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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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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民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代表产生
  根据《选举法》规定,昌乐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前的县人大代表,由乡镇(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县八届人大后(含八届)按照《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选举程序
  (1)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选举事宜。(2)划分选区。或按居住区域划分,或按行政、企事业单位划分。(3)选民登记。以选区为单位根据选民资格逐人登记,并张榜公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发给选民证。对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判决。(4)提出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经选民小组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在选举前张榜公布;县八届人大前人大代表实行等额选举,从八届起实行差额选举。(5)选举。以选区为单位召开选民大会,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选举形式,选出乡(镇)人大代表,再由乡(镇)人大代表会议选举出席县人大代表。从县八届人大始,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镇)人大代表。
  四、代表资格的审查
  对当选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由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内容:(1)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2)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3)每一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名额。(4)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法定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