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管理
集市设置 解放前,县内集市多自然形成,在一些较大的村落和一些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庙会上进行商品交换。部分较大的集市,每年还有一两次较大的集日,称“山会”,多是在春秋二季。大多集市随不同季节和商品的多寡而时断时续。
县内由解放前延续下来的集市有39处。解放以来,部分较小的集市曾中断过。1974年,全县集市日统一改为农历“五、十”,使很大一部分集市萎缩、中断。1978年后,恢复了传统的集市日,并相继恢复了传统的山会。到1981年底,解放前延续下来的集市全部恢复。
1982年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集市布局的总体考虑,为适应物资交流的日趋兴盛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便利群众为目的,又相继增设了河头,高家阳阜、清泉、王家埠、于家山前、漳河、明河、高家楼、南良、五图、埠南庄、秦家淳于、水泊等13处集市。另在县城北王潍公路与昌大公路交叉口东侧,设立农贸批发市场,使全县集市布局日趋合理,在全县形成了一个错落有致,便民利民的集市交易网。
表4—24 昌乐县集市日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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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日期 │集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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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朱刘、平原、阿陀、边下、于家山前、皂角树、徐家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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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尧沟、北岩、朱汉、北展、漳河、五图、崔家庄、店子、王裒院、任疃、水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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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乔官、南郝、曹家庙、包庄、于留、庄皋、古疃、河头、清泉、高家楼、明河、城关、北鄌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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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大宅科、都昌、营邱、姜家坊、南良、高家阳阜、南音、埠南庄、秦家淳于、鄌郚 王家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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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城关、高崖、红河、马宋、毕都、王俊、解召、土埠、岳泉、时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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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5 昌乐县春、秋季物资交流会(山会)会址会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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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址 │农历日期 │会期(天)│农历日期 │会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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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家庄 │二月十七日 │1 │十月十七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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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丘 │二月十九日 │1 │十月十九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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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宋 │二月二十日—二月二十二日 │3 │十月二十日—十月二十二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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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陀 │二月二十六日 │1 │十月初六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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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 │三月初四—三月初六 │3 │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一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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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南庄 │三月初二—三月初四 │3 │十月十七日—十月十九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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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家淳于│三月初八—三月初九 │2 │十月初八—十月初九 │2 ┃
┃ │ │ │十一月初八—十一月初九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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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头 │三月十三日 │1 │十月十三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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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科 │三月十九日 │1 │九月二十四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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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 │三月二十日 │1 │九月二十五日 │1 ┃
┃ │四月十五日 │1 │十月十五日 │1 ┃
┃ │六月三十日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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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刘 │三月二十六日 │1 │九月二十六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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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崖 │三月三十—四月初二 │3 │十月初五—十月初七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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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鄌郚 │三月二十四日—三月二十六日│3 │九月二十九日—十月初二 │3 ┃
┃ │六月十九日—六月二十一日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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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庄 │四月初三 │1 │十月初八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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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下 │四月初五 │1 │十月十五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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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 │四月初六—四月初八 │3 │十月十一日—十月十三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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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展 │四月初八 │1 │十月初十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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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官 │四月十三日—四月十五日 │3 │九月初九—九月十一日 │3 ┃
