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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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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人口生产没有计划。建国后,人口生产逐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57年政府设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后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工作曾中断。1970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恢复工作,1980年各公社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县、乡镇、村计划生育业务机构相继建立。对育龄妇女实行一档、六簿。三表管理,每月一结,形成制度;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经费包干,由各乡镇管理,1979—1985年共拨129.44万元,其中78%用于四种手术开支。县、乡镇政府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70年代普及投环、引流产和结扎手术;80年代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按政策安排二胎;1985年全县晚婚率达83.39%,节育率由1970年的30.5%,提高到93.73%,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由50年代的4.6下降到2.08,1—2胎生育率由50年代的4.4%上升到99.44%。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了全县人口增长,1985年人口出生率由1957年的29.18‰。下降到11.12‰。
  一、管理
  育龄妇女管理 1983年在北岩公社试建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后在全县推广此档简称“一档”(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卡片)、“六簿”(新婚登记簿、出生死亡登记簿和四种手术登记簿)、“三表”(计划生育重点节育对象一览表、安排计划登记表和应放环人员登记表)。从育龄妇女的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等各个环节上管理起来,减少计划外生育。此档乡(镇)、片、村三级各建一套,档、卡、簿、表每月一结。1983年冬,全县14处公社普遍建立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现已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经费管理 1979年前,事业费由卫生局统管统用,1979年9月,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1982年实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包干。自1980年开始收超生费,因各公社经济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一。当时超生二胎最高收费300元,最低150元;三胎最高收费600元,最低300元;三胎以上按50%递增。1985年超生二胎最多收费1500元,最低650元;三胎最高2500元,最低1000元;三胎以上在三胎罚款基数上按50%递增。超生费或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或直接由公社财政部门管理。1984年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的超生费转交乡(镇)经管站管理。计划生育超生费用于计划生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助;计划生育网长工资及补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必要的基本建设,购置必要的办公宣传品;年平均分配不足50元的困难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乡镇负担部分;敬老院的必要补助和独生子女查体费用及照顾独生子女的抚幼事业;计划生育受术者特殊情况下的营养补助;对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及先进典型的奖励。

表1—17 1979—1985年计划生育经费开支一览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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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四种手术经费│设备购置费│会议费 │宣传费 │办公费 │奖励 │专干经费 │其它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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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7.9 │0.3 │0.2 │0.3 │1.3 │0.3 │ │0.6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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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2.8 │ │0.1 │0.3 │0.9 │0.1 │ │0.1 │14.3 ┃
┠───┼──────┼─────┼────┼────┼────┼────┼─────┼────┼────┨
┃1981 │18.9 │0.1 │0.2 │0.7 │2.5 │ │ │0.3 │22.7 ┃
┠───┼──────┼─────┼────┼────┼────┼────┼─────┼────┼────┨
┃1982 │12.6 │1.4 │0.7 │1 │2.6 │0.1 │ │0.1 │18.5 ┃
┠───┼──────┼─────┼────┼────┼────┼────┼─────┼────┼────┨
┃1983 │13.9 │0.7 │0.65 │0.2 │ │ │2.6 │0.2 │18.25 ┃
┠───┼──────┼─────┼────┼────┼────┼────┼─────┼────┼────┨
┃1984 │13.9 │0.2 │1 │0.88 │ │ │3 │ │18.98 ┃
┠───┼──────┼─────┼────┼────┼────┼────┼─────┼────┼────┨
┃1985 │11.6 │ │0.91 │0.4 │ │ │2.9 │ │15.81 ┃
┠───┼──────┼─────┼────┼────┼────┼────┼─────┼────┼────┨
┃合计 │101.6 │2.7 │3.76 │3.78 │7.3 │0.5 │8.5 │1.3 │1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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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 1957年始,实行计划生育,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1964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工作。1970年8月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6年1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81年4月撤销,设立县计划生育局。1984年5月机构改革,撤销计划生育局,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0年冬设立公社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公社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或管委副主任兼任。1970年设立大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大队长、妇女主任等3—4人组成。1984年5月后,由乡(镇)、村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
