突破,全面展开。从朱刘区“九宫道”开始,经登记查明反动会道门13种,分布各区(镇)520村,有道首229人,道徒5531人。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于1949年至1951年,分3次进行取缔。1949年和1950年重点取缔九宫道、大佛道、一贯道、圣贤道。1951年,镇反高潮中逮捕大小道首77人,其中判极刑7人、徒刑40人、管制17人。同时,令道首坦白反省30场次,展出其反动活动3次,观众累计5万余人。道徒经宣传教育,自觉到公安机关声明退道3768人,各种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基本摧垮。
剿匪 解放初,国民党的残渣余孽常在暗中活动,杀人抢劫案件时有发生。为巩固新政权,公安局配合人民解放军对敌进行军事清剿,破获案件400余起,惩治武装特务11人,匪特90人,土匪29人,策动逃跑分子76人,破坏交通犯26人,反动会道门头子6人,刻制假印章犯14人,杀人犯76人。
社会镇反 1950年11月始,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运动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底;第二阶段自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底;第三阶段自1952年11月至1953年12月底。共逮捕特务、反动党团骨干等各类反革命分子1508名,并按照其罪行轻重,依法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处以极刑;对罪行虽然较重,但愿意接受政府和人民的改造者,判以徒刑或管制;对罪行一般,且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经教育后释放。
内部肃反 195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遵照“提高警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通过政策攻心,个人交待,群众检举,内查外调,清查出一批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各类坏分子。根据其罪恶大小、认罪态度好坏,分别作了定案处理,至1957年冬结束。肃反运动,清理了内部,纯洁了队伍,培养了干部,教育了群众,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巨大作用。
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遵照1950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于1950年12月始,在全县划定农村阶级成分,历时月余,全县划定地主分子3425名,富农分子3125名。在镇反运动中划定反、坏分子915名。全县共划定地主、富农和反、坏分子7465名。1951年至1952年6月,县内各区、乡、村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小组,负责组织群众对地、富、反、坏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公安机关责成各村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每年由群众对地、富、反、坏分子逐一进行一次评审,并公布结果。未改造好的着令重新制订《改造守约》,继续监督改造。
1956年,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规定,对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经群众评议,对其中劳动守法分子,经区委批准吸收为正式社员;中间分子准予入社,为候补社员;坚持反动立场并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由社内管制劳动。全县地主分子中正式社员占25.5%,候补社员占68.8%,继续管制的占5.7%;富农分子中正式社员战26.9%,候补社员占67.1%,继续管制的占6%;反、坏分子中正式社员占10.7%,候补社员占59.2%,继续管制的占26.1%,依法逮捕的占4%。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后,正式社员占21.03%,候补社员占65.03%,继续管制劳动的占12.6%,依法逮捕的占1.34%。
各级治保会、监改组对地、富、反、坏分子每年组织评审,对于表现好的予以摘帽。对于错划错管的予以改正。1979年,根据中央5号文件和上级部署,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为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分子摘帽,为其子女定成份。
工作月余,全县6132名地、富、反、坏分子中,有4846名摘帽,占总数的79%;纠错的882名,占14.4%;未改造好需继续监督改造的30名,占0.5%;外流、死亡的占6.1%。公布8197名地、富子女一律为社员成份。1983年,30名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分子全部摘帽。
