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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家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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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金库,代理财政收支
  1948年昌乐解放后,由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代理县金库的业务。
  1951年,昌乐县支金库成立。负责昌乐县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及财政机关填发的付款凭证,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通过核算,反映预算收支情况,按期向财政机关和省金库报送金库报表,按期同收入机关对帐,保证数字准确一致,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做到报表数字准确,库款报解及时。
  二、代理发行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由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全县共计发行9346分,折旧币284542823元,于1956年12月本息全部付清。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了5期建设公债,共计102万元。1954年的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1955年以后的公债分10年作10次偿还,每年抽签一次,规定每年9月30-12月31日为兑付期。截止1972年底共兑付公债本息175万元,至此,公债全部还清。
  1981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当年,全县认购87.3万元;1982年为104.38万元;1983年为110.75万元;1984年为105万元;1985年为179万元,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三、侨汇、外汇
  建国后,华侨长期未与国内眷属联系,1962年通过落实侨务政策,海外侨胞陆续与国内眷属取得了联系,当年县内办理侨汇6笔,金额为150元(人民币)。1978年增加到39笔,金额为8598元。为鼓励华侨汇款,银行执行“保密、保送、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服务周到,便利侨胞”的政策,1980年设专人管理,递送现款,随到随送,风雨无阻,从而调动了侨眷侨汇的积极性,侨汇额逐年增加。1983年共接受侨汇156笔,金额为65029元;1984年为168笔,金额为99646元;1985年为107笔,金额为90294元。历年经办908笔,总计金额为383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