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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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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县城南门里有一座当铺,一黄县人开设,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放高利贷,高利盘剥。另有一些由劳动群众约伙组成的“当会”等民间借贷形式。此后,一些乡间财主,陆续在县城开设钱庄、银号,经营金融业务,从中渔利。
  1925年,民国县政府将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发行有息金库券,筹集资金,资补地方军政财力的不足,此为官办金融管理机构之始,后金融机构几经演变。1947年10月,成立了昌乐县银行。期间,货币使用混乱,有金、银、铜币,有全国几大银行和省银行发行的纸币,另有民国昌乐县政府发行的“昌乐县流通券”。各种货币轮番贬值,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灾难。
  1948年2月,共产党领导下的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成立。5月,昌乐全境解放后,开始发行北海币,废除旧币。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办事处,发行人民币(旧人民币),收回北海币。1950年11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1954年6月,县内又建立了农村人民资金互助的集体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此后,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相应增设。1955年5月,县内始发行新人民币,收回1948年12月发行的旧人民币。各专业金融机构建立后,不断增设服务网点,积极开展储蓄和信贷业务,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货币管理,在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了金融部门的经济监督作用和信贷杠杆作用,支持农工商各业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工作中心,积极组织集聚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以力求达到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企业和国家利税收入。同时,加强了农村信贷工作,支援农业生产,扶持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使全县集体和个人收入不断增加,到1985年,全县各项存款余额已达10030万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余额173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39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