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内已开征此税。民国三十年(1941),全县共征收契税173.47元,契纸费39元,民国三十四年(1945),共征收契税39160.2元,契纸费6200元。
建国后,县内于1953年开征此税,按土地房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分家、离婚带产)、继承6个类别进行征收。征收税率:买卖契按卖价的6%征收,由买主交纳;典当契按典价的3%征收,由承典人交纳;赠与契按现行价值的6%征收,由受赠人交纳;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者不征税,不相等者,其超额价款按6%征收,由出资人交纳;先典后买的买契税,可以原纳典契税款抵交,不足应纳买契税款的部分应补交,先典后买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或继承原承典人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为限;分析与继承不纳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凡自1951年6月全县土改工作结束,颁发了土地房产证以后,因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的方式新得土地者,一律办理契税手续。自公布开征契税之日起,即向办理契税机关买取草契(即白契),按契纸项目填写清楚,由立契人、证明人或四邻在草契上签字盖章,经村审查证明,并带前业主的土地证或原契约及有关证件,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即为印契(红契),交纳契税后,承办契税机关即将原业主产权注销。已纳税后的契纸,遇有毁坏、丢失等情况,可及时报告当地社队,由社队召集契纸所记房地产的四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补契只收工本费不纳税。
在开展征收契税的同时,对违法抗税行为进行处罚。对土地房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隐匿不报,或实属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的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款10倍为限的罚金;对匿报产价者,除据实补交短纳税款外,酌情处以不超过应补税款5倍为限的罚金。完纳契税,应在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到办理契税机关完税,超过3个月的除照章完纳契税外,每超过1个月加征税2%;对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权,冒名补契补税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使全县办理契税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权的纠纷,也相应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1953年,全县共征收契税6000元;1954年征收12000元;1955年征收16000元。
1956年,全县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根本变化,由私有转为集体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房产契税亦停止办理。
第二节 契税
民国时期,县内已开征此税。民国三十年(1941),全县共征收契税173.47元,契纸费39元,民国三十四年(1945),共征收契税39160.2元,契纸费6200元。
建国后,县内于1953年开征此税,按土地房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分家、离婚带产)、继承6个类别进行征收。征收税率:买卖契按卖价的6%征收,由买主交纳;典当契按典价的3%征收,由承典人交纳;赠与契按现行价值的6%征收,由受赠人交纳;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者不征税,不相等者,其超额价款按6%征收,由出资人交纳;先典后买的买契税,可以原纳典契税款抵交,不足应纳买契税款的部分应补交,先典后买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或继承原承典人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为限;分析与继承不纳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凡自1951年6月全县土改工作结束,颁发了土地房产证以后,因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的方式新得土地者,一律办理契税手续。自公布开征契税之日起,即向办理契税机关买取草契(即白契),按契纸项目填写清楚,由立契人、证明人或四邻在草契上签字盖章,经村审查证明,并带前业主的土地证或原契约及有关证件,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即为印契(红契),交纳契税后,承办契税机关即将原业主产权注销。已纳税后的契纸,遇有毁坏、丢失等情况,可及时报告当地社队,由社队召集契纸所记房地产的四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补契只收工本费不纳税。
在开展征收契税的同时,对违法抗税行为进行处罚。对土地房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隐匿不报,或实属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的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款10倍为限的罚金;对匿报产价者,除据实补交短纳税款外,酌情处以不超过应补税款5倍为限的罚金。完纳契税,应在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到办理契税机关完税,超过3个月的除照章完纳契税外,每超过1个月加征税2%;对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权,冒名补契补税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使全县办理契税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权的纠纷,也相应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1953年,全县共征收契税6000元;1954年征收12000元;1955年征收16000元。
1956年,全县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根本变化,由私有转为集体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房产契税亦停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