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农业税 资料库:昌乐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昌乐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6/section/1/article/1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6/section/1/article/1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民国时期赋捐
  民国时期赋捐分地丁正税、地丁附税、地丁附捐3部分。民国三年(1914),每地丁1两征正税2.20元,附税0.40元。民国十九年(1930),每地丁1两征正税仍为2.20元,全县共征收地丁正税51221.26元,同年,不分正附税,统归省府,称地丁。地丁附捐始自清宣统二年(1910),每地丁1两附征京钱400文。民国时期,附捐数递次增加,1930年,每地丁1两带征附捐3.60元。1933年,全县收地丁113825.02元,地丁附捐90596元,杂税49245.79元,杂税附捐4714元,公款生息及军费还款8402元,公产房租价526元,共计收入总额为267308.81元。
  另外,地方政府还随时巧立名目,加征捐款。1927年,按每地丁1两加征军事特捐8元,赈济特捐1元,河工特捐0.66元,汽车路捐0.55元,原续军事特捐2元。
  日本侵略军侵入昌乐后,国民党县长张天佐乘机扩充兵马,兵员数额急增,给养不足,于1938年组织起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军政人员的费用及一切供应事宜。1939年,又组建军费筹办委员会,专筹军饷及代征各部经费,当年征收赋捐和军费各191200元。1945年第一期征收赋捐112500元,军费106824元。给养随田赋代征,也随时随意征收,此时的田赋,名目上仍按旧立税额征收,实际上,随田赋征收的军费和其他苛捐杂税远远超过了田赋本身,再加国币贬值,物价飞涨,人民不堪重负,生活极其贫困。

    表4—14 1939—1945年征收军费及其他费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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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费                                          │其他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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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征期│每两征筹数(元)│可能征起银两数│款别        │每两代征数(元)│可能征起银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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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  │一  │8             │24000         │            │              │              ┃
┃        ├──┼───────┼───────┤            │              │              ┃
┃        │二  │8             │238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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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  │一  │8             │24000         │            │              │              ┃
┃        ├──┼───────┼───────┤            │              │              ┃
┃        │二  │19            │259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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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  │一  │19、02        │25800         │单衣鞋袜费  │11            │22800         ┃
┃        ├──┼───────┼───────┤            │              │              ┃
┃        │二  │22、50        │23800         │            │              │              ┃
┠────┼──┼───────┼───────┼──────┼───────┼───────┨
┃1942年  │一  │77            │21200         │外部服务费  │50            │22800         ┃
┃        ├──┼───────┼───────┼──────┼───────┼───────┨
┃        │二  │297           │24900         │国民教育费  │7.6           │22800         ┃
┃        │    │              │              ├──────┼───────┼───────┨
┃        │    │              │              │流通券印刷费│3.6           │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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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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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  │一  │500           │26000         │单衣鞋袜费  │1000          │26000         ┃
┃        ├──┼───────┼───────┼──────┼───────┼───────┨
┃        │二  │800           │26400         │木柴鞋袜费  │1900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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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  │一  │800           │26706         │单衣费      │1500          │27672         ┃
┃        ├──┼───────┼───────┼──────┼───────┼───────┨
┃        │    │              │              │木柴鞋袜费  │500           │27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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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943年无资料。
 
  二、解放以来的农业税收