三、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 1951年,公安局治安股设户籍警3人,负责县内户籍工作。户籍由区管理,驻有公安派出所的区由派出所户籍员管理。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户籍实行县、社两级管理,由治安股专职户籍员和公社文书(或户籍民警)负责,均有户籍卡片、人口登记簿。各社对人口迁出、迁入、死亡、出生实行变动登记,年终汇总上报公安局。1966年至1971年,因“文化大革命”,户籍管理制度中断。1982年,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专理,各公社不再兼理户籍。1984年4月,公安局设户籍科,驻各乡(镇)公安派出所,配备户籍管理员。至1990年底,全县共计129244户,565522人,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口44844人。
交通管理 县内交通管理工作原由交通部门主管,公安局治安股设专人协同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重大肇事事故的现场勘察和处理。1975年1月,交通局设立昌乐县交通监理站,专司县内交通管理。1987年3月,交通监理站移交县公安局,改称昌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1988年10月,又改称昌乐县公安交通警察队,置队长,并建有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由公安局副政治教导员兼。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交通安全股、路政股、宣教股、车辆管理所,并辖1个由26人组成的交通中队。至1990年底,全队在编交通干警108人,其中农民合同制交通警察51人。交通工具配备齐全,配有吉普车2台、面包车4台、轿车2台、摩托车8台,县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及时到达出事现场;装配有现代化的通讯设施,有车备无线电台1部、对讲机18部、自动程控机1部,接机关内部电话12部,并装有自动电话1部,形成了良好的现代化的通讯网络。为加强交通管理,与乔官和国道309线145号各设交通检查站1处。城内车辆、行人密集的6个十字路口,设置了交通指挥岗亭。岗亭配置数字显示仪,以指示灯指挥交通。至1990年,县内拥有机动车辆近万台,其中大小汽车2010台,拖拉机3771台,摩托车1448台、轻骑1400台,每年进行1至2次的车检和验证。从1975年建站,至1990年底,共处结交通事故3845起,结案率90%。
自行车管理 1979年,据公安部[1978]5号文件规定,公安局开始管理自行车。首先对全县自行车进行普查、登记、打印、签证。是年,公安局设立自行车管理所,隶属治安股。各公社配专职自行车管理员,受派出所领导,专司自行车登记、建档、打印、签证工作。每年车管所组织车管员验证1次。1984年社改乡后,各乡(镇)配齐车管员,全县共25人。
特种行业管理 公安局于1949年8月,制订《对旅栈、印铸刻字、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该三种行业实施管理。1951年,由局治安股同公安特派员(或派出所)负责管理。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始,刻制印章由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到指定地点刻制。旅栈、废品收购等行业改由本单位负责管理。1979年,据国家《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公安局各派出所会同工商管理、商业、供销等部门,对旅店、印铸、废品收购、修理等150处特种行业检查登记发证,同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特业治保小组143个,培养先进典型34个,表彰先进142人,处罚2处,特业管理日趋严格正规。1982年,对全县196处特业检查整顿,同其中145处签订安全合同,调整8处治保组织,破获一批违法案件。1984年,对全县336处特业进行检查,新建治保组织76个计283人,提供破案线索11条,破案3起,促进了社会治安。
枪支及危险物品管理 1959年,对体育运动枪全部进行登记填册,上缴公安局统一保管。1982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猎枪、土炮全部清理登记,发给持枪证,否则一律收缴。遵照1981年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汽枪管理办法》和1982年国家经委、计委、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汽枪管理的联合通知》,县公安局规定,凡销售、购买汽枪,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违者据情节予以处理;持汽枪者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持枪证,方可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安局对自卫用枪支逐一登记。发放、交回情况专门登记。因工作需要,配备枪支人员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并要求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枪支的规章。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各公社配发的自卫枪支全部上缴公安局。
