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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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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由朝廷中央集权,统收统支。县级赋税,除坐支地方官吏、杂役薪俸及部分存留公用(如城工、桥工)外,其余全部上解。
  民国初年,县政府经费由省拨支,财政、教育、建设、公安等费用为地方开支。1938年,县财政实行统筹统支,经征款项,除按规定上交者外,余数全部用于县内军政人员的经费开支。
  1948年5月昌乐县解放,为保证革命战争的需要,实行统收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财政管理办法。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省划定县级财政收入包括3部分:地方固定收入、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上级补助)。财政预算支出,特殊性的上级专案拨款,一切正常性开支概由地方自求收支平衡。
  1959年,由专署核定收支,收大于支上解,特殊性专项拨款,省、地补助。
  1962年,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级,缩小县级财政,财政支出,基本上由省专案拨款,地方财政附加收入、支出纳入地方预算,单列自求平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虽仍是一级财政,但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1971-1975年,推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实施省财金局“财政收支包干试行办法”。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比例分成改为固定数额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工商税收入全交中央。
  1982-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仍然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预算,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单位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