  税制变化 1948年5月昌乐全境解放后,执行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将土地按肥瘠划分为7等,评定各等常产,逐块登记,核实负担人口,公布税额,分户交纳,以负担亩(每亩产量100斤为1负担亩)和每人平均土地为基础,按累进税制规定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1950年,中央规定所收公粮全归中央,地方附加粮按实入库每115斤提15斤,由县内留用。农业税的征收,仍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收条例,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交纳,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2年,全县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核查田地亩数,以不同地块的自然条件、经营条件、种植习惯为依据,审定出各地常产,按各地常产依率计征。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农业税征收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将土地在原常产基础上分3个类型,20个级差,根据各级差的常产,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此税制沿用至今。
  地方附加 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按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税附加,亦称地方自筹或地方附加。该项附加于1950年开征,征收的比例为农业税的15%;1951年为20%;1952年停征;1953年为7%,由县统一筹集,乡统一管理,1955年改为县统一管理;1957年按农业税的14%征收;1958年为17%;1963年为10%;自1964年起调整为15%至今。
  征收结算 农业税征收,全年任务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自夏征之日起至8月31日为夏征期,自秋征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为秋征期。1959年,农业税征收由跨年制(自夏征之日起至第二年3月底止为一个征收年度),改为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8月为夏征期,9-12月为秋征期。征收税额,1958年以前以征收原粮为计算标准,以实物交纳。1958年税改以后,征收税额改为以标准粮为计算标准,省统一规定标准粮价每斤0.10元;1961年改为0.116元;1967年改为0.127元;1979年调为0.15元。纳税单位以原粮交纳农业税,由征收部门以货币结算,所交粮食按标准粮折成金额,达到应交金额即算完成农业税交纳任务。对超额交纳的部分加价收购。
  农业税收减免 分社会减免、优待减免和灾情减免。建国以来,人民政府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多次进行农业税率调整和农业税收减免。1959-1961年连续3年经济困难,农业歉收,人民政府对农业税作了调减,1962年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征收数额,比原税额降低32%,调整后的最高负担率(包括地方附加)不得超过1961年实收入的13%,地方附加比例降为10%,农业税调减7428963斤,另外,对1960年以前的农业税尾欠也作了减免处理。
  1965年10月,贯彻省财政厅(65)财农194号文件,执行社员集体口粮不足260斤者一律不征现粮的规定,对一些粮食产量低、人均分配不高的村队实行减免。1962年,全县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占农业收入的8.16%,到1972年逐步下调到5.02%。
  1979年,中央规定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省规定人均口粮达不到365斤,人均分配达不到40元的免征农业税。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

    表4—15 1949—1985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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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农业人口│计税土地(亩)│常年产量(斤)│依率计征          │减免(斤)│应征(斤)│实征(斤)│实征地方附┃
┃    │        │            │            ├────┬────┤        │        │        │加(斤)    ┃
┃    │        │            │            │税率(%) │合计(斤)│        │        │        │          ┃
┠──┼────┼──────┼──────┼────┼────┼────┼────┼────┼─────┨
┃1949│270317  │976930      │            │        │        │596113  │        │51894814│4412577   ┃
┠──┼────┼──────┼──────┼────┼────┼────┼────┼────┼─────┨
┃1950│273074  │920000      │149872898   │        │21465244│538342  │20926902│20470963│3115152   ┃
┠──┼────┼──────┼──────┼────┼────┼────┼────┼────┼─────┨
┃1951│275831  │942767      │154017552   │16.4    │25285042│1316764 │23968278│23864321│4772860   ┃
┠──┼────┼──────┼──────┼────┼────┼────┼────┼────┼─────┨
┃1952│326572  │1138117     │175619690   │16.2    │28439357│1797526 │26641831│26669609│          ┃
┠──┼────┼──────┼──────┼────┼────┼────┼────┼────┼─────┨
┃1953│329276  │1133199     │175853655   │16.2    │28423882│2798325 │25625557│25204625│          ┃
┠──┼────┼──────┼──────┼────┼────┼────┼────┼────┼─────┨
┃1954│333370  │1132926     │175890164   │16.12   │28351985│1275584 │27076401│26838644│          ┃
┠──┼────┼──────┼──────┼────┼────┼────┼────┼────┼─────┨
┃1955│340456  │1130431     │175618578   │16      │28167548│1125866 │27041682│26872355│2147386   ┃
┠──┼────┼──────┼──────┼────┼────┼────┼────┼────┼─────┨
┃1956│348313  │1134370     │175940487   │16      │28158765│1238961 │26919804│26921817│5384777   ┃
┠──┼────┼──────┼──────┼────┼────┼────┼────┼────┼─────┨
┃1957│347673  │1137048     │176068166   │16.82   │29507431│866550  │28640881│28652985│4081450   ┃
┠──┼────┼──────┼──────┼────┼────┼────┼────┼────┼─────┨
┃1958│334835  │1136372     │155700274   │16.55   │25776074│521242  │25254832│25254832│4358636   ┃
