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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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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昌乐县民主政府成立时,基层行政单位为区、乡、村。在柳山、尧山解放区,基层人民政权普遍建立,设立基层行政机构。区设区公所,由正、副区长,文书,会计和区武工队长组成。区下设乡公所,由正、副乡长,文书和乡武装队长组成。乡下为村,设置正、副村长,村先生。1948年5月,昌乐县全境解放,各基层人民政权相继建立,区政府行政机构是区公所,设置区长1人、指导员1人和区武工队长、文书。1951年后,区建立区委员会,区公所增设民政助理、财粮会计。区辖乡,初为乡公所,设置正、副乡长、文书。1951年后,成立乡委员会,由全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公所改称乡政府,设置乡长1人,副乡长2人(一般由乡政委员兼,属不脱产的村干部),文书1人,财粮员1人。1956年,乡设人民委员会,设置正、副乡长,文书,财粮员、民政。乡辖村,初设正、副村长,村先生,农会主任组成村政权。1956年,县内兴起农业生产合作化高潮,村长改称村主任,又增设治保主任、贫农代表。村政权主要任务是发动和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领导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月,撤区并乡,全县并为3镇23乡。乡(镇)人民委员会设正、副乡(镇)长,文书、会计,财粮助理,生产助理,公安特派员。乡下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设正、副社长,保管员、会计,均民主选举产生。生产合作社既为农村生产组织,也是农村行政权力机构。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县内兴起,至1962年5月,县辖人民公社14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行政机构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置正、副社长,委员若干人,文书1人,并设有民政助理、财粮助理、文教卫生助理、农水助理、治保干事。公社以下,初实行军事编制,设营、连、排等组织。1958年12月,撤销军事编制,公社以下设管理区,管理区辖若干生产大队,大队设管理委员会,置正、副大队长,会计、保管、民兵连长、妇女主任、治保主任。
  1967年,各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被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下设政治处和生产指挥处。大队革命委员会,设正、副队长、会计、保管、妇女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1980年12月,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并设有文书、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助理、计划生育助理等。管委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武装部、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农技站、兽医站、水利站、林业站、文化站。下辖大队管委会,设正、副大队长,会计、保管、民兵连长、民事调解员、治保员、妇女主任。
  1984年5月,机构改革,实行政社分开,撤销县内14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立22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836个大队管理委员会,建立864个村民委员会。1990年,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长2至3人,并置民政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助理、计划生育助理、财粮助理、文书、统计员。乡(镇)政府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另,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财政所、农技站、兽医站、水利站、林业站、文化站、乡(镇)供销社等实行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乡(镇)政府辖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一般由文书、民兵连长、妇女主任、民事调解员、治保员、共青团支部书记担任。
  在城区,1956年,始设12个居民小组,置组长、副组长。居民小组由县工商业联合会代管。1960年,设街道服务部,置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1962年,成立居民大队委员会,置大队长1人、委员若干,居民大队改隶城关人民公社。1968年9月,成立居民大队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和保管。1984年5月,居民大队革命委员会改称昌乐镇居民委员会,置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并设有妇女主任、民事调解员、治保员、会计和出纳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