┃ │ │ │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五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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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沟 │四月十三日—四月十四日 │2 │十月初一—十月初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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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都 │四月十五日 │1 │十月十五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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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 │五月二十八日—六月初三 │6 │十月初五—十月初十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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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汉 │四月二十二日—四月二十四日│3 │九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四日│3 ┃
┃ │ │ │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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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郝 │六月初一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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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 │ │ │九月初五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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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 │ │ │十月初一—十月初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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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管理 解放前,县内集市名义上由商会管理,实际上被地主、资本家、豪绅富贾所把持,成为他们剥削、敲诈、搜刮民财的场所。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入中国后,昌乐县北部被日本侵略者侵占,南部被国民党独立五团团长张天佐统治,他们各自利用手中的武器在集市上制造冲突,掠夺财富,使集市秩序混乱。集市上相继使用的钞票有“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关金”、“实业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以及省和各大买办家印发的钞票,还有“昌乐县流通券”等,达20余种,使物价暴涨,群众中流传着一首顺口溜:“上集粜斗粮食的钱,这顶二,那折三,光点票子得半天”。由于货币贬值,集市交易中以物易物的现象日趋增多。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加强了集市贸易管理。1950年3月,设立昌乐县工商科,下设城关烟棉市场交易管理所、粮食市场交易管理所、乔官、马宋、鄌郚、尧沟市场交易管理所,负责管理市场,稳定物价,检查度量衡器具,审批管理个体工商户,查处投机违法活动。
1957年7月,县工商科撤销,成立昌乐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辖城关、朱刘、乔官、鄌郚、马宋5处市场交易管理所。1958年又增设北岩、朱汉、阿陀、高崖、平原5处。
1958年后,受“左”倾错误影响和农业歉收,市场物价出现暴涨,市场管理工作采取限制硬管的做法,限制消费群众购买农副产品,肉、禽市场全部管死,使上市商品越来越少,物价上涨得不到控制。1963年,市场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发布的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的一系列政策规定,采取“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市场管理方针,放宽了对市场的种种限制。随着农副业生产的发展,上市商品相应增加,供需矛盾减缓,集市贸易逐渐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被冲垮,各市场交易管理所与税务所合并为税务市场管理所。1970年1月,成立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组,属县商业局领导,下设城关、尧沟、朱刘、北岩、乔官、朱汉、马宋、阿陀、鄌郚、高崖、平原11处市场交易管理所。1972年9月,县工商行政管理组撤销,成立昌乐县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城关、尧沟、朱刘、五图、南郝、北岩、乔官、马宋、阿陀、平柳、鄌邵、高崖、平原、朱汉14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火车站检查站。这期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提出所谓“一只兔,两条路”、“一只蛋,两条线”和“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口号,对上市商品进行种种限制。1974年又片面推广哈尔套“赶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将全县集市日统一定为农历“五、十”,使市场萎缩,部分集市和传统的山会中断,给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逐渐放宽对上市商品的限制。1978年后,全县集市恢复了传统的集市日,并相继恢复传统的山会,开放了昌乐、鄌郚、高崖等较大集市的牲畜市场、工业品市场,被压缩中断的16处集市也相继复活。市场管理工作遵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放宽了上市品种和贩运政策,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物资交流,使传统的山会成为物资交流的盛会,活跃了城乡市场。
1981年,对全县集市按“管理好、宣传好、服务好、卫生好、秩序好”的“五好”标准进行整顿,对无证商贩、黑市经纪、非法交易进行取缔和打击。至年底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251起,取缔无证商贩1824人次,黑市经纪123人次,算命占卦201人次,野医假药案131起,变相赌博210起,制造迷信品厂2处。通过整顿,集市秩序良好,交易兴旺,有12处集市达到“五好”标准,28处集市基本达到“五好”标准。
1982年,加强了集市卫生管理,对上市物资分门别类,实行分行划市,禁止腐烂变质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上市出售,在市上出售食品的摊点都必须备有防蝇防尘设备,并由工商与卫生防疫部门配合,经常对集市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经营户,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在认真整顿集市的同时,全县市管人员还开展了文明管理、礼貌待人、优质服务活动。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
从1985年开始,全县集市推行“四定”(定市口、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七包”(包管理、包服务、包卫生、包秩序、包宣传、包统计、包收费)的市场管理责任制,使集市秩序保持良好。
市场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搞好集市管理的同时,狠抓了市场建设。在全县各主要集市上,相继投资建置各种服务设施,设立了公平秤、服务台,增加了服务人员。为便于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于1981年开辟城关农贸市场,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拨款2.8万元,修建了830米水泥售货台。既方便了群众,又增加了服务收入。1981年全县共收服务费16.5万元。1984年又投资2万余元,在城关市场建成钢架玻璃钢瓦售货棚353平方米,并建立5个市口标(牌)。
到1985年,全县各集市已建置服务设施有:钢架玻璃钢瓦售货棚353平方米,水泥售货台1325米,铁质售货床1291张,磅51支,秤38支,木桌51张,凳子96个,肉杆164米,总投资为19.99万元,方便了集市交易,美化了市场环境。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解放初期,县内一些不法商人、资本家趁国民经济恢复之机,利用手中资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经济秩序,致使物价不稳,市场秩序混乱。县人民政府针对市场状况及时成立了工商科和7处市场交易管理所,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主要物资集中交易,监督检查大宗物资采购活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投机倒把活动猖獗,投机分子大量套购生产生活资料,以牟取非法高额利润,破坏商品正常流通渠道和物资计划供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政策界限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组织力量,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用3个月时间,查清了一个贩卖布票近20万尺的投机倒把集团,对其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惩处。从而大刹了投机倒把活动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经济秩序,保护了国营集体财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管理工作受到冲击,投机倒把活动又乘机泛滥。有盗卖耕牛、贩卖农机具、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有长途贩运、转手倒卖、批发一、二类农副产品的,有倒卖各种证券的。为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县革委于1974年成立向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进攻指挥部,组织公安、法院、交通、工业等有关部门参加,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县社两级设立办公机构,调配办事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深入社队、工矿企业调查摸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当年查处大要案件9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落实,人们解放思想,广开门路,发展生产,搞活经济,促进流通,以求尽快脱贫致富。这时,部分人乘党的政策放宽之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印发了2500份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出动宣传车21辆次,到24个较大集市和沿公路的大村庄宣传。各工商所在各公社领导下,组织干部、职工、学校师生,利用黑板报、土广播等形式到农村和集市宣传,使受教育的群众达40多万人次。在全县掀起了大检举、大揭发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的高潮。县组成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办公室。到年底共查处大要案16起,处罚没收现金8176元,木材464立方米,自行车168辆,化肥4吨,活鹅26500斤,香烟1190条,火柴1257封,走私手表77只,录音机2台,照像机1架,电子计算机17台。1985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7起,较大的案件11起,查处倒卖的物资有:汽车2辆,钢材27.24吨,彩电84台,木材103.79方,化肥80吨,冒牌自行车100辆,各种假冒伪劣白酒3400瓶,啤酒汽酒45980瓶,冒牌香烟60条,淫秽录像带10部,非法牟利额为23206.64元,追回非法所得额10052.25元。到1985年底,共处理投机倒把案件2162起,其中大案93起,没收金额86521元,交司法部门5起。
