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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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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演变
  县内历史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金属制币和纸币2种。金属制币有金、银、铜3种。据出土和流散民间的钱币实物考证,昌乐历代流通的金属制币以铜铸币最多。其中有:汉代五铢钱、四铢半两;唐代的开元通宝;宋代的淳化元宝、至道元宝、景德元宝、天禧通宝、景祐元宝、皇宋通宝、治平通宝、熙宁元宝、元丰通宝;辽、西夏的正隆元宝、大定通宝;明朝的洪武、永乐、嘉靖、宣德通宝;清代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通宝等。铜铸币中多为方孔钱。清朝末年出现一种圆形无孔铜币,有广东铸造的光绪元宝和山东铸造的当十文、二十文铜元。
  银币分为银两和银元两种。银两属称量银币,县内流通的有元宝、锞子和碎银;银元中不少是由外国流入的,有美洋、站人洋、龙洋、鹰洋、安南洋等十几种。
  金币在县内流通的主要有小宝、金条、金砖等
  清咸丰5年(1855),纸币“大清宝钞”流入昌乐。县内金币、银币、铜币、纸币同时流通使用。1901年后,县内流通使用的纸币有库平银票、济平银票、京钱票、银元票等。
  1911年下半年,县内流入“大清银币”;1914年出现印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币,当地称为“大头币”;1927年后出现一面为孙中山头像,一面为帆船的银币。至1934年,县内流通的货币有中央、中国、交通、实业银行钞票、省库券及平市官钱局钞票;银元有袁洋、孙洋、北洋等数种;铜元通行双铜板;铜元票有官钱局所出的二十枚、五十枚及百枚3种;土杂钞有一角、二角及四、五十铜元代换券和吊票,货币使用混乱。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废止银本位制,推行纸币制度,但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纸币泛滥贬值,银币的使用屡禁不止。
  抗日战争时期,除沦陷区使用日伪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联银券”外,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和省银行发行的“民生票”为流通的主要货币。1939年,张天佐以民国昌乐县政府名义发行“昌乐县流通券”,票面计有壹角、贰角、伍角3种,发行总额2万元。1942年4月,中央银行将库存关金券(海关单位兑换券)以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投放市场后,关金券成为昌乐县内流通的主要货币。8月,成立昌乐县流通券办事处,发行昌乐县流通券壹元券5万元,伍元券195万元,拾元券220万元,伍拾元券2000万元,壹百元券5800万元,总计发行流通券8220万元。1944年冬改发兑换券,收回前已发行的流通券。发行兑换券面额有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等5种。共计发行107631万元。
  1948年5月昌乐解放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北海银行发行的北海币进入昌乐市场,旧银行由人民政府接收,以北海币1元折合法币100元的比率兑换。北海币为当时唯一合法流通的货币。12月,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以下称旧人民币),定为华北、华东、西北3区的本位币,统一流通。与北海币以1比100的比率进行兑换。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2种。旧人民币面额大、版面多、票券种类复杂,不易识别,所用纸张质量不一,票面文字说明只有汉文一种,不便于在各民族地区流通。
  1955年3月,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1948年12月以来发行的旧人民币。新人民币的面额有: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辅币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6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文字。新旧人民币折合比率为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一面发行,一面兑换,从1955年5月1日至6月11日结束,全县共收兑旧人民币175亿元,发行新人民币175万元。
  1957年,县内流通铝镁合金硬分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3种。
  1963年12月,根据中央决定,由国家银行统一收回由苏联代印的3种人民币票券,县内从1964年4月15日开始收兑,30天全部兑换完毕。
  1980年县内流通铜镍合金硬币,面额有壹元、伍角、贰角、壹角4种,与同值的人民币纸币同时流通使用。
  二、货币管理
  管理机构 民国以前,县内无金融管理机构,只有少量私人开办的钱庄、银号经营金融业务。境内钱庄、银号的开设。始于1910年,绝迹于1947年。期间盛时,昌乐城里达25家,经办人多是乡间财主,进城租房、雇员经营。用制钱、铜板兑换白银,从中牟利。同时兼有少量放款,利率每元月息为1-3分,以贫高富低而订。民国县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后,发行土吊票(1吊等于制钱1000枚,小铜板50枚,大铜板25枚),以少量基金供本营利。
  1925年,民国山东省公署饬令昌乐县政府将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发行定期有息金库券,成为官办金融管理机构。
  1941年12月,民国县政府筹基金3000元成立“昌乐赈务会”,专营零星贷款,贷款利息以粮食计算。
  1942年8月,成立“昌乐县流通券办事处”。1946年改称“公兴银号”。1947年10月,“公兴银号”撤销,成立“昌乐县银行”,办理存放款事宜。
  1948年2月,共产党领导下的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成立,暂住柳山区大高庄。5月,昌乐全境解放,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进驻昌乐城,接收旧昌乐银行。12月,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办事处。1950年11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
  1951年,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特约代理处,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代理。1952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1954年改组为营业所。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分出,1956年9月又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
  1958年12月,昌乐金融保险机构撤销。
  196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再次分设,1966年合并。
  1971年,银行、财政合并为昌乐县财政金融局。1973年分立。1976年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的建制。
  1978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昌乐县支行,直属潍坊市分行。
  1980年,县内恢复金融保险业务,昌乐设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代办。10月,县农业银行与县人民银行再次分设,各自直属于潍坊市分行。
  1984年,再次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直属潍坊市分公司。11月中国工商银行昌乐县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中分出,直属潍坊市分行。
  信用机构 解放前,县内民间流行一种经济互助方式的信用组织“当会”,是由贫苦劳动人民自愿约伙组成。推定出会头,议定入会财物及数额,入会财物有钱、米、谷、蛋等,其始议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摇骰,点多者接会。入会者如家有急事(婚、丧等),可随时接会应急。解放后,此种组织随着人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而自行消除。
  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在乔官镇下庄村试办了第一个农村信用互助组,为支持发展信用组织,县银行贷给该信用互助组款552元,以每元月息5厘的低息,以充实其资金。到1953年底,全县建立起信用互助组101个,并有6个区的供销合作社建立了信用部。
  1954年6月,县委根据省委信用合作会议精神,抽调工作组,在常庄、高崖试建起两处信用合作社。此后信用合作社组织逐步发展壮大。至1958年8月,全县已建起信用合作社91处。
  人民公社成立后,设在各公社辖区的银行营业所改为公社信用部,并将全县91处信用合作社改为公社信用分部。1962年底恢复91处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
