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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粮油的征、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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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1948年5月,县境解放,开始了公粮征收。办法是:土地分为一、二、三、四、特、特一、特二7个等级,一级地为标准地亩,二级地1亩折0.8亩,特级地1亩折1.2亩,以此类推,全县共折合负担亩87.36万亩,每亩折标准产量100斤,按土地等级,合理负担税率,统一累进,按户计算,征收公粮。1948年征收粮食1902万斤。对烈军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鳏、寡、孤、独、老弱、受灾户,无负担能力者,均予以减免照顾。全县享受减免的1399户,减免公粮48.48万斤。
  1949年减租减息反霸斗争胜利,国家规定了征收累计率最高额。全县征收公粮2729万斤。同时认真贯彻减免政策,共减免公粮40.5万斤。
  1950年进一步贯彻政策,合理负担,取消一切杂税。采取群众自报公议和互相检举的办法,全县共报出黑地12629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6.2%。农业税征收仍贯彻累进率征收和根据实际困难给予减免的政策,全年征收公粮2271万斤。1951年征收1569万斤。1952年实行查田定产,固定产量,鼓励增产的政策,确定3年内征收公粮稳定在1952年的基础上,不再增加,增产不增税。仍贯彻减免政策。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并深入调查,经群众评议,政府核定,力求做到合理负担。1952年征收公粮2330万斤。后改粮油统购。
  二、统购统销
  1953年11月23日,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政策,简称为统购统销。
  1954年是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第一年,方法是分析年景,估产挂钩,按农户常年粮食实产,扣除公粮、饲料、种子、口粮,余粮部分按比例统购。每人不足10斤者免购,11—40斤者统购54%,41—70斤者统购62%,71—100斤者统购70%,101—150斤者统购78%,151—200斤者统购82%,201—250斤者统购86%,251—300斤者统购88%,300斤以上者统购90%。
  统销粮安排的原则是免购户安排统销,方法是个人申请,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发证到户。先由粮食部门深入调查,摸好底子,向政府提供数字,政府根据各村户的实际缺粮情况,统筹安排。县内自1956年开始发放统销粮,此后每年都有,发放数量视年景好坏、缺粮情况而定,最多的是1958年,2100万斤。最少的是1963年,仅42万斤。1954—1985年,全县共统销粮食18100万斤。
  三、定产、定购、定销
  1955年9月,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单干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政策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增产部分全归农民,3年不动;二是缺粮农民保证供应;三是保证扣留标准兑现;四是大面积增产地区,须经国务院、省批准可增购增产部分的40%;五是地亩人口变动采取大动小不动。在宣传政策、教育农民的基础上,乡一级组织填写人员1290人,经过产量摸底,逐社(户)匡算,民主评定,反复调整,自报公议,张榜公布等步骤,评定出余粮、自足、缺粮三种类型。填好“三表”和“六证”。“三表”是:农村粮食余粮社(户)自足社(户)统计表;农村粮食缺粮社(户)统计表;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综合表。“六证”是:售粮临时证;供应粮食转移证;交售任务减免证;交售任务完成证;周转粮证;粮食供应证。
  1956年秋季开始,以“三定”口粮为基础,按人口年龄、劳动情况,以农业社为单位,分等定量,全县农业人口344774人,分为7个等级,按人定量,平均每人341.8斤,总定量为11780万斤。
  四、定量供应
  在农村贯彻“三定”的同时,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和省人民委员会“城镇粮食供应实施暂行方法”,对城镇人口实行粮食定量供应。
  1955年9月开始,对机关、团体、学校、公社企业、厂矿、城镇居民等进行登记,核定人口,摸清劳动差别、年龄和工种,实行分等定级、以人定量,按月供应、节约归己的办法,并定期核实人口、核实工种定量。经过核实,全县需供应的人员(统称非农业人口)共4426人,包括特种体力劳动者201人;重体力劳动者544人;轻体力劳动者529人;脑力劳动者579人;中学生1087人;居民家属1186人。凡定量供应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半斤。
  供应的粮食品种比例,根据国家粮食库存粗细搭配,并不断进行调整。逢年过节,品种、粮色比例优于日常供应。离、退休干部在粮色和食油供应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照顾。
  为贯彻粮食统购统销和定量供应政策,1955年始陆续发放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山东省油票和山东省饲料票。4票是粮食部门发放的无价证券,是供应粮、油、饲料的凭证,以保证城乡流动人口就餐和禽畜饲料。山东省饲料票流通时间很短即停止使用。