1957年底,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后,县公安局对全县爆炸物品进行了全面检查,从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违犯规定者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每年春秋到生产、使用、储存等单位全面检查,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安全。1985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公安局组织检查组清理整顿县内民用爆炸物品,对1个生产单位、24个储存单位、28个使用单位分别发给生产、储存、使用许可证,培训332名专职爆破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1981年1月,昌乐县人民政府发布全面收缴械斗凶器和危险物品的布告。公安局组织力量,统一行动,集中全力抓收缴。月余共收缴散存个人手中的炸药1872公斤、雷管735个、导火索1190米、手榴弹19枚、短土枪和假匣枪282支、步枪1支、子弹84发,匕手、刺刀、刮刀、捅刀共253把。此后,每年配合治安管理,检查、收缴一、二次,各派出所随时发现,立即收缴,减少了社会不安全因素。
禁赌、禁娼、禁毒 1949年,结合取缔反动会道门,对县内赌博、暗娼和罂粟种植者进行了打击处理。使暗娼、吸毒匿迹,赌博一度绝迹。“文化大革命”中,赌博恶习死灰复燃,农闲与春节前后在山区和偏僻村庄时有赌场出现。1979年以来,公安局每年安全检查,禁赌列为重点,对为首者依法制裁,并令胁从者写出悔过书,抑制了赌博风,赌博趋于绝迹。1988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境内早已绝迹的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路边饭店时有发生,公安局组织力量进行多次打击,对路边饭店进行整顿和清理,查封了一批,对卖淫嫖娼者实行依法制裁。
四、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1980年,公安局组建刑警队一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专业队伍。1983年8月,据中共中央《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县委成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由县委1名副书记任指挥,在公安局设办公室,公、检、法、司4家各司其职,百余名公安干警统一指挥,分片作战,分赴各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打击刑事犯罪。至1985年底,共破各类刑事案件2787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80人,其中杀人犯19人、反革命犯11人、盗窃犯214人、强奸流氓犯187人、抢劫犯37人,破坏、放火、投毒等罪犯203人。依法处极刑5人,缴获大批赃物、赃款。1986年至1990年,共破各类刑事案件3663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049人,其中杀人犯51人,盗窃犯478人,强奸流氓犯169人,抢劫犯113人,破坏、放火、投毒等罪犯228人,缴获脏物脏款1193350元。
五、消防
建国后,县内始设消防机构。初,由公安局政保股负责县城内和厂矿企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农村消防由公安特派员负责管理。1975年5月,公安局设消防股,配消防员5名。1979年8月起,消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直消防重点单位由公安局消防股管理,公社消防重点单位由所驻派出所或公安员管理。确定县级防火单位32处,社级重点防火单位85处,订立《消防逐级责任制》,分别明确县消防股、公社消防负责人、公安员、义务消防员、厂矿企业及车间班组防火负责人的职责。1982年,各公社派出所定专人兼任防火检查员。1983年3月,消防股人员转为现役,归武警序列,受县公安局和潍坊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双重领导。1985年,消防股改称消防科。1988年3月,正式成立昌乐公安消防中队,设队长和政治指导员,隶属关系不变,至1990年12月,全队15人。消防科为公安局下属科室,在编4人,主要任务是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业务领导,抓好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以“防”为主。消防中队的主要任务是,平时搞好消防训练,担负县内重大火灾的扑灭任务,以“灭”为主。为适应县内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等各业的飞速发展,消防设施不断添置和更新换代,至1990年底,县内有消防机动泵82台,各种消防火栓87个,各种干粉灭火器2540个(不含机动车辆所配灭火器),各种泡沫灭火器1850个,其他类型灭火器230个,配备火警电话1部,专用消防车2部。1989年,县人民政府投资50万元,建消防训练塔1座、消防办公楼1栋。
六、监狱看守所
清末,县衙大院内设监狱1所,禁卒8名。
民初,知县黄鋆于1914年设监狱1所,男监室6间,女监室3间,均是土屋建筑,四周筑有土围墙。犯人按罪行轻重分别关押,先后更换16名管狱员。1933年,民国县政府用砖块重修监狱及院墙。1938年起,日伪警察所继续使用。
日军侵占昌乐县城期间,民国县政府南迁,曾在彭家沟、郑家庄两村用几栋民房作监狱。在押“犯人”系八路军嫌疑者,3天无人取保即被杀害。