二、企业登记管理
登记核证 1950年,县工商科成立。根据政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以掌握全县工商业的情况,全县有工商企业44家,从业人员289人。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公布以后,全县进行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1957年,全县有国营企业278处,从业人员4493人;集体企业410处,从业人员1675人。
1958年后,由于受浮夸风、“共产”风的影响,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失调,全县工商企业猛增,工厂、企业纷纷设立,管理不善,严重浪费了国家资财。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全县有计划地整顿了工商企业,重新划分各行业企业的经营范围,调整了网点布局,取缔了非法企业,并于1965年全面完成了对200处国营企业和759处集体工商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冲击、削弱,职权难以行施,企业登记管理中断,对企业的开、停、并、转失去控制。
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企业进行清理,对349处国营企业和1364处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发证。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企业登记管理股,为进一步摸清全县工商企业名称,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对全县14处公社884个生产大队进行调查摸底。1981年,对全县工商企业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登记,到年底共换发营业执照2339份,并将已发证的工商企业1453户,从业人员27682人,注册资金14719万元,全部建立“经济户口”档案,掌握了全县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此后,“经济户口”档案不断健全。
1984年,乡镇、村办企业有很大发展,新增工商企业348处,从业人员8759人,注册资金1985.3万元。对全县1352处工商企业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对增加和改变经营项目的进行变更登记。对全县国营、集体和个体的大小机动运输车辆1031辆发放营业执照。1985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1027处,从业人员29086人,注册资金35075万元。
监督管理 1950年,县工商科在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核证的同时,对企业的开业、停业、歇业进行监督管理。1953年后,有的私营工商业者由于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认识不清,开始抽资、歇业、关门不做生意,先后有31户企业停业,有8户企业迁回原籍。针对这种情况,为保障全县人民生活用品供应,县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发展国营和集体工商业,并对私营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使其纳入国家经济计划轨道,使全县工商企业稳步发展。
1958年后,受浮夸风的影响,企业管理工作出现混乱,1962年后,通过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企业管理工作逐渐趋于正常。1965年全面完成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发证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断。
1979后,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对企业的名称、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并对全县工商企业建立了“经济户口”档案。1982年对全县企业进行了两次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进行了限期整顿和罚款处理。
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县照像、电器修理、修表等行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技术考核和监督检查,经考核的117人,对成绩60分以上的41人发放正式营业执照,对成绩50-60分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对成绩不足50分的,不发或收回营业执照。
1985年,对全县工商企业,重点是一些“公司”、“中心”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党政机关办的9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处理。由工商、物价、计量、食品卫生等部门,对县内部分工商企业,重点是对饮食服务业进行了6次大检查,共检查37个企业单位,抽查了54类商品,大小包装97份,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短秤少两,计量衡具不符标准,卫生设备差,食品卫生不合格的4处生产和经营单位吊销了营业执照,对11处较差单位限期停业整顿。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
解放初期全县遗留下来的个体经商业户共330户,当时在国民经济还未恢复,国营商业未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他们肩负着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用品的供应任务。1950年3月,昌乐县工商科成立后,即把保护和发展个体工商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根据上级指示,于1951年6月成立昌乐县工商联合会,协同工商部门管理工商户。到1957年,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394户,比1948年增长了3倍。
1958年在所有制方面搞升级,过渡,全县有323户个体工商户进入国营或集体企业,另有一部分转入农业生产。到1966年,全县个体工商户仅剩550户,占1957年的39%。
“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商经营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社会主义绊脚石”,多数个体工商户被迫停业。到1976年,仅剩107户,所经营行业也只是烧烧茶水,烩烩干粮,修车补鞋等小本生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订了一系列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这一文件精神,积极扶植和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176户,1982年发展到1704户。
1983年5月,成立昌乐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制订昌乐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和会员守则。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教育,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年底评选出优质服务户152户,颁发了证书。
1984年,全县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采取放宽搞活、大开绿灯、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积极扶植、大力发展的措施,为进城经商办企业的农民解决营业场地、资金、临时户口等问题,并在个体户中开展联购分销,较好地解决了个体工商户资金少、进货难的问题。促进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3715户。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5802户。在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的同时,对一些无证商贩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取缔、在个体户中开展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促进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县个体劳动者协会还为个体户举办多种形式培训班,培训人员240多名,年底评出优质服务户214户,并颁发了证书。
四、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的鉴证 1978年以前,县内未设专门管理经济合同的机构,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及各企业的产品销售主要靠国家指令性计划调配,农工商各业之间很少订立经济合同,即使有签订经济合同的,也不用履行鉴证手续,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到公社或法院请求处理。
