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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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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单干
  互助组出现以前,境内农民全是以户为单位单干。
  1950年土地改革时,全县共有农户59709户,269764口人,分别划定以下阶级:
  地主 占有大量土地和生产资料,自己不劳动,依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全县划定1984户,占总农户数的3.32%;12381口人,占农业人口的4.59%。
  富农 自己参加劳动,但以剥削雇佣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划定1924户,占3.22%;12286口人,占4.55%。
  小土地出租者 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土地,划定273户,占0.46%;1072口人,占0.4%。
  中农 自己拥有土地和部分生产资料,划定21915户,占36.7%;103678口人,占38.43%。
  贫农、雇农 只有极少量或没有土地,主要靠租种土地和出卖劳动力过活,划定33613户,占56.29%;140347口人,占52.03%。
  二、互助组
  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自由结合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属社会主义萌芽性质,分季节组和常年组两种。
  1949年,县人民政府在丹河区东山乡东村搞互助组试点,组织起全县第一个互助组——王诵书互助组,共12户,72人,耕地120亩,15个劳力,3头牲畜,当年互助组获得了大丰收,试点成功,全县迅速推广,1950年发展为3198个,入组者13627户,占农业总户数的22.82%,58038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1.51%;1955年发展到4936个,53567户。占农业总户数的72.04%,224773人,占农业人口数的66.01%。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自然村内,由各户联合组成,管理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全社工作,并与社员一起参加劳动,计工分分红。社员带土地入社,按地亩缴纳股金,股金可用牲畜、农具、种子、肥料、饲草或副业原料顶。政府给予无息贷款支持。年终一般按“土四劳六”比例分红。社员投肥,以质论价,付给现金,列入农业开支。按需提取生产费用。从收入中扣留5—7%为公积金,1—2%为公益金。1952年10月,第二区东山乡东村李逢源互助组,吸收王帮昌、于林富互助组,办起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李逢源任主任,全社16户,81人,耕地206亩,牲畜6头,整半劳力24人。以后发展情况见下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由一个或数个初级社联合升级而成,耕畜及较大农具折价入社,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工分计酬。粮食部分按“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的比例分配,现金部分全部按工分分配。分配部分占全年总收入的65%以上,余者集体留作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用、储备等。社员投肥,按质按量计工分,年底和劳动工分一起参加分配。干部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因公误工予以计工,一般一年不超过50个工日。1957年起,对主要干部实行定工补助,全年补助工日80—120个,其他干部误工计工。
  1955年,首先在第二区东山乡试办了高级农业社,此后各区纷纷成立。1957年,全县成立高级社413处,76156户,占全县总农业户数的97.4%,340926人,占全县总农业人口数的98.1%。

表4—2 昌乐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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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县农业│农业 │初级 │入社户数 │入社人口 ┃
┃ │总户数 │总人口 │社数(个)├───┬─────┼───┬─────┨
┃ │ │ │ │户 │占总户数%│人口 │占总人口%┃
┠──┼────┼────┼────┼───┼─────┼───┼─────┨
┃1953│73098 │328433 │1 │16 │0.02 │81 │0.02 ┃
┠──┼────┼────┼────┼───┼─────┼───┼─────┨
┃1954│73125 │331857 │398 │7621 │10.42 │36918 │11.12 ┃
┠──┼────┼────┼────┼───┼─────┼───┼─────┨
┃1955│74375 │340507 │674 │13813 │18.57 │65757 │19.31 ┃
┠──┼────┼────┼────┼───┼─────┼───┼─────┨
┃1956│76823 │348313 │530 │39374 │51.3 │180732│5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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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合工、农、商、学、兵各业于一体。
  1958年9月10日,城关、尧沟、黄埠、南郝、边下5个乡(镇),47处高级社合并成立东风人民公社,共13149户,58700人。9月13日,全县同时成立火箭(朱刘)、红旗(北岩)、东方红(五图)、先锋(乔官)、营丘、鄌郚、幸福(朱汉)、和平(平柳)、跃进(平原)、红星(阿陀)、卫星(高崖)11处人民公社,1962年5月东风公社分为城关、尧沟、南郝3处,其余公社也改以所在地命名。至此,全县共有14处人民公社,社员79693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9.9%。人民公社实行公社所有制,土地、林木等资源及生产资料属公社所有,土地由公社统一安排,劳力由公社统一调配。1962年确立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土地、耕畜、工具、劳力固定为生产队使用,由生产队划分作业组,进行田间生产。同时大队抽调部分劳力从事副业生产,允许社员耕种少量自留地。“文化大革命”中大搞“突出政治”,大批“资本主义”,取消自留地。
  1984年人民公社撤销,全县划为22个乡、镇。
  生产大队 1959年公社体制调整后,生产大队为一级核算单位。1个或几个自然村为1个大队,设大队管理委员会。1984年撤销,成立村民委员会。
  生产队 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为自负盈亏的基本核算单位,其规模一般30户左右,设有队委会。1984年乡改后撤销。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逐步推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形式有:
  联产到组 1979年全县推广,将原生产队划分为几个承包小组,按统一种植计划,以及地片的等级定出承包的产量。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分全奖全罚和按比例奖罚两种。年终分配时分组核算,超产部分的全部或70—80%带回组参加分配,减产组由分配数扣留。
  联产到劳 1980年县委在乔官公社于家山前大队试点,推行联产到劳责任制。小麦生产,种收集中,中间管理到劳,按定额付给工分;玉米、地瓜、黄烟、棉花实行土地分级,按级定产,责任到劳,全奖全罚。该队当年农业总收入42万元,比1979年增长25.7%,粮食总产达169.4万斤,亩产1200斤,平均亩产比1979年增产154斤;人均分配397元,比1979年增长25.1%;人均口粮704斤,比1979年增长47.3%。
  包产到户 生产队先定出每块土地的亩产指标和使用工分,然后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分配承包土地,各户管理。收获后,各户根据原定承包任务交队参加分配。余者全部归自己,不足者由户赔偿。以上两种形式成效显著,在全县顺利推开,后又进展为大包干和专业承包。
  大包干 取消了统一分配制度,废除工分收入,生产成本一包到底,由户按照计划自由安排种植,户完成农业税、交售粮、油、棉等任务,上交集体提留粮款,其余全部归己。土地按人口分配,固定到户长期使用,一定15年不动。1981年,全县有95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占生产队总数的3.5%。1985年全部实行。与1978年相比,粮食总产由38764.38万斤上升到51080.58万斤,增长31.77%;亩产由553斤上升到931斤,增长68.35%;农业人口人均占有粮食由816斤增加到1075斤,增长31.74%;农业总产值由8729万元上升到27988万元,增长2倍多;农民人均所得由76元上升到414元,增长4倍多。
  专业承包 原社队的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和新发展的工副业,先定出利润指标,然后投标承包,超额部分全部归个人,不足部分赔偿。1982年,全县专业承包59个单位,占可包单位的2.2%。1985年全部实行承包后,总产值与1978年相比,林业由123万元上升到659万元,增长4.36倍;牧业由922万元上升到5258万元,增长4.7倍;副业由388万元上升到1193万元,增长2倍;渔业由2万元上升到10万元,增长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