1945年8月,日伪政权垮台,民国县政府回迁县城,仍使用原监狱,改称看守所,设看守长,有看守员数人。
解放后,昌乐县人民政府设立看守所,羁押政治犯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局专理。至1982年4月,看守所一直使用民国县政府看守所的旧设施。其间,曾两次翻建,成为砖石水泥建筑。内有大小监室16间,伙房3间,看守办公室2间。1982年11月25日,新辟看守所在利民路西端路南,原看守所改为行政拘留所。新看守所配备武警中队1个,公安干警14人,检察员1人。监狱内监室8间,值班室3间,狱墙高4米,长200米。监狱外有审讯室4间、犯属接待室1间、办公室6间、伙房4间,另有车库、宿舍等51间。1990年1月,因修建环城路,看守所拆迁,现址位于城南2公里昌(乐)高(崖)公路西侧。看守所置所长和政治指导员,共有在编工作人员7人。日常看押犯人由潍坊武警支队昌乐武警中队专管。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昌乐县始设巡警局,置巡官、警务总董和警兵等。
1912年(民国元年),民国县公署,仍沿袭清制,置巡警局,警兵达400余人,除县城内,乔官、北展等重要集镇均有警兵驻守。1927年,巡警局改称警察事务所;1928年,复改称公安局,内置巡长室、稽查室、秘书室、传达室,辖警兵4个班和朱刘分局。1938年1月,日军入侵,昌乐县城沦陷,民国县长逃离,公安局解散。1945年8月,以张天佐为首的国民党昌乐县政府,设置警察局,内设司法科、行政科、总务科、督察室、巡警。翌年3月,保安大队一个营改编为警察大队,与警察局并存。是年,警察局于县内分设4处警察所。1948年5月,昌乐全境解放,警察局解体。
1945年9月,昌乐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昌乐县民主政府,设公安局。1948年5月,公安局由尧山区大桃花村迁驻五图镇解召村,1949年8月,迁入县城。时,公安局内设秘书股、审讯股、侦察股、看守所,辖警卫队、鄌郚分局、朱刘派出所、尧沟派出所、城关派出所,同时,于马宋、朱汉、北岩、乔官、五图、清泉、南郝与平柳八区置公安特派员。
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公安局受到冲击,工作基本陷入停顿。1968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乐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三家合署办公。1973年4月,撤销军管小组,恢复公安局,并增设政治办公室、检察股(1978年5月,划归检察院)。1975年5月,始设消防股;1979年,增设刑警队、内部保安股、行政拘留所。1984年11月,撤股改科,置1室8科,并辖武警中队和22个乡(镇)派出所以及3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1987年3月,交通监理改隶公安,称昌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1988年10月,改称昌乐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至1990年12月,公安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户籍科、政保科、保卫科、治安科、法制科、预审科、消防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刑警队,辖交通警察队,山东省交通警察总队培训中心、22个乡(镇)派出所、1个治安所和孤山林场、高崖水库、朱刘煤矿3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
附:日伪昌乐县警务局机构
1938年1月,日军侵占昌乐城,拼凑县公署(伪),置警务局,内设警务股、司法股、保安股、特务股。是年10月,四股分别改称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1942年4月,又增设剿共班。1945年8月,日军投降,伪警务局解体。
二、社会治安
党、团登记 1949年初,县公安局对县内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骨干进行登记。先于乔官、城关两区试点,后在县境全面展开。根据不同对象,进行时事政策教育,至是年冬,参加登记者1356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自1949年初始,县成立登记工作队,分赴全县各地,用多种形式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并培养典型,带动一般,揭露内幕,重点突破,全面展开。从朱刘区“九宫道”开始,经登记查明反动会道门13种,分布各区(镇)520村,有道首229人,道徒5531人。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于1949年至1951年,分3次进行取缔。1949年和1950年重点取缔九宫道、大佛道、一贯道、圣贤道。1951年,镇反高潮中逮捕大小道首77人,其中判极刑7人、徒刑40人、管制17人。同时,令道首坦白反省30场次,展出其反动活动3次,观众累计5万余人。道徒经宣传教育,自觉到公安机关声明退道3768人,各种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基本摧垮。
剿匪 解放初,国民党的残渣余孽常在暗中活动,杀人抢劫案件时有发生。为巩固新政权,公安局配合人民解放军对敌进行军事清剿,破获案件400余起,惩治武装特务11人,匪特90人,土匪29人,策动逃跑分子76人,破坏交通犯26人,反动会道门头子6人,刻制假印章犯14人,杀人犯76人。