1979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包括外贸、粮食、供销社)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盖章。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省局颁发的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在城关、乔官公社进行经济合同管理试点。1981年在全县范围内普遍推行经济合同制,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2份,金额16.66万元,其中工商合同4份,金额11.45万元;农商合同27份,金额2.18万元;其他合同一份,金额3.03万元。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的鉴证采取签约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1983年,鉴证购销合同394份,金额339万元。1984年,鉴证购销合同2391份,金额2689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8份,金额10.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1份,金额0.4万元。通过鉴证,有利于加强签约双方的责任感,严肃认真地履行合同,减少纠纷,也便于及时发现制止伪造或非法倒卖等投机违法行为。
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局作出了《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1985)61号文件规定:对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之间,签订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属于鉴证范围内的购销合同不经鉴证,银行要加强监督,不予汇款(不含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购销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凡当事人一方要求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鉴证。鉴证时,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情况,认真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1985年9月,驻县内一施工单位(需方)与外地一单位(供方)签订6.5毫米盘圆50吨的购销合同,价款72500元,双方自愿到县工商局要求鉴证,工商局经过审查发现,供方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系“皮包公司”。及时送回了合同副本。并告知需方终止合同,结果需方已予付货款72500元,经县工商局与供方所在地工商局联系,“顺藤摸瓜”及时追回了货款,避免了一场经济损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年10月22日,县工商局以(85)乐工商字第37号文与县建设银行、县城乡基本建设委员会联合转发了(85)潍工商合字第42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必须经过建设银行及县建委审查,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并送有关部门备案。凡未经审查和鉴证的合同,建设银行不办理拨(贷)款和结算。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一律不准从事承揽建筑工程和签订合同。各建设单位未经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准开工”。
1985年,共鉴证购销合同4341份,金额5882万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97份,金额29811万元;加工承揽合同3份,金额1.6万元;财产租赁合同3份,金额0.3万元;借款合同12份,金额0.37万元;还有其他合同18份,金额0.9万元。
监督检查 1982年1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股设一人分管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1985年3月,经县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昌乐县工商局设立了“经济合同管理股”,负责推行工商、农商、商商、建筑工程的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等合同制度。使工商企业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销售,保证国家计划的实施,并搞好监督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全县14处工商所确定了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
1985年,根据省政府(85)9号文件的要求,从6月1日推行了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的制度,县工商局印制了“两书”各2万份,在学习班上进行了发放、宣传,并严格按上级的要求提出了执行意见。到1985年底,全县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都用上了这“两书”。对预防无效合同及违法行为的产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到1985年底,全县范围内合同管理网络已经形成,县政府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各乡镇也都建立合同管理小组,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39个,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21人,县以上属企业有68个建立合同管理组织,乡镇企业有230个建立合同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全县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合同管理体系。1984、1985年全县共评出县外贸公司、副食品公司、化肥厂、五金厂、矿山机械厂、拖车厂、服装厂、红河镇副食加工厂等8个单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颁发了荣誉证书。
调解仲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开放搞活,各种经济往来不断扩大,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数量逐年增加,同时,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也相应增加。1982年以前,县内经济合同是由经济委员会、工商局、商业局共同管理,1982年7月,《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县工商局统一管理经济合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1983年8月,国务院颁发《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办案人员有法可依,办案程序、办案质量大大提高。随着经济合同管理配套条例的陆续颁发实施,仲裁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法制化。12月,成立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3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起,其中有1起系利用经济合同搞违法行为,由工商局作出处理决定,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其余3起,全部调解处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4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起,全部调解处理。
1985年3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备专职合同仲裁员,仲裁工作进一步加强。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县工商局认真贯彻这一规定,在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和处理合同纠纷时,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确认和查处无效经济合同,保证经济合同依法成立的法律约束力。
1985年8月21日,县某一单位(供方)与外地一单位(需方)签订15吨冻光花鸭购销合同1份,价款4200元。由于供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根本无履行该合同的能力,不能供货,给需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需方到县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县仲裁委员会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将此合同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并根据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作出仲裁处理决定,由供方赔偿需方1260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经济合同法的尊严,保证了经济法规的实施。1985年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13起,合同金额21.08万元,争议金额16.08万元,其中调解10起,裁决2起,确认无效1起。另外,还口头调解单位的合同纠纷11起,合同金额15万多元。通过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当事人的履约责任感,使违约方受到了教育,从而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注册 县内对产品商标统一注册始于1979年,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到1985年底,全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28种。
商标管理 在办好商标注册工作的同时,加强了商标管理,以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促进创优质名牌产品活动的开展。对一些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1981年查获平原公社一社员贩卖“牡丹”牌服装商标2.1万件,全部予以没收。1982年,县内一印刷厂为外地一单位和县内一乡镇企业印刷未经注册的商标,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印刷的40余万份商标全部销毁,并对该印刷厂处以罚款100元。1983年,一单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经查处后全部予以销毁。1985年,查获一基层供销社销售假冒凤凰牌自行车100辆,除对自行车减价处理外,对参与非法活动的2人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通过对商标违法案件的认真查处,保证了《商标法》的贯彻实施。
广告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流通日趋活跃,县内广告事业得以复苏和发展,为加强广告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0年10月设立企业管理股,设专人负责管理广告业务。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对县内广告工作的管理。1985年12月20日与建委、公安局联名发布《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使广告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加制度化。