  1972年,原91处信用社合并为14处公社信用社,按各公社行政片设信贷业务员,帐务集中大社核算。
  1978年,各公社信用合作社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套资金、两套帐务。分别核算,各计盈亏。
  1984年4-6月,对全县14处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清理股金、落实股权、补发股息、换发新证、发展新社员等,社员入股面占全县总户数的90%。12月,召开了全县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昌乐县信用社联合社”组织。
  到1985年底,全县有乡(镇)信用社14处,信用分社8处,信用代办站616处,社员股金达189594元;各项存款余额达6293万元,其中社员存款5733万元;各种放款余额为2289万元,其中对社员放款1419万元,社队放款498万元,社队企业贷款372万元。1985年实现纯益127.1万元,超过历年盈余总额的1.1%。
  为充分运用银行机构点多面广的优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集聚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县银行于1984年6月成立县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为发展地方经济通融资金的信用机构,是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大和补充。
  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存贷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业务是:办理信托存款,集聚社会上闲散资金;办理信托贷款,支持急需兴办的建设项目;办理信贷投资,支持企业搞基建项目;办理委托放款,促进技术开发;开展租赁业务,推动技术进步,发挥现有设备效能;开展信托咨询业务。1984年,信托存款余额为103万元。1985年信托存款余额为223万元。信托贷款余额190万元。
  1985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行指示精神,县内信托投资业务停办,机构取消。
  货币流通管理 解放初期,面临着国民党统治时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县以上的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对各单位保存使用的现金,核定出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国家规定的一定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以控制现金的投放数额。现金主要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及单位间的零星开支。通过控制货币投放和加快货币回笼,对流通中的货币进行调节。现金投放渠道有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收购农副产品价款、财政及信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费、存款支出等。现金回笼渠道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储蓄收入、其他收入等。
  1950年12月18日,政务院颁布了《货币管理施行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为加强货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成立货币管理股,采取先抓大户,粗核库存、逐步加强的办法。核定限额库存,从1951年1月起,各单位按业务计划、财务计划编制年季度收支计划(包括现金、转帐),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交银行监督执行。
  1958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一度出现货币投放量过大的状况。1960年后,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工作受到冲击,现金管理工作流于形式。197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扩大了现金管理范围,对手工业、合作商店、合作饭店等集体经济单位,也实行了现金管理。1978年,把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1979年1月指令重点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
  为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量,县金融部门建立了按年度或季度调查制度(在货币流通正常时期每年调查一次,市场流通货币偏多时按季调查)。通过调查分析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的相互关系,掌握本县的货币流通状况,看一元货币流通能实现多少元的社会商品零售额,通过研究分析,找出一个正常的比例数据,作为衡量货币流通是否正常的一个重要标志。另外,结合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货币流出流入,储蓄存款增长变化等情况,观察分析市场货币的多寡,采取相应的对策,有计划地调查货币流通,促使货币流通正常化。
  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小者为1962年,1:5.14;大者为1979年,1:9.89。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集市贸易发展,商品流通规模扩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周转金、经营金增加,增加了货币的需求量。个体工商户数量增多,占用和容纳了较多的货币量,农村货币相对集中,较少人持有较多货币的情况有所发展,县内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加,货币流通速度趋缓。为了尽快解决市场流通货币偏多的状况,银行在调节货币流通方面,除控制不合理投放外,在国家计划范围内尽可能增加一些贷款,支持发展生产,支持商业和物资部门增加日用消费品、农村建房材料和农民所需生产资料的供应,支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提高商品率,调整服务方向。对放款主要用于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农业和轻纺工业,以迅速增加商品供应能力,扩大货币回笼,增加财政收入。
  昌乐县自1949-1985年共投放现金178634万元,回笼175908万元。

表4—21 昌乐县历年货币投放回笼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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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货币回笼│货币投放│投放与回笼差额│年底市场 ┃
┃ │总数 │总额 ├───┬───┤货币流通量┃
┃ │ │ │投放 │回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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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10 │11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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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384 │414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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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455 │448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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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977 │1966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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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084 │1150 │+66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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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415 │1556 │+141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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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526 │1653 │+127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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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2061 │2224 │+163 │ │276 ┃
