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县书院经费主要靠40亩学田收入。经费不足时,由地方绅士捐款,或由县治从地方收入中拨款。私塾的经费主要靠庙产或学田的收入。有的靠学生交纳学费。经费用于校舍修建、支付掌教和塾师的薪金以及日常办公费。
民国初年,县办小学教育经费,除由省、县两级政府按各校造报的年度计划统一核定,分月下拨外,还规定地方自筹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庙产地租、公共款产补充等。因兵荒马乱、政局不稳,教育经费经常被各级政府挪作他用。后国民政府规定,教育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1940年7月县组成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教育经费的筹集、保管和开支。1944年4月起,经费除县政府按月发给公费津贴外,超支部分由学校所属乡、保公所按粮银摊数开支。公立初小办公费,由乡镇筹集,每班每月10元。私立学校及私塾,靠学金和办学人筹集,少数由学田租金收入。
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集体筹集、勤工俭学及学杂费收入。
国拨经费包括教师工资、补助工资(含民办教师补助费)、职工福利费、助学金、退离休人员费、设备购置及基建维修和业务费。1979年前,由省教育厅下拨,此后,由县财政拨款,按“分灶吃饭”的原则,经费包干使用。国拨教育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长。1951年国家拨款9.02万元,1985年为496.35万元。1951-1985年国家下拨教育经费共5203.83万元。
社队筹集办学经费,自1958年后,逐年增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发放民办教师工资。1979年前,社队主要从公益金、公积金、企业利润等方面提取办学资金。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县、社、队用不同形式筹集资金。1985年,乡(镇)、村集体筹集办学资金448.5万元。
勤工俭学收入补充了教育经费,各校对勤工俭学逐步重视,收入逐年增加。1958年,全县勤工俭学收入61580元;1969年,收入109285元;1985年,收入59万元。1958-1985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为252.67万元,占同期教育经费的5.1%。
学杂费收入,自1951年4月起,高小以上学生开始交纳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万元(旧币)。1955年起,初小学生开始交学杂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学生不交学杂费。1979年,县教育局重新规定学杂费收缴标准:每学期城镇高中每生2.5元、初中2元、小学1.5元;农村高中2元、初中1.5元、小学1元。1985年8月,县教育局又规定收取学杂费标准:高中、农技中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元,初中不超过4元,小学不超过2元。各乡(镇)办中、小学学杂费,由各乡(镇)自定,但不能超过以上标准。对家庭确有困难者按比例予以减免。1966年前,公办中小学学杂费交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使用,民办中小学学杂费由学校管理使用。1976年后,公、民办中小学学杂费由学校支配,用以补充办公费用。
第七节 教育经费
晚清时期,县书院经费主要靠40亩学田收入。经费不足时,由地方绅士捐款,或由县治从地方收入中拨款。私塾的经费主要靠庙产或学田的收入。有的靠学生交纳学费。经费用于校舍修建、支付掌教和塾师的薪金以及日常办公费。
民国初年,县办小学教育经费,除由省、县两级政府按各校造报的年度计划统一核定,分月下拨外,还规定地方自筹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庙产地租、公共款产补充等。因兵荒马乱、政局不稳,教育经费经常被各级政府挪作他用。后国民政府规定,教育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1940年7月县组成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教育经费的筹集、保管和开支。1944年4月起,经费除县政府按月发给公费津贴外,超支部分由学校所属乡、保公所按粮银摊数开支。公立初小办公费,由乡镇筹集,每班每月10元。私立学校及私塾,靠学金和办学人筹集,少数由学田租金收入。
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集体筹集、勤工俭学及学杂费收入。
国拨经费包括教师工资、补助工资(含民办教师补助费)、职工福利费、助学金、退离休人员费、设备购置及基建维修和业务费。1979年前,由省教育厅下拨,此后,由县财政拨款,按“分灶吃饭”的原则,经费包干使用。国拨教育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长。1951年国家拨款9.02万元,1985年为496.35万元。1951-1985年国家下拨教育经费共5203.83万元。
社队筹集办学经费,自1958年后,逐年增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发放民办教师工资。1979年前,社队主要从公益金、公积金、企业利润等方面提取办学资金。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县、社、队用不同形式筹集资金。1985年,乡(镇)、村集体筹集办学资金448.5万元。
勤工俭学收入补充了教育经费,各校对勤工俭学逐步重视,收入逐年增加。1958年,全县勤工俭学收入61580元;1969年,收入109285元;1985年,收入59万元。1958-1985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为252.67万元,占同期教育经费的5.1%。
学杂费收入,自1951年4月起,高小以上学生开始交纳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万元(旧币)。1955年起,初小学生开始交学杂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学生不交学杂费。1979年,县教育局重新规定学杂费收缴标准:每学期城镇高中每生2.5元、初中2元、小学1.5元;农村高中2元、初中1.5元、小学1元。1985年8月,县教育局又规定收取学杂费标准:高中、农技中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元,初中不超过4元,小学不超过2元。各乡(镇)办中、小学学杂费,由各乡(镇)自定,但不能超过以上标准。对家庭确有困难者按比例予以减免。1966年前,公办中小学学杂费交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使用,民办中小学学杂费由学校管理使用。1976年后,公、民办中小学学杂费由学校支配,用以补充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