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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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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0月,根据《宪法》(1982年)第91条规定,设立昌乐县审计局,配备审计人员4人。1985年增至10人。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查。
  县审计局成立后,审计业务很快由试点审计逐步推开,审计幅面不断扩大,并日趋制度化、规范化。1984-1985年,县审计局独立审计项目63项、65个单位,查处违纪总额807.51万元。其中查出截留应交国家收入的金额152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金额80.3万元,偷漏税款的395.5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79.71万元。经审计处理后增加财政收入329万元。
  1984、1985年,县审计局配合财政、税务、纪检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1984年,配合粮食局、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经销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等4种商品的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及时做了处理。1985年结合整党,配合纪检部门检查财经不正之风,共查处违纪金额520.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408.66万元。
  通过审计业务的开展,促使一些企业单位拟定出有效的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资金积累,同时,使会计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会计水平相应提高.1985年底,县审计局经过深入企业单位调查研究,并参照外地经验,拟订出《昌乐县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对行政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定期报送审计。通过审计工作,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防止经济活动中一些弊端的发生,减少企业间的纠纷,保证全县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