┠───┼────┼────┼───┼───┼─────┨
┃1957 │2047 │1997 │ │-50 │207 ┃
┠───┼────┼────┼───┼───┼─────┨
┃1958 │2000 │2001 │+1 │ │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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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2535 │2390 │ │-145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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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2431 │2342 │ │-89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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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994 │1889 │ │-105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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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2031 │1699 │ │-332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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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363 │2196 │ │-167 │358 ┃
┠───┼────┼────┼───┼───┼─────┨
┃1964 │2396 │2160 │ │-236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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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465 │2308 │ │-157 │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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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2440 │2366 │ │-74 │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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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2886 │2700 │ │-186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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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717 │2504 │ │-213 │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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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2983 │2630 │ │-353 │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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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866 │2477 │ │-389 │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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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3167 │3011 │ │-156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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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3653 │3446 │ │-207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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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4088 │4049 │ │-39 │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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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3775 │3674 │ │-101 │697 ┃
┠───┼────┼────┼───┼───┼─────┨
┃1975 │4298 │4249 │ │-49 │728 ┃
┠───┼────┼────┼───┼───┼─────┨
┃1976 │4515 │4651 │+136 │ │ ┃
┠───┼────┼────┼───┼───┼─────┨
┃1977 │4909 │4855 │ │-54 │ ┃
┠───┼────┼────┼───┼───┼─────┨
┃1978 │4791 │4582 │ │-209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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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5260 │5464 │+204 │ │836 ┃
┠───┼────┼────┼───┼───┼─────┨
┃1980 │6541 │7245 │+704 │ │1470 ┃
┠───┼────┼────┼───┼───┼─────┨
┃1981 │7697 │8373 │+676 │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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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1287 │12979 │+1692│ │2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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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5738 │16643 │+905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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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3791 │24960 │+1169│ │2905 ┃
┠───┼────┼────┼───┼───┼─────┨
┃1985 │29332 │29372 │+40 │ │2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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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管理和收兑 解放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1949年公布金银管理办法,允许人民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不得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持有的金银只准向国家银行出售,不准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县金融部门自1949-1985年共收兑黄金37957.5克,银元131782枚,白银420361.9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