  五、农村产、购、销、分配
  为保证国家粮食的正常收购,根据粮食统购统销和“三定”政策,坚持以“三定”为基础,采取“以丰补歉”的措施,对缺粮户实行有计划的供应。1958年,对农村粮食的收购销售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每年在夏粮征购之前搞好调查研究,正确分析年景,按照不同类型队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种子、口粮、饲料等各项用粮的留粮标准,坚持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的原则,确定征购任务,防止粮食购后返销,不购过头粮。农民的口粮标准,均根据各个社队的粮食生产和征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余粮多少而定。每个农民每年的口粮一般规定为360斤到400斤。完成任务之后还有余粮的,通过协商,国家多购点,集体多留点,社员多吃点。对于经济作物集中地区,因按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而造成缺粮的生产队,保证其口粮水平不低于邻近生产队。对因灾减产或因其他原因口粮吃不到360斤的队,除免交征购任务外,国家用统销粮补到360斤。食油在农村只购不销。1979年始,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粮食征购任务落实、交售形式、结算办法,均实行户交售、户结算。
  六、合同定购
  自1985年起,国家规定:取消对粮食、油料的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辅以委托代购形式。播种前粮食部门逐户与农民协商签订合同。当年4月1日省粮食局新定粮油收购价格。小麦每百斤22.60元;玉米每百斤15.60元;谷子每百斤15.60元;花生仁每百斤62.40元。均为中等质量标准。
  七、议购议销
  粮油的议购议销,指粮食部门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在农村市场收购粮油或同确有余粮的生产队协商议购或品种兑换。目的在于通过购销吞吐稳定粮价,调剂余缺,打击投机粮商,确保城乡人民生活,辅之充实粮油库存。
  在粮油统购统销以前,市场粮油的购销活动,先后由大华贸易公司、粮食公司、油脂经理组以及农村的供销合作社配合进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粮食购销纳入了国家计划,采取夏粮征购期间,开放秋粮市场;秋粮征购期间,开放夏粮市场的管理政策。
  1962年6月30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当前农副产品、工业品收购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精神,县城和集市熟食业所需的粮油、平抑农村粮油市场所需的粮油,在保证完成国家平价收购计划和上调计划的前提下,就地议购,就地供应,由粮食部门统筹安排。到年底,共议购粮油40896万斤,议销粮油33.9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议购议销受严重干扰,1976年仅议购粮油15万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油议价购销业务逐渐增大。1981年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议价经营量逐年增长。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剂。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可以经营,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间议价粮油调剂经省厅批准、携带邮寄粮食限额、议价粮油运储计划统一报批等规定。实行粮油多渠道经营后,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业,在国家计划之外,可以采购部分粮食,农村“四坊”和饮食业,除来料加工外,也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采购粮食可不再经批准。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可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以质论价。议价粮油购销,本着高进高出,应有利润,不挖库存的原则,在规定的价格幅度以内,略低于市价。1985年共议购粮油3985.7万斤,议销4222.9万斤。
  八、粮油市场
  建国前,粮食和油料的买卖,主要靠集市自由交易。一般规律为新粮上市,粮价低廉,青黄不接时粮价昂贵,兼有权贵奸商设立粮行垄断市场,新粮上市压价抢购;春荒缺粮时高价出售,粮食价格涨落不定。
  建国初期,粮油仍自由交易,政府领导人民发展生产,加强市场管理,极力调剂余缺。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取消粮食市场,后实行计划管理。1956年为稳定粮价,杜绝粮商投机,国家决定关闭粮食市场。后农村经济好转,粮食市场又有所开放。1968年,省财办规定,开放油脂油料市场,允许农民将自产和分配的食用油脂油料进入市场交易。但生产队集体之油脂油料,仍不得上自由市场,只准卖给国家。
  1978年后,国家经济形势好转,粮食产量逐年上升,集市贸易复苏。1983年中央决定,全部开放市场,粮油商品实行多渠道流通,交易活跃,需者可自行选购,余者可任意销售,粮油价格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