社会镇反 1950年11月始,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运动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底;第二阶段自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底;第三阶段自1952年11月至1953年12月底。共逮捕特务、反动党团骨干等各类反革命分子1508名,并按照其罪行轻重,依法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处以极刑;对罪行虽然较重,但愿意接受政府和人民的改造者,判以徒刑或管制;对罪行一般,且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经教育后释放。
内部肃反 195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遵照“提高警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通过政策攻心,个人交待,群众检举,内查外调,清查出一批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各类坏分子。根据其罪恶大小、认罪态度好坏,分别作了定案处理,至1957年冬结束。肃反运动,清理了内部,纯洁了队伍,培养了干部,教育了群众,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巨大作用。
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遵照1950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于1950年12月始,在全县划定农村阶级成分,历时月余,全县划定地主分子3425名,富农分子3125名。在镇反运动中划定反、坏分子915名。全县共划定地主、富农和反、坏分子7465名。1951年至1952年6月,县内各区、乡、村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小组,负责组织群众对地、富、反、坏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公安机关责成各村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每年由群众对地、富、反、坏分子逐一进行一次评审,并公布结果。未改造好的着令重新制订《改造守约》,继续监督改造。
1956年,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规定,对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经群众评议,对其中劳动守法分子,经区委批准吸收为正式社员;中间分子准予入社,为候补社员;坚持反动立场并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由社内管制劳动。全县地主分子中正式社员占25.5%,候补社员占68.8%,继续管制的占5.7%;富农分子中正式社员战26.9%,候补社员占67.1%,继续管制的占6%;反、坏分子中正式社员占10.7%,候补社员占59.2%,继续管制的占26.1%,依法逮捕的占4%。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后,正式社员占21.03%,候补社员占65.03%,继续管制劳动的占12.6%,依法逮捕的占1.34%。
各级治保会、监改组对地、富、反、坏分子每年组织评审,对于表现好的予以摘帽。对于错划错管的予以改正。1979年,根据中央5号文件和上级部署,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为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分子摘帽,为其子女定成份。
工作月余,全县6132名地、富、反、坏分子中,有4846名摘帽,占总数的79%;纠错的882名,占14.4%;未改造好需继续监督改造的30名,占0.5%;外流、死亡的占6.1%。公布8197名地、富子女一律为社员成份。1983年,30名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分子全部摘帽。
三、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 1951年,公安局治安股设户籍警3人,负责县内户籍工作。户籍由区管理,驻有公安派出所的区由派出所户籍员管理。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户籍实行县、社两级管理,由治安股专职户籍员和公社文书(或户籍民警)负责,均有户籍卡片、人口登记簿。各社对人口迁出、迁入、死亡、出生实行变动登记,年终汇总上报公安局。1966年至1971年,因“文化大革命”,户籍管理制度中断。1982年,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专理,各公社不再兼理户籍。1984年4月,公安局设户籍科,驻各乡(镇)公安派出所,配备户籍管理员。至1990年底,全县共计129244户,565522人,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口44844人。