为保护市容市貌的整洁,使各类广告做到张贴有序,分别在县城4条主要街道两侧,竖立8块广告牌,对各单位和个人刊播、设置、张贴的各类广告统一规划。到1985年底,办理经营广告业务登记的有两户。全县设立各类广告栏牌131块,其中商品广告19块,计划生育广告6块,食品卫生广告14块,服务广告栏8块,路牌广告84块,另外还有23家企业的产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刊播过广告。这些广告对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表4—26 产品注册商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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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注册日期 │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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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热器 │时代 │1980.1.15 │无线电工具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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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挂车 │乐跃 │1981.3.23 │拖车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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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 │乐美 │1981.7.30 │皮鞋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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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丹水 │1982.1.30 │城关服装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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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夹 │金山 │1982.3.15 │鄌郚文具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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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梅竹 │1982.4.15 │服装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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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瓦斯 │金桥 │1982.6.28 │红河副食品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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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 │昌乐 │1982.7.6 │酒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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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板纸 │金光 │1982.7.30 │造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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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 │九曲河 │1982.11.30 │鄌郚饮料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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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隋姑山 │1983.5.24 │服装二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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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钉、木螺丝 │利箭 │1983.11.5 │五金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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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 │乐 │1983.12.13 │化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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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 │劲松 │1984.4.15 │乳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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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罐头 │九曲河 │1984.7.15 │食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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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水 │九曲河 │1984.8.14 │鄌郚饮料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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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机 │乐煤 │1984.10.30 │矿山机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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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酒 │营陵 │1984.11.15 │第一罐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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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水 │白浪 │1984.12.30 │马宋汽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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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饼干 │长康 │1985.2.27 │副食品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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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 │营陵 │1985.3.30 │第一罐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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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 │孝妇河 │1985.8.30 │水果罐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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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楂酒 │孝妇河 │1985.8.30 │水果罐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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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鼓风机 │重山 │1985.9.6 │风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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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楞纸 │金光 │1985.11.30 │造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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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捆扎绳 │喜乐 │1985.11.30 │塑料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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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 │古营 │1985.12.6 │酒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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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昌 │1985.12.15 │食品添加剂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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