  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中提倡放环和服药用具,多子女不愿再生育的做绝育手术或流产手术,对未婚青年提倡晚婚晚育。1970年贯彻“晚、稀、少”的政策,农村女青年23周岁以上,男青年25周岁以上结婚,城镇结婚年龄略高于农村;一对夫妇两个孩,两孩间隔四、五年;严格控制多胎生育,要求三孩以上的做绝育手术,两孩的放环、服药用具。1972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具体要求,号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员,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计划生育方针。1979年6月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两孩的做绝育手术。同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使全县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具体化。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的公开信》后,全县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身作则,“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年贯彻中共潍坊地委。行署《关于安排二胎范围的通知》,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城乡一孩夫妇安排生育二胎。1984年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精神,防止“强迫命令”,转变领导作风。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变计划生育工作由“关卡型”为“服务型”。同年5月,贯彻省委、省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符合此规定的城乡一孩夫妇安排生育二胎。各乡(镇)、村也订立乡规民约,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缓解生育高峰,发展农村经济,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措施
  晚婚晚育 自50年代中期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当时主要由宣传部、妇联等单位为主负责宣传、组织、领导。三年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孕育率剧降,已无提倡晚婚晚育之必要。1963年补偿性生育来势凶猛,县再次号召“晚婚晚育”。次年宣传部、妇联.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组织晚婚晚育报告团在全县巡回指导。“文化大革命”开始,虽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但无专门领导机构,名存实无。1970年再度提倡晚婚晚育,并由各公社民政部门严格控制结婚年龄。从此,晚婚晚育在全县实行。据查,1975年全县晚婚率为79%。1980年晚婚率为88.9%,1985年晚婚率为83.39%。
  透环、放环 育龄妇女放置避孕环,自1964年开始,1970年有所发展,到1976年较普遍。当时放环对象主要是一孩、二孩和三孩以上不适应做结扎手术的妇女。放环手术由县医院或公社医院妇产科负责。随着放环人员的逐步增加,1970年始,一年4次透环形成惯例。到1984年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齐人员和器械。达到透环自理。
  结扎 1955年,县政府机关干部刘纲三响应国家号召,在昌潍地区人民医院做了男扎手术,开昌乐县男扎手术之先例。1963年冬,由县医院外科医生李振英主持,为乔官公社夏庄村社员李春茂做了男扎手术,为县医院男扎手术之始。1964年,在昌潍地区四级干部会议上,全县参加会议的机关干部和支部书记中约500余人,在地区人民医院做了男扎手术。同年冬,县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手术组,以李振英、赵兰芬、张秀婷为技术骨干,带领16名公社医生,在城关公社周家庄、曲家庄、商家庄、东肖一带进行结扎实践。1968年冬又组织10余名医生在乔官、马宋、平原等公社做男、女结扎手术。1966年冬,在尧沟、朱刘一带设点传授结扎术,后因“文化大革命”干扰,结扎暂停。1970年重新组织结扎手术。1972年冬和1973年春,凡两孩和两孩以上的夫妇,除禁忌症外几乎全部结扎。全县平均每天做结扎手术500—600例,手术队伍扩大到60余人,其人数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之首。
  流、引产 1962年始做小月份流产手术,第一例小月份流产手术由县人民医院赵兰芬主持。1963年始县医院张秀婷等3名妇科医生承担大月份引产手术,并培训流产、放环人员,至1975年培训近百人,使各公社医院能承担小月份流产手术。
  四、效果
  总和生育率 自6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至70年代初,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降低。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50年代为4.6,70年代为2.5,80年代初期为2.08,呈继续下降趋势。

表1—18 1970—1985年全县节育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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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节育措施│节育率% │节育措施 ┃
┃ │ │的育龄妇女 │ ├────┬────┬────┬────┬────┨
┃ │ │ │ │放环 │男扎 │女扎 │药具 │其它 ┃
┠───┼──────┼──────┼─────┼────┼────┼────┼────┼────┨
┃1970 │48092 │15207 │31.6 │2735 │7 │73 │ │ ┃
┠───┼──────┼──────┼─────┼────┼────┼────┼────┼────┨
┃1971 │47247 │24775 │52.4 │14707 │17 │16 │ │ ┃
┠───┼──────┼──────┼─────┼────┼────┼────┼────┼────┨
┃1972 │48654 │30895 │63.5 │12339 │166 │2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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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50459 │37996 │75.3 │11427 │3377 │5424 │ │ ┃
┠───┼──────┼──────┼─────┼────┼────┼────┼────┼────┨
┃1974 │52638 │40952 │77.8 │7490 │45 │146 │ │ ┃
┠───┼──────┼──────┼─────┼────┼────┼────┼────┼────┨
┃1975 │56060 │45409 │81.00 │9647 │1264 │2206 │ │ ┃