交通管理 县内交通管理工作原由交通部门主管,公安局治安股设专人协同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重大肇事事故的现场勘察和处理。1975年1月,交通局设立昌乐县交通监理站,专司县内交通管理。1987年3月,交通监理站移交县公安局,改称昌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1988年10月,又改称昌乐县公安交通警察队,置队长,并建有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由公安局副政治教导员兼。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交通安全股、路政股、宣教股、车辆管理所,并辖1个由26人组成的交通中队。至1990年底,全队在编交通干警108人,其中农民合同制交通警察51人。交通工具配备齐全,配有吉普车2台、面包车4台、轿车2台、摩托车8台,县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及时到达出事现场;装配有现代化的通讯设施,有车备无线电台1部、对讲机18部、自动程控机1部,接机关内部电话12部,并装有自动电话1部,形成了良好的现代化的通讯网络。为加强交通管理,与乔官和国道309线145号各设交通检查站1处。城内车辆、行人密集的6个十字路口,设置了交通指挥岗亭。岗亭配置数字显示仪,以指示灯指挥交通。至1990年,县内拥有机动车辆近万台,其中大小汽车2010台,拖拉机3771台,摩托车1448台、轻骑1400台,每年进行1至2次的车检和验证。从1975年建站,至1990年底,共处结交通事故3845起,结案率90%。
自行车管理 1979年,据公安部[1978]5号文件规定,公安局开始管理自行车。首先对全县自行车进行普查、登记、打印、签证。是年,公安局设立自行车管理所,隶属治安股。各公社配专职自行车管理员,受派出所领导,专司自行车登记、建档、打印、签证工作。每年车管所组织车管员验证1次。1984年社改乡后,各乡(镇)配齐车管员,全县共25人。
特种行业管理 公安局于1949年8月,制订《对旅栈、印铸刻字、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该三种行业实施管理。1951年,由局治安股同公安特派员(或派出所)负责管理。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始,刻制印章由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到指定地点刻制。旅栈、废品收购等行业改由本单位负责管理。1979年,据国家《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公安局各派出所会同工商管理、商业、供销等部门,对旅店、印铸、废品收购、修理等150处特种行业检查登记发证,同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特业治保小组143个,培养先进典型34个,表彰先进142人,处罚2处,特业管理日趋严格正规。1982年,对全县196处特业检查整顿,同其中145处签订安全合同,调整8处治保组织,破获一批违法案件。1984年,对全县336处特业进行检查,新建治保组织76个计283人,提供破案线索11条,破案3起,促进了社会治安。
枪支及危险物品管理 1959年,对体育运动枪全部进行登记填册,上缴公安局统一保管。1982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猎枪、土炮全部清理登记,发给持枪证,否则一律收缴。遵照1981年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汽枪管理办法》和1982年国家经委、计委、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汽枪管理的联合通知》,县公安局规定,凡销售、购买汽枪,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违者据情节予以处理;持汽枪者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持枪证,方可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安局对自卫用枪支逐一登记。发放、交回情况专门登记。因工作需要,配备枪支人员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并要求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枪支的规章。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各公社配发的自卫枪支全部上缴公安局。
1957年底,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后,县公安局对全县爆炸物品进行了全面检查,从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违犯规定者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每年春秋到生产、使用、储存等单位全面检查,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安全。1985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公安局组织检查组清理整顿县内民用爆炸物品,对1个生产单位、24个储存单位、28个使用单位分别发给生产、储存、使用许可证,培训332名专职爆破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1981年1月,昌乐县人民政府发布全面收缴械斗凶器和危险物品的布告。公安局组织力量,统一行动,集中全力抓收缴。月余共收缴散存个人手中的炸药1872公斤、雷管735个、导火索1190米、手榴弹19枚、短土枪和假匣枪282支、步枪1支、子弹84发,匕手、刺刀、刮刀、捅刀共253把。此后,每年配合治安管理,检查、收缴一、二次,各派出所随时发现,立即收缴,减少了社会不安全因素。
