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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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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昌乐设立二等局,即开始办理包裹业务。
  1949年3月,遵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烈士遗物免费寄递,其他公私单位交寄的包裹一律收费。
  1950年开办代购商品包裹业务,1953年停办。
  1963年确定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等必须作保价包裹交寄。
  1985年,为适应商品流通需要和邮电局的承担能力,对省内互寄的普通包裹最高限重由15公斤放宽到25公斤,并对特重包裹、脆弱物品及泡松包裹增收50%特殊处理费,对金属铸件易磨损邮袋的每件增收特殊处理费1元。对包裹的免费保管期和逾期保管费,重新规定为免费保管期3天,自第4天起每逾期1天,每件收取逾期保管费2角,最多不超过3元。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包裹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单纯为人民生活服务向既为人民生活也为商品流通服务发展,由单位重量轻、单价低向单位重量大、单价高的方向发展。1985年包裹平均单价提高到1.40元,为1975年0.75元的186.7%。1985年出口包裹21005件,为1949年605件的34.7倍,进口25727件,为1949年593件的43.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