┠───┼──────┼──────┼─────┼────┼────┼────┼────┼────┨
┃1976 │58018 │47575 │82.00 │9915 │791 │1267 │ │ ┃
┠───┼──────┼──────┼─────┼────┼────┼────┼────┼────┨
┃1977 │59182 │49713 │84.00 │10520 │118 │208 │ │ ┃
┠───┼──────┼──────┼─────┼────┼────┼────┼────┼────┨
┃1978 │60500 │50820 │84.00 │9001 │293 │203 │ │ ┃
┠───┼──────┼──────┼─────┼────┼────┼────┼────┼────┨
┃1979 │62937 │52490 │83.40 │9358 │4187 │7283 │ │ ┃
┠───┼──────┼──────┼─────┼────┼────┼────┼────┼────┨
┃1980 │63578 │52936 │83.26 │10559 │725 │966 │ │ ┃
┠───┼──────┼──────┼─────┼────┼────┼────┼────┼────┨
┃1981 │64712 │54449 │84.14 │12685 │792 │1540 │252 │20 ┃
┠───┼──────┼──────┼─────┼────┼────┼────┼────┼────┨
┃1982 │66779 │60294 │90.28 │27919 │1222 │20463 │554 │136 ┃
┠───┼──────┼──────┼─────┼────┼────┼────┼────┼────┨
┃1983 │72239 │65418 │90.55 │26895 │13293 │24476 │751 │3 ┃
┠───┼──────┼──────┼─────┼────┼────┼────┼────┼────┨
┃1984 │77684 │69385 │89.32 │27331 │14468 │25917 │1667 │2 ┃
┠───┼──────┼──────┼─────┼────┼────┼────┼────┼────┨
┃1985 │83101 │77852 │93.68 │26373 │20786 │26321 │436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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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系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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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胎次 50年代全县育龄妇女生一、二孩的极少,生三孩以上的居多。80年代基本杜绝了多胎生育。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40—49岁年龄组妇女(大都是1951—1960年结婚的妇女),生2孩的931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4.4%。生3孩的3284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15.8%,生4孩的5569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26.9%,生5孩以上的10556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51%,有的妇女生达15个孩子。20—29岁年龄组妇女(大都是在1970—1979年结婚的妇女),生1孩的15863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37.6%,生2孩的妇女6251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14.8%。生3孩的929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2.2%。生4孩的90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0.05%。70年代与50年代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相比之下明显下降。
  不同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 育龄妇女生育胎次与文化程度高低成反比。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妇女生育孩子越少;文化程度越低的妇女生育孩子越多。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为60.31%,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为52.24%,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高8.07%;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为13.26%,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为17.18%,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低4%。
  不同职业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 全县育龄妇女由于职业不同,生育胎次也有较大差别。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人员中,无多胎生育,生1—2胎的71人,占5.8%。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多胎生育率最高,生1—2胎的7336人,占6.8%;生多胎的1478人,占1.4%。

表1—19 1980—1985年全县生育胎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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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出生人数│一胎 │二胎 │多胎 ┃
┃ │ ├───┬───┼───┬───┬───────────┼───┬───┨
┃ │ │人数 │% │人数 │% │其中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计划内二胎│计划外二胎│ │ ┃
┠───┼────┼───┼───┼───┼───┼─────┼─────┼───┼───┨
┃1980 │7416 │4617 │62.2 │1973 │26.6 │52 │1921 │826 │11.13 ┃
┠───┼────┼───┼───┼───┼───┼─────┼─────┼───┼───┨
┃1981 │7403 │5530 │74.69 │1436 │19.39 │69 │1367 │437 │5.9 ┃
┠───┼────┼───┼───┼───┼───┼─────┼─────┼───┼───┨
┃1982 │8430 │7710 │91.45 │662 │7.85 │80 │582 │58 │0.68 ┃
┠───┼────┼───┼───┼───┼───┼─────┼─────┼───┼───┨
┃1983 │5937 │5675 │95.58 │260 │4.37 │86 │174 │2 │0.03 ┃
┠───┼────┼───┼───┼───┼───┼─────┼─────┼───┼───┨
┃1984 │7430 │6748 │90.8 │681 │9.16 │181 │500 │1 │0.01 ┃
┠───┼────┼───┼───┼───┼───┼─────┼─────┼───┼───┨
┃1985 │5710 │4590 │80.38 │1088 │19.05 │355 │733 │32 │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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