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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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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5月昌乐县解放,为保证革命战争的需要,实行统收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财政管理办法。1953年,昌乐县建立县级财政,随之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制度。
  预算决算请示报告制度 每年的预算决算方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平衡,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交付县财政局实施。年终,再由县财政局将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国营企业利润监交 1956年11月受省税务局委托,开始施行利润监交制度,监交汇解的项目有: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事业收入,应交回的多余流动资金。1962年,税务局接管监交,财税合并后,改由财政局企财股负责。
  国营企业利润分成 县级财政建立后,一些税目由省划定分成比例,1954年县分成的有营业税、农业税。1955年,省规定营业税县分成60%,所得税县分成30%,农业税县分成14%。后县分成的税目税率又多次变动。1971年,县内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的制度,1976年改为总额分成,1978年复为增收分成,1982年再为总额分成。
  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 1979年开始试行,对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拨款形式,逐步改为周转资金形式,有借有还,有偿(无息),周转使用,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预算包干 1982年开始试行,对行政单位的公务费,单项经费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全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单位使用。
  财务清理 建国以来,大规模的财务清理有5次。1960年,根据省人委(60)鲁财办乙字第984号文件精神,本着边查、边清、边处理、边建章则的原则,组成三清领导小组,对全县粮食、物资、资金进行大清查,查明上半年超标准亏耗面粉18万斤,商业库存物资滞销积压值26万元,失效物品值8万元,霉烂值9万元,其它待查值1万元。1961、1962、1963、1980年县财办、财政局等单位又分别组成检查小组,对全县企业进行清查。
  通过加强财政管理,保证了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