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役制度
人民军队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无限信赖、热爱自己的军队,他们经常选送优秀儿女参加人民军队,不少家庭出现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弟弟送哥哥志愿参军,情真意切,感人至深。1945年至1948年,全县1000多人先后志愿参加区中队、独立营、沂山子弟兵团和主力部队。1948年至1949年,有3580名青年志愿参军。1950年,全县有450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51年,全县有2700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国家颁布《兵役法》,明确规定兵役制度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每个适龄青年都有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征集年龄,1973年前为年满18岁至23岁,后改为18岁至22岁,年满17岁本人自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也可征集。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免征。服役期限陆军为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8年至1973年,服役期限曾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1955年,全县第一批义务兵325名。此后,每年一次征退工作,形成制度。1967、1972年度因“文化大革命”未进行兵员征集工作。
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转为志愿兵,继续留部队服役,一般从入伍时算,至少8年,最长不超过20年,年龄不超过39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84年5月颁布的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1年至2年,海军、空军1年。是年10月,改革征集办法,一是从兵役登记中确定预征对象;二是由过去部队接兵改由地方送兵。昌乐县是山东省政府确定的新兵自行至部队报到试点县,全县484名新兵均按时到达部队。
预备役
1955年,国家颁布第一部《兵役法》以后,开始实行预备役制度,预备役是后备兵源,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两类。
士兵预备役 分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类预备役。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及其他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为第二类预备役。满35岁退出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 包括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1962年,全县共有预备役士兵86609名,其中一类预备役41712名,二类预备役44897名。
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后,预备役建设又有新规定:退役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其他民兵编为第二类预备役。
1985年,全县有第一类预备役士兵11776名,第二类预备役士兵46656名。
表3—2 昌乐县历年征兵、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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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参军数│复员、退伍数│年度 │参军数│复员、退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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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700 │30 │1971 │1020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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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850 │602 │19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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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324 │1973 │1224 │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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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617 │1974 │350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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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874 │1975 │800 │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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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649 │1976 │700 │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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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1107 │1977 │800 │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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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257 │1978 │714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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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122 │1979 │700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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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54 │1980 │655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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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273 │1981 │606 │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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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42 │1982 │745 │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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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468 │201 │1983 │600 │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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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390 │288 │1984 │415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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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896 │102 │1985 │297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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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620 │84 │1986 │460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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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 │1987 │ │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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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900 │499 │1988 │412 │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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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880 │507 │1989 │410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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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850 │157 │1990 │840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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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计 │23302 │1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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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53、1954年参军数无资料。1955至1963年9年征兵2468名。1967、1972、1987年没有征兵。
附:日伪军兵役制度
日军侵占昌乐后,不断扩大汉奸武装,建立“治安军”。其征集兵员办法有:
招兵
利用汉奸王瑞周、王锡朋为其招兵,投靠者有这些汉奸的亲戚朋友;有旧兵痞;有武装土匪团伙和零散的地主武装。
拔兵
由于自愿当伪兵者越来越少,日伪政权就采用了“拔兵”办法。让各村在有“良民证”的青年中拔着谁谁就得去,也有的是村里摊派各户出钱出物,集体雇用青年去当兵。
考兵
日军在铁路系统组织武装警察“警务段”。由于待遇高,油水大,日军就采取了考试录取的办法,考试合格者找“铺保”、“村(所在村村长)保”才能录取。