禁赌、禁娼、禁毒 1949年,结合取缔反动会道门,对县内赌博、暗娼和罂粟种植者进行了打击处理。使暗娼、吸毒匿迹,赌博一度绝迹。“文化大革命”中,赌博恶习死灰复燃,农闲与春节前后在山区和偏僻村庄时有赌场出现。1979年以来,公安局每年安全检查,禁赌列为重点,对为首者依法制裁,并令胁从者写出悔过书,抑制了赌博风,赌博趋于绝迹。1988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境内早已绝迹的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路边饭店时有发生,公安局组织力量进行多次打击,对路边饭店进行整顿和清理,查封了一批,对卖淫嫖娼者实行依法制裁。
四、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1980年,公安局组建刑警队一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专业队伍。1983年8月,据中共中央《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县委成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由县委1名副书记任指挥,在公安局设办公室,公、检、法、司4家各司其职,百余名公安干警统一指挥,分片作战,分赴各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打击刑事犯罪。至1985年底,共破各类刑事案件2787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80人,其中杀人犯19人、反革命犯11人、盗窃犯214人、强奸流氓犯187人、抢劫犯37人,破坏、放火、投毒等罪犯203人。依法处极刑5人,缴获大批赃物、赃款。1986年至1990年,共破各类刑事案件3663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049人,其中杀人犯51人,盗窃犯478人,强奸流氓犯169人,抢劫犯113人,破坏、放火、投毒等罪犯228人,缴获脏物脏款1193350元。
五、消防
建国后,县内始设消防机构。初,由公安局政保股负责县城内和厂矿企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农村消防由公安特派员负责管理。1975年5月,公安局设消防股,配消防员5名。1979年8月起,消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直消防重点单位由公安局消防股管理,公社消防重点单位由所驻派出所或公安员管理。确定县级防火单位32处,社级重点防火单位85处,订立《消防逐级责任制》,分别明确县消防股、公社消防负责人、公安员、义务消防员、厂矿企业及车间班组防火负责人的职责。1982年,各公社派出所定专人兼任防火检查员。1983年3月,消防股人员转为现役,归武警序列,受县公安局和潍坊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双重领导。1985年,消防股改称消防科。1988年3月,正式成立昌乐公安消防中队,设队长和政治指导员,隶属关系不变,至1990年12月,全队15人。消防科为公安局下属科室,在编4人,主要任务是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业务领导,抓好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以“防”为主。消防中队的主要任务是,平时搞好消防训练,担负县内重大火灾的扑灭任务,以“灭”为主。为适应县内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等各业的飞速发展,消防设施不断添置和更新换代,至1990年底,县内有消防机动泵82台,各种消防火栓87个,各种干粉灭火器2540个(不含机动车辆所配灭火器),各种泡沫灭火器1850个,其他类型灭火器230个,配备火警电话1部,专用消防车2部。1989年,县人民政府投资50万元,建消防训练塔1座、消防办公楼1栋。
六、监狱看守所
清末,县衙大院内设监狱1所,禁卒8名。
民初,知县黄鋆于1914年设监狱1所,男监室6间,女监室3间,均是土屋建筑,四周筑有土围墙。犯人按罪行轻重分别关押,先后更换16名管狱员。1933年,民国县政府用砖块重修监狱及院墙。1938年起,日伪警察所继续使用。
日军侵占昌乐县城期间,民国县政府南迁,曾在彭家沟、郑家庄两村用几栋民房作监狱。在押“犯人”系八路军嫌疑者,3天无人取保即被杀害。
1945年8月,日伪政权垮台,民国县政府回迁县城,仍使用原监狱,改称看守所,设看守长,有看守员数人。
解放后,昌乐县人民政府设立看守所,羁押政治犯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局专理。至1982年4月,看守所一直使用民国县政府看守所的旧设施。其间,曾两次翻建,成为砖石水泥建筑。内有大小监室16间,伙房3间,看守办公室2间。1982年11月25日,新辟看守所在利民路西端路南,原看守所改为行政拘留所。新看守所配备武警中队1个,公安干警14人,检察员1人。监狱内监室8间,值班室3间,狱墙高4米,长200米。监狱外有审讯室4间、犯属接待室1间、办公室6间、伙房4间,另有车库、宿舍等51间。1990年1月,因修建环城路,看守所拆迁,现址位于城南2公里昌(乐)高(崖)公路西侧。看守所置所长和政治指导员,共有在编工作人员7人。日常看押犯人由潍坊武警支队昌乐武警中队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