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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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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是国家动员资金用于生产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县内于1951年设保险公司昌乐特约代理处,开始办理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理。1952年11月成立支公司;1954年改组为营业所;1958恢复支公司,12月,保险机构撤销。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昌乐成立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代办。1984年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与人民银行分设。
  一、保额、保费
  自1951年县内开办保险业务至1953年,开办了强制保险(企业财产险)、自愿火险、运输险、简易火险、团体人身险、牲畜保险(此险1953年底停办,并全部退保)共6个类别的保险业务,共收保费7万元。1954年业务范围逐步缩小,收入保费12890元。1955年收入保费20665元。1956年收入保费29803元。1957年收入保费41591元。
  1981年开展企事业财产险77户,保额为10062.9万元,保费收入22.1万元。1982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投续保75户,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承保151辆,自行车险109辆,家庭附加盗窃险2户,保额为10369.8万元,保费收入20.5万元。1983年底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投续保70户,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含拖拉机)219辆,自行车险2辆,家庭附加盗窃险3户,保额为16903.8万元,保费收入29.2万元。1984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承保92户,家庭附加盗窃险252户,机动车辆险承保1613辆,其他车辆89辆,团体意外人身保险1户,农业保险120户,保额为15111.4万元,保费收入为56.2万元。1985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承保149户,家庭财产险承保13517户,机动车辆险承保8121辆,货物运输险承保605户,农业保险承保6811户(其中种植业216户,养殖业6595户)、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344户,保额为23837.3万元,保费收入80.6万元。
  二、理赔、效益
  1951-1953年共理赔3万元,纯益为4万元。1954年理赔326元,纯益为12564元。1955年理赔1086元,纯益为19579元。1956年理赔1006元。纯益为28797元。1957年理赔9888元,纯益为51703元。
  1981年后,随着保险业务的开展,理赔、效益额不断增加。1981年理赔案4起,理赔8384元,纯益为212651元。1982年理赔案20起,理赔82598元,纯益为131200元。1983年理赔案57起,其中:企业财产理赔案12起,机动车险理赔案43起,自行车理赔案1起,共计理赔款142227元,纯益为150043元。1984年理赔案207起,理赔金额246946元,纯益为128789元。1985年理赔案1035起,理赔款613104元,纯益为6100元。
  1981年以来,县金融保险部门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灾服务,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搞好安全检查,做到保一户检查一户,提出建议,消除危险隐患。在组织经济补偿方面,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按条款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理赔案件,通过保险的补偿作用,使出险户迅速恢复生产。
  县保险公司走广渠道多代办的路子,建立代办网点。1984年同县人行、农行、交通监理站、农机公司等单位建立了代办关系,这些代办站代收保费42万元,占年度保费总收入的75%。
  1985年,为适应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又建立了5个专职代办所,12处兼职代办所,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