┠──┼────┼──────┼──────┼────┼────┼────┼────┼────┼─────┨
┃1959│331534  │1132744     │155172421   │16.55   │25689707│523697  │25166010│24001049│4280962   ┃
┠──┼────┼──────┼──────┼────┼────┼────┼────┼────┼─────┨
┃1960│326559  │1122436     │153637292   │16.55   │25437136│9933080 │        │15504056│2682384   ┃
┠──┼────┼──────┼──────┼────┼────┼────┼────┼────┼─────┨
┃1961│341178  │1042899     │141705975   │16.56   │23495052│8720239 │14774813│14857063│1485725   ┃
┠──┼────┼──────┼──────┼────┼────┼────┼────┼────┼─────┨
┃1962│360658  │1031197     │140070580   │11.25   │15763867│483825  │15280042│15280042│1510231   ┃
┠──┼────┼──────┼──────┼────┼────┼────┼────┼────┼─────┨
┃1963│373918  │1032569     │140204716   │11.25   │15781840│600000  │15181840│15184153│1518217   ┃
┠──┼────┼──────┼──────┼────┼────┼────┼────┼────┼─────┨
┃1964│381521  │1030507     │139892198   │11.25   │15748710│996797  │14751913│14751913│2212802   ┃
┠──┼────┼──────┼──────┼────┼────┼────┼────┼────┼─────┨
┃1965│391215  │1024421     │138967039   │11.27   │15654792│698257  │14956535│14956535│2243664   ┃
┠──┼────┼──────┼──────┼────┼────┼────┼────┼────┼─────┨
┃1966│400772  │1016969     │137811935   │11.27   │15532219│896748  │14635471│16353714│2592112   ┃
┠──┼────┼──────┼──────┼────┼────┼────┼────┼────┼─────┨
┃1967│406253  │1004211     │136210383   │11.27   │15355849│840953  │14514896│14215964│2132395   ┃
┠──┼────┼──────┼──────┼────┼────┼────┼────┼────┼─────┨
┃1968│416731  │1003244     │136085091   │11.27   │15341953│542055  │14799898│15088548│2263280   ┃
┠──┼────┼──────┼──────┼────┼────┼────┼────┼────┼─────┨
┃1969│429718  │1001670     │135949668   │11.27   │15313620│767310  │14546310│14144051│2121605   ┃
┠──┼────┼──────┼──────┼────┼────┼────┼────┼────┼─────┨
┃1970│437340  │996115      │135119113   │11.27   │15229435│393701  │14835734│15137498│2285687   ┃
┠──┼────┼──────┼──────┼────┼────┼────┼────┼────┼─────┨
┃1971│440822  │992507      │136437804   │11.27   │15175590│705278  │14470312│14531322│2179698   ┃
┠──┼────┼──────┼──────┼────┼────┼────┼────┼────┼─────┨
┃1972│449347  │991456      │134493503   │11.27   │15158385│1968500 │13189885│13279483│1991923   ┃
┠──┼────┼──────┼──────┼────┼────┼────┼────┼────┼─────┨
┃1973│456441  │989225      │134236117   │11.27   │15124324│1534014 │13590310│13657660│2048649   ┃
┠──┼────┼──────┼──────┼────┼────┼────┼────┼────┼─────┨
┃1974│460821  │987860      │134037147   │11.27   │15102528│1749400 │13353128│13199309│1979896   ┃
┠──┼────┼──────┼──────┼────┼────┼────┼────┼────┼─────┨
┃1975│465274  │986850      │133896708   │11.27   │15087150│755906  │14331244│14485101│2172918   ┃
┠──┼────┼──────┼──────┼────┼────┼────┼────┼────┼─────┨
┃1976│473049  │985486      │133732044   │11.27   │15069632│472441  │14597191│14597191│2189568   ┃
┠──┼────┼──────┼──────┼────┼────┼────┼────┼────┼─────┨
┃1977│474464  │976000      │132295075   │11.27   │14907291│625748  │14281543│14281543│2132656   ┃
┠──┼────┼──────┼──────┼────┼────┼────┼────┼────┼─────┨
┃1978│471977  │973489      │131930951   │11.27   │14865473│1235148 │13630325│13630325│2044665   ┃
┠──┼────┼──────┼──────┼────┼────┼────┼────┼────┼─────┨
┃1979│474827  │971239      │131804939   │11.3    │14879043│1762320 │13066723│13066723│1960090   ┃
┠──┼────┼──────┼──────┼────┼────┼────┼────┼────┼─────┨
┃1980│472996  │971034      │131765855   │11.3    │14824626│1462260 │13362366│13362366│2004438   ┃
┠──┼────┼──────┼──────┼────┼────┼────┼────┼────┼─────┨
┃1981│476916  │969336      │131528171   │11.2    │14799122│4251860 │10547262│10547262│158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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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470217  │968803      │131432334   │11.2    │14788089│3321670 │11466419│11466419│17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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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