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
初婚年龄 旧时,平均初婚年龄在十四五岁左右。新中国成立后,初婚年龄普遍提高。据66村抽样调查,1951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0.25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20.75岁;1985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3.14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71岁,分别比1951年缓延2.89岁和2.96岁。
配偶状况 旧社会,富人常一夫多妻,穷人多有无妻者;生活水平与医疗水平低下,多有丧偶者;“从一而终”观念影响深,离婚的少。解放后,政府实行一夫一妻制,倡导婚姻自由,生活水平与医疗水平提高,“两多一少”的状况改变。
近亲结婚 建国前,昌乐县有“亲上加亲”的习俗,姨表、姑表和堂兄妹结婚的比较普遍。建国后,通过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近亲结婚率降低。据全县66村抽样调查,1951年近亲结婚3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5%;1956年近亲结婚的5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7%;1978年近亲结婚的8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7%;1985年近亲结婚的1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0.7%。1978年近亲结婚的16人中,其子女矮小、低能、患癫痫等疾病者共7人,占子女总数的33%。
二、家庭
家庭规模 宋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境内平均每户约4.5人。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县平均每户7.4人。清嘉庆元年(1796年)全县平均每户6人。1930年(民国19年),全县平均每户5.4人。1951年、1964年、1978年户均4.5人。1985年户均4.36人。据66村抽样调查,1985年3人户、4人户占的比重较大,比1951年分别增加10.71%和18.02%;6人户和7人户比1951年分别减少9.4%和5.35%。
家庭类型 昌乐解放前,人们以儿孙满堂为荣,“四世同堂”户比重较大。50—70年代中期,3代户、4代户有所增加。到80年代,4代户减少,2代户和3代户占的比重较大。
第六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
初婚年龄 旧时,平均初婚年龄在十四五岁左右。新中国成立后,初婚年龄普遍提高。据66村抽样调查,1951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0.25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20.75岁;1985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3.14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71岁,分别比1951年缓延2.89岁和2.96岁。
配偶状况 旧社会,富人常一夫多妻,穷人多有无妻者;生活水平与医疗水平低下,多有丧偶者;“从一而终”观念影响深,离婚的少。解放后,政府实行一夫一妻制,倡导婚姻自由,生活水平与医疗水平提高,“两多一少”的状况改变。
近亲结婚 建国前,昌乐县有“亲上加亲”的习俗,姨表、姑表和堂兄妹结婚的比较普遍。建国后,通过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近亲结婚率降低。据全县66村抽样调查,1951年近亲结婚3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5%;1956年近亲结婚的5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7%;1978年近亲结婚的8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7%;1985年近亲结婚的1对,占当年结婚对数的0.7%。1978年近亲结婚的16人中,其子女矮小、低能、患癫痫等疾病者共7人,占子女总数的33%。
二、家庭
家庭规模 宋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境内平均每户约4.5人。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县平均每户7.4人。清嘉庆元年(1796年)全县平均每户6人。1930年(民国19年),全县平均每户5.4人。1951年、1964年、1978年户均4.5人。1985年户均4.36人。据66村抽样调查,1985年3人户、4人户占的比重较大,比1951年分别增加10.71%和18.02%;6人户和7人户比1951年分别减少9.4%和5.35%。
家庭类型 昌乐解放前,人们以儿孙满堂为荣,“四世同堂”户比重较大。50—70年代中期,3代户、4代户有所增加。到80年代,4代户减少,2代户和3代户占的比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