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档案浏览器

一、私有制
  解放前,土地为各家各户私有,可以自由买卖。封建的社会制度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至民国初年,全县有耕地85万亩,52500户农民中就有4500户、17590口人寸地皆无。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昌乐镇北黄埠村赵姓财主一户就有3600亩。无地少地的农民只能给地主扛长工、打短工,向地主租地种。
  1948年秋,县民主政府领导农民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减轻了贫苦农民沉重的地租负担。
  1950年12月,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宣传党的土改政策,划定阶级成分,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大型农具和浮财,分给贫雇农。地主也按家庭人口分给土地。县政府颁发土地证,确认耕种者的土地所有权。以前地契全部作废。
  1951年6月,县委组织工作队,分赴各区检查验收土改,对错定了成分的进行纠正,漏划了的地主重划,没收不彻底的再行没收和分配。全县共复查出漏划地主87户。
  二、集体所有制
  1952年10月,第二区东山乡李逢源在互助组基础上,办起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带土地入社,合作社实行定租制,根据土地好坏,按土地产量的25—30%作为地租交付,其余按劳分配,属半社会主义性质,并非完全的集体所有制,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报酬,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
  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后来,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土地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由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只有使用权,无买卖权,即只能在上级种植计划范围内,因地制宜地耕种。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有权调整土地,兴办集体农、林、牧场,兴修农田水利。
  1979年始,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生产责任制,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土地归村所有,农户承包种植,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向村交提留。
  三、全民所有制
  1945年建方山园艺场,有土地650亩,1951年建城角头园艺场,有土地293亩,1956年建家畜繁殖场,有土地450亩,1959年建孤山林场,有土地12720亩,共计14